在读英国当代宗教哲学家理查德斯温伯恩(Richard Swinburne)的《上帝是否存在》(《IS THERE A GOD?》)一书时,看到为了证明有道德真理的存在,也就是善与恶的绝对性的真理的存在,理查德斯温伯恩例举了一个“虐待儿童以取乐的行为定然是错误的”。
当我看到这个例子时,无比震惊。因为这个例子似乎从根本上动摇了我关于道德相对性的论述。在理查德斯温伯恩看来,宇宙有一个永恒的主宰,即有一个全知、全能和完全自由的上帝。道德以及善与恶是超越人类的存在,也就是说我们人类的道德来自那个全知、全能和完全自由的上帝的意志;但我认为人类的道德来自人类社会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参看我的《论道德的相对性》),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种人类的行为可以脱离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以及我们评价的立场而孤立地谈论善或者恶,道德或不道德!
如果“虐待儿童以取乐的行为定然是错误的”可以作为人类的一个行为成立,那将意味着我的道德相对体系的坍塌。
我们现在仔细研究这句话,“虐待儿童以取乐”是一个事件,而不是人的一种行为,它包含了行为的目的“取乐”和行为的客体“儿童”,以及我们常识性的判断的标准。
“虐待”总体上可以解释成“折磨”或“不善待”,“儿童”是指明了该行为“虐待”的客体,从人类的常识或基本的价值体系中,儿童都是应该保护的,这样造成了“虐待”行为与我们常识性的标准的冲突,从而产生永远错误的结论。我们无法把“虐待”的行为与客体“儿童”分开。因为,就“虐待”的纯行为而言,虐待的对象的改变,我们就无法判断“虐待”行为是否仍是不道德的,例如:我们限制犯罪分子的自由,打击恐怖分子,等等。我们都不应该善待那些破坏人类和谐的人。由于人是生而自由的,而限制和剥夺人的行为自由,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是“虐待”,只是我们那时不用“虐待”这个词。
理查德斯温伯恩的例子很绝妙!他很高明地把行为的客体,以及我们常识性的判断标准附加在了“虐待”的行为上,而且“虐待”本身也附加了我们人类的一些价值趋向在上面,但他仍然没有能脱离行为的客体,以及某个判别人类行为的立场,让行为可以绝对的善或绝对的恶。谈论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必须要清楚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客体,以及我们作出判断的立场。道德就是相对的存在!
当我看到这个例子时,无比震惊。因为这个例子似乎从根本上动摇了我关于道德相对性的论述。在理查德斯温伯恩看来,宇宙有一个永恒的主宰,即有一个全知、全能和完全自由的上帝。道德以及善与恶是超越人类的存在,也就是说我们人类的道德来自那个全知、全能和完全自由的上帝的意志;但我认为人类的道德来自人类社会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参看我的《论道德的相对性》),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种人类的行为可以脱离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以及我们评价的立场而孤立地谈论善或者恶,道德或不道德!
如果“虐待儿童以取乐的行为定然是错误的”可以作为人类的一个行为成立,那将意味着我的道德相对体系的坍塌。
我们现在仔细研究这句话,“虐待儿童以取乐”是一个事件,而不是人的一种行为,它包含了行为的目的“取乐”和行为的客体“儿童”,以及我们常识性的判断的标准。
“虐待”总体上可以解释成“折磨”或“不善待”,“儿童”是指明了该行为“虐待”的客体,从人类的常识或基本的价值体系中,儿童都是应该保护的,这样造成了“虐待”行为与我们常识性的标准的冲突,从而产生永远错误的结论。我们无法把“虐待”的行为与客体“儿童”分开。因为,就“虐待”的纯行为而言,虐待的对象的改变,我们就无法判断“虐待”行为是否仍是不道德的,例如:我们限制犯罪分子的自由,打击恐怖分子,等等。我们都不应该善待那些破坏人类和谐的人。由于人是生而自由的,而限制和剥夺人的行为自由,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是“虐待”,只是我们那时不用“虐待”这个词。
理查德斯温伯恩的例子很绝妙!他很高明地把行为的客体,以及我们常识性的判断标准附加在了“虐待”的行为上,而且“虐待”本身也附加了我们人类的一些价值趋向在上面,但他仍然没有能脱离行为的客体,以及某个判别人类行为的立场,让行为可以绝对的善或绝对的恶。谈论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必须要清楚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客体,以及我们作出判断的立场。道德就是相对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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