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⒈ 购销合同:以物易物,依据购销合计数
⒉ 加工承揽合同:受托方提供原料,原料金额可不并入计税额
受托方提供辅料,辅料并入计税额
⒊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⒋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依据承包额,不剔任何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转包所签合同:以所合同金额计算
⒌ 财产租赁合同:租金收入
⒍ 运输合同:依据运费金额,不含货款、装卸、保险费
⑴ 国内联运:起运地统一结算运费,全程运费为依据
分程结算运费,又分程运费为依据,结算各方交印花税
⑵ 国际货运:由我国运输业运输
运输企业所持运费结算凭证,单程运费为依据
托运方的运输结算凭证,全程运费为依据
外国运输企业进出口,外企运费免交印花税
⒏ 借款合同
⑴ 对银行及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借款合同计税
⑵ 抵押借款合同,按借款铁花,有产权转移时,就书据计税
财产保险合同,依据保险费的金额,不舍财产金额
⒑ 技术合同:依合同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技术开发合同,只就报酬金额
⒒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时价
⒓ 营业账簿: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资年只就新增金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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