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税收优惠

      税法 2006-11-17 13:10

§⒋  税收优惠

一、免缴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

⒈  机关、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寺庙、公园、古迹的自用地

⒉  街道、广场、绿地

⒊  农林牧渔生产地、开山填海将废土改为有用的土地——免5~10年

⒋  医院、学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

⒌  营利性医院2000年起免3年;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能与企业区分的可免

⒍  石油、电力、煤炭、港口、铁路、车站、盐场、采石场、邮电等能划分可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减免“土地税”

⒈  个人所有房、院

⒉  房改前租给居民房

⒊  免税单位、家属宿舍

⒋  残疾人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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