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 税收优惠
一、免缴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
⒈ 机关、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寺庙、公园、古迹的自用地
⒉ 街道、广场、绿地
⒊ 农林牧渔生产地、开山填海将废土改为有用的土地——免5~10年
⒋ 医院、学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
⒌ 营利性医院2000年起免3年;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能与企业区分的可免
⒍ 石油、电力、煤炭、港口、铁路、车站、盐场、采石场、邮电等能划分可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减免“土地税”
⒈ 个人所有房、院
⒉ 房改前租给居民房
⒊ 免税单位、家属宿舍
⒋ 残疾人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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