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 税额扣除

      税法 2006-12-4 18:45

§⒏  税额扣除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㈠  扣除方法(限额扣除):

   源于国外所得并入国内所得计征所得税

   可以扣除国内给纳所得税,但不得超过我国税法规定的计征的所得税额

㈡  抵免税额的计算——分国不分项

   扣除限额=境内、外共应纳税额×(某外国所得÷国内外所得之和) 境内外共应纳税额:33%税率计算 某外国所得:税前

   若是税后利润,先还原成税前利润=分回利润÷(1-外国税率)=税前利润

   国外已纳税<限额 → 全额扣

   国外已纳税>限额 → 扣限额,超过部分从以后年度扣,最长5年

二、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投资企业所得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 不退联营企业已纳税

   投资企业所得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 分回税后利润要补税

计算过程

⒈  源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分回利润÷(1-联营企业税率)——还原 联营企业税率:实际税率

⒉  抵免额=联营企业的所得额×联营企业税率 联营企业税率:法定税率

02年1月甲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01年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税率15%,当期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优惠。甲公司税率33%,甲公司从联营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交所得税( B )

A、6.66万元 B、7.20万元 C、7.84万元 D、10.20万元

分析

还原成税前利润=37÷(1-7.5%)=40万元

补缴所得税=40×33%-40×15%=7.2万元

标签集:TAGS:企业所得税
回复Comments() 点击Count()

回复Comments

{commenttime}{commentauthor}

{CommentUrl}
{comment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