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课税数量

      税法 2006-11-14 15:42

§⒊  课税数量

一、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㈠  开采生产后销售的——销售

㈡  开采生产后自用的——自用量

二、特殊情况的规定

⒈  不能准确提供“数量”,按折算比例计算

⒉  原油中的凝油、稠油等分不清,一律按原油

⒊  原煤课税数量=实际销售数量÷综合回收率

⒋  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课税量=金矿的销量×折算率

⒌  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

   以固体盐的数量交纳资源税

   外购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

   所耗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三、计税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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