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 税收优惠

      税法 2006-11-30 6:50

§⒎  税收优惠

⒈  经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税率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2年内免征

⒉  第三产业

⑴  科研单位、高校的技术转让、培训、咨询、技术服务免征

⑵  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资讯类,开业起

   一年免征下一年减半

⒊  企业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5年内免征

⒋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减征或免征3年

⒌  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净收入30万元以下——免征,30万元以上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⒍  遇到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或免1年

⒎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60%,免征3年

⒏  乡镇企业减征10%

⒐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免征

⒑  高等院校后勤,实体所得——免征

⒒  02年1月1日起,福利机构福利彩票收入——免征

⒓  西部大开发的优惠

⑴  设在西部的鼓励类产业,内资01年~10年减按15%征

⑵  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力、邮政、广播电视,占总收入70%以上,优惠:从开始生产日起,二免三减半

⒔  技术改造中,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当年比去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咨询类企业自开日起优惠为( B )

A、一年内免 B、二年内免 C、一免一减半 D、一免二减半

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的有( C )

A、高校举办的进修培训班所得

B、开业第二年的会计事务所所得

C、原有权办企业吸收外单位投资,联合经营所得

D、科研机构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性收入

企业整体被另一企业承租后被承租企业,即使重新办理了工商登记,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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