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税法 2006-9-22 20:5

§⒑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一、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1、3、5、10、15、一个月为一期

以一个月为一期 → 期满10日内

其他为一期 → 期满5日内预交,次月1~10日申报

进口货物:海关填证日次日起15日内缴纳

标签集:TAGS:
回复Comments() 点击Count()

回复Comments

{commenttime}{commentauthor}

{CommentUrl}
{comment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