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税法 2006-11-18 23:50

§⒉  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一、纳税人

  承受房屋产权的单位、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㈠  依据:不动产的价格

⒈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

⒉  土地使用权房屋赠送给他人——按市价核定

⒊  房屋交换——按差额计税

⒋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又转让房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㈡  税率——3%~5%

权属发生转移之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权属发生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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