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 2006-10-1 14:59

§⒌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由委托方代扣代交

一、委托加工的确定

由委托方提供原料、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加工费、代垫辅料

非委托加工:

⑴  受托方提供原料

⑵  受托方买材料再加工

⑶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买料加工

二、代收代缴的规定

⒈  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⒉  委托个体户加工,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交

三、组成计税价=(成本+加工费)÷(1-消税率)

委托方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由于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看作自制消费品补交消费税。( × )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

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期初库存品已纳税额+本期收回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品已纳税额

某烟厂05年10月从供销公司购入烟叶50万元,委托某加工厂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34万元。烟丝收回后,其中一半按成本加价10%外售,另一半加工成卷烟500箱售出,每箱不含税价3000元,定额税率150元 / 箱,40%,烟丝30%。

计算加工厂和烟厂各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⑴  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50+34)÷(1-30%)×30%=36万元

应纳增值税=34×17%=5.78万元

⑵  卷烟厂消费税=(500×3000)×40%+500×150-360 000÷2=49.5万元

增值税=0.3×500×17%+(50+34+36)÷2×(1+10%)×17%-50×13%-5.78=25.5+11.22-6.5-5.78=14.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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