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税法 2006-9-6 21:43

第二章 增值税

§⒈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一、范围

⒈  项目

一般:销售、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

   进口货物

   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特殊:⑴  项目 货物期贷——交割环节

   ⑵  银行售金银

   ⑶  死当物、寄信物

   ⑷  生产集邮品、售集邮品(除邮局)

⒉  行为

⑴  △  视同销售——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代销

委托代销

移往异地机构

购进、自产、委托加工 → 对外投资

自产、委托加工 → 集体福利、个人(营业税)  →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⑵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包括 → 销售货物         → 款项来自
          ↘ 非应税劳务         同一人

例:售空调带安装

  售装修材料带装修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征增值税

标准:全年征增值税>总收入50%的混合 → 增值税

⑶  兼营非应税劳务

经营范围 → 销售加工  → 客户
     ↘ 非应税劳务   不同

如:承包午厅、又承包小卖部

  应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否则——一并征增值税

二、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㈠  单位

㈡  个人

㈢  外企

㈣  承租承包

㈤  扣缴义务人——代理人、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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