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出口货物退(免)税

      税法 2006-9-22 19:56

§⒐  出口货物退(免)税

增值税——零税率

消费税——免税

零税率 → 本道环节免征
    ↘ 退付前道环节所含进项税

一、基本政策

⒈  出口免税并退税——生产企业、有出口权外贸

⒉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生产型“小规模”、“外贸企业”向“小规模”收购

⒊  出口不免也不退——委托外贸出口的商贸类

二、退税率

17% 13% 11% 8% 6% 5%

三、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第一种:免、抵、退法

第二种:先征后退

㈠  免、征、退税的计算方法

免——免征出口增值税

征——出口的进项税抵项内销的增值税

退——当月应抵的进项税>应纳税,未抵完的予以退税

免、抵、退公式

⑴  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进项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0 应交增值税 不存在退税问题

   <0 期末未抵扣的税额 (A)

扩充:上期留抵税额=出口销售额×(税率-退税率)-免抵退不得免征抵扣抵减额

   免抵退不得免征抵扣抵减额=进料价×(税率-退税率)

⑵  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进口原料又出口的) (B)

扩充:免抵退税抵减额=进料价×退税率

⑶  应退税额

项目 A≤B A>B
应退税额 A B
免抵税额 B-A 0

12月发生以下业务:

⑴  购原料“增票”,价款100万元。

⑵  内销收入50万元。

⑶  出口离岸价180万元,运费2万元(运输发票)。

税率17%,退税率13%

计算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0×(17%-13%)=7.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0×17%-(100×17%+2×7%-7.2)=-1.44万元

免抵退税额=180×13%=23.4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44万元

免抵税额=23.4-1.44=21.96万元

将上题的“增票”价款改为300万元,其他不变,进行计算。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0×(17%-13%)=7.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0×17%-(300×17%+2×7%-7.2)=-35.44万元

免抵退税额=180×13%=23.4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3.4万元

免抵税额=0元

留待下月抵扣税额=35.44-23.4=12.04万元

㈡  先征后退的方法

⒈  外贸:先征后退

⑴  外购货物出口

出口免征
收购成本×退税率 退税

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 → 成本

⑵  收购“小规模”

①  用普通发票

退税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6%(5%)

②  用税局代开“增票”

退税率=销售额×6%(5%)

⑶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

国内购进材料,“增票”注明购进金额×退税率

    加工费  ×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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