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
§⒉ 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一、纳税人
承受房屋产权的单位、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㈠ 依据:不动产的价格
⒈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
⒉ 土地使用权房屋赠送给他人——按市价核定
⒊ 房屋交换——按差额计税
⒋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又转让房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㈡ 税率——3%~5%
权属发生转移之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权属发生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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