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税法 2006-11-14 14:59

§⒌  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宾馆附设餐厅 娱乐厅 健身房 客运站兼营商店

一、不同科目

  分别核算 分别计税 否则从高

二、混合销售

△  从事货物销售 → 增值税

△  从事其他 → 营业税

三、兼营

  分别核算 分别计税 否则一并征增值税

四、营业税、增值税的划分

㈠  建筑业

   预制件 → 附设车间生产的,移送时征增值税
        ↘ 现浇的——营业税

㈡  邮电业

⒈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增值税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营业税

   邮政部门以外销售集邮品——增值税

⒉  邮政局发行报刊——营业税

   其他单位、个人发行报刊——增值税

⒊  电信单位售电信物品,提供劳务——营业税

   单纯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劳务——增值税

㈢  服务业

⒈  代购代销——营业税=手续费×5%

⑴  代购

①  不垫资金

②  发票开给委托方

③  另收手续费

⑵  代销

①  所有权属于委托方

②  按委托方条件售出

③  只收手续费

㈣  销售自产货物征增值税,同时提供建筑业的劳务

作业

甲建筑公司以16 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承建一幢写字楼。甲又将写字楼的装饰工程以7 00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完工后,“工程主”用其自省的市值4 000万元的两幢楼抵顶甲的工程劳务费。甲将一幢自用,另一幢市值2 200万元的楼抵顶了应付给乙的工程劳务费。分别计算有关各方应缴和应扣的营业税。

⑴  甲应缴营业税=(16 000-7 000)×3%=270万元

⑵  甲应代扣代缴=7 000×3%=210万元

⑶  “工程主”应缴营业税=4 000×5%=200万元

⑷  甲转让房产应缴营业税=2 200×5%=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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