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税法的概念

      税法 2006-9-4 17:49

第一章 概论

§⒈  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征税人的权利——征税、税务检查、处罚

征税人的义务——宣传、资讯、辅导税法、解交国库、受理申诉

纳税人的权利——申请退还多交款、延期纳税、申请减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纳税人的义务——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受检、纳税

税收的特征——⒈  强制性 ⒉  无偿性 ⒊  固定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

构成:

⒈  权利主体

行法征税职责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海关、财政机关

履行纳税业务的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

⒉  权利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征税对象

所得税的客体——生产经营所得

财产税的客体——财产

流转税的客体——销货收入

⒊  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㈠  总则

㈡  纳税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㈢  征税对象——区分不同税种的对象

㈣  税目——征税项目(对象的具体化)

㈤  税率——征税比例或额度

⒈  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

⒉  超额累进税率——一个等级一个税率——个人所得税

⒊  定额税——按照单位定税额——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⒋  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率划分级距——土地增值税

㈥  纳税环节——从生产到消费过程中纳税节点——多次或一次

㈦  纳税期限

㈧  纳税地点

㈨  减免税——照顾性优惠

税基式——起征点、免征额

税中式

税额式

㈩  罚则

关于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

㈠  全额累进

全月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500元            5%

        超过 500~2000元        10%

          2000~5000元        15%

          5000~20000元        20%

          20000元以上         25%

例:设甲应税所得1950元,乙应税所得2050元。

甲应纳税额=1950×10%=195元

乙应纳税额=2050×15%=307.5元

㈡  超额累进

全月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500元            5%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10%

          2000~5000元的部分      15%

          5000~20000元的部分     20%

          20000元以上的部分       25%

例题参照㈠ 

甲应纳税额=500×5% + (1950-500)×10%=170元

乙应纳税额=500×5% + (2050-500)×10% + (2050-2000)×15%=182.5元

                    速算扣除额

不超过500元       5%        0元

超过500~2000元     10%        25元

  2000~5000元    15%        125元

  5000~20000元    20%        375元

  20000元以上     25%        1375元

甲应纳税额=1950×10%-25=170元

乙应纳税额=2050×15%-125=182.5元

公式:速算扣除额=全额累进-超额累进

       或=前一级最高所得税×(本级税率-前一级税率)+ 前一级扣除额

         500×(10%-5%) + 0=25元

四、税法分类

㈠  内容与效力

基本法

普通法——按个别税种分别立法

㈡  按职能

实体法——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暂行条例

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程序

㈢  按对象

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所得税——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行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自然资源税——资源、城镇土地使用税

㈣  按管辖权

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外国税法

㈤  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

中央——消费税、关税

地方——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央地方共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立法权归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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