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税收优惠

      税法 2006-11-17 12:33

§⒍  税收优惠

一、造普通住宅住宿,增值率≤20%,免征

二、国家需要依法征用,免征

三、个人

⒈  居住5年以上(含5年),免征

⒉  居住3~5年,减半征收

⒊  居住3年以下,全额征收

一家非房产开发企业,建售写字楼,收入5 000万,交了相关税费(营业税5%,城建税7%,印花税0.5,教育费附加3%),地价600万,开发成本1 500万,开发费用400万,其中利息240万(有金融机构证明),比银行利息多30万,其他开发费用160万,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3%。计算当地的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

⑴  地价=600万元

⑵  开发成本=1 500万元

⑶  开发费用=(240-30)+(600+500)×3%=273万元

⑷  税金=5 000×5%+5 000×5%×7%+5 000×5%×3%+5 000×0.5‰(房产开发企业不可抵扣)=277.5万元

扣除合计=600+1 500+273+277.5=2 650.5万元

增值额=5 000-2 650.5=2 349.5万元

增值率=2 349.5÷2 650.5=89%

增值税=2 349.5×40%-2 650.5×5%=807.275万元

房产开发企业,转让写字楼一栋,收入5 000万,交税(营业税5%,城建税25万),地价500万,开发成本1 500万,开发费用中利息120万(有证明),但比银行多10万,扣除比例5%。计算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

⑴  地价=500万元

⑵  开发成本=1 500万元

⑶  开发费用=(120-10)+(500+1 500)×5%=210万元

⑷  税金=5 000×5%+25=275万元

⑸  准予扣除=(500+1 500)×20%=400万元

共计扣除项目=500+1 500+210+275+400=2 885万元

增值额=5 000-2 885=2 115万元

增值率=2 115÷2 885=73%

增值税=2 115×40%-2 885×5%=846-144.25=701.75万元

标签集:TAGS: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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