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
§⒌ 税收优惠
一、减免税
㈠ 开采原油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㈡ 开采生产中,事故、灾害损失,由省、区、市政府根据情况减免税
㈢ 规定
⒈ 02年4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按标准40%征税
⒉ 有色金属按规定减征30%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免也不退
进口矿产品、盐,不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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