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征税范围

      税法 2006-11-14 16:8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

§⒈  纳税人

§⒉  征税范围

一、土地要属国家

  集体土地办理土地使用出让手续

二、要发生产权转让

  一级市场:出让——不交

  二级市场:转让——征

三、要取得收入

有关事项          是否属征税范围

⒈  出售           ⑴  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三通一平)

               ⑵  开发房产并出售

               ⑶  存量法出售

⒉  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公益性、赡养性不征

               非公益性要征

⒊  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⒋  房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期满 → 还本金利息——不征
                       ↘ 用房产抵债——征

⒌  房地产交换        单位间换房,有收入——征

               个人间互换自住房——不征

⒍  房产投资联营       房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

               联营企业再转让——征

⒎  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

               建成后转让——征

⒏  企业兼并转让       免

⒐  代建房          不征

⒑  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

⒒  国家收回房产权      不征

⒓  市政拆迁         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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