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⒏ 税额扣除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㈠ 扣除方法(限额扣除):
源于国外所得并入国内所得计征所得税
可以扣除国内给纳所得税,但不得超过我国税法规定的计征的所得税额
㈡ 抵免税额的计算——分国不分项
扣除限额=境内、外共应纳税额×(某外国所得÷国内外所得之和) 境内外共应纳税额:33%税率计算 某外国所得:税前
若是税后利润,先还原成税前利润=分回利润÷(1-外国税率)=税前利润
国外已纳税<限额 → 全额扣
国外已纳税>限额 → 扣限额,超过部分从以后年度扣,最长5年
二、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投资企业所得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 不退联营企业已纳税
投资企业所得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 分回税后利润要补税
计算过程
⒈ 源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分回利润÷(1-联营企业税率)——还原 联营企业税率:实际税率
⒉ 抵免额=联营企业的所得额×联营企业税率 联营企业税率:法定税率
例
02年1月甲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01年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税率15%,当期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优惠。甲公司税率33%,甲公司从联营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交所得税( B )
A、6.66万元 B、7.20万元 C、7.84万元 D、10.20万元
分析
还原成税前利润=37÷(1-7.5%)=40万元
补缴所得税=40×33%-40×15%=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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