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
§⒈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一、范围
⒈ 项目
一般:销售、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
进口货物
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特殊:⑴ 项目 货物期贷——交割环节
⑵ 银行售金银
⑶ 死当物、寄信物
⑷ 生产集邮品、售集邮品(除邮局)
⒉ 行为
⑴ △ 视同销售——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代销
委托代销
移往异地机构
购进、自产、委托加工 → 对外投资
自产、委托加工 → 集体福利、个人(营业税) →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 非应税项目 |
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⑵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包括 → 销售货物 → 款项来自 |
↘ 非应税劳务 同一人 |
例:售空调带安装
售装修材料带装修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征增值税
标准:全年征增值税>总收入50%的混合 → 增值税
⑶ 兼营非应税劳务
经营范围 → 销售加工 → 客户 |
↘ 非应税劳务 不同 |
如:承包午厅、又承包小卖部
应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否则——一并征增值税
二、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㈠ 单位
㈡ 个人
㈢ 外企
㈣ 承租承包
㈤ 扣缴义务人——代理人、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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