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 2006-11-14 16:36

§⒌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

  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收入400万元,扣除项目100万元。

增值率=(400-100)÷100=300%

方法一

       增值率×扣除项目

第一级增值额=50%×100=50万元        税=50×30%=15万元

第二级增值额=(100%-50%)×100=50万元     税=50×40%=20万元

第三级增值额=(200%-100%)×100=100万元    税=100×50%=50万元

第四级增值额=(300%-200%)×100=100万元    税=100×60%=60万元

共计增值税额=15+20+50+60=145万元

方法二

增值税额=增值额×60%-扣除额×扣除率

    =300×60%-100×35%

    =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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