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 课税数量
一、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㈠ 开采生产后销售的——销售
㈡ 开采生产后自用的——自用量
二、特殊情况的规定
⒈ 不能准确提供“数量”,按折算比例计算
⒉ 原油中的凝油、稠油等分不清,一律按原油
⒊ 原煤课税数量=实际销售数量÷综合回收率
⒋ 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课税量=金矿的销量×折算率
⒌ 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
以固体盐的数量交纳资源税
外购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
所耗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三、计税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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