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意义,提出必须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是一种没有利益冲突与纷争的社会,而是各种利益冲突与纷争能够得到合理解决的社会。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利益调整机制,将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统一纳入社会平稳运行的范围以内,通过和谐的手段缓解利益冲突、平息利益纷争、消除利益矛盾。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对于利益协调与纠纷解决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建立和完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赋予法律的基本任务。
一、健全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由人们不合理开发利用环境所引起的环境污染与破坏日益严重。在传统观念中,工厂把废气排入空气、让废水流入河流与海洋、用垃圾填埋湖泊等等,都是不受法律制约的行为;而空气、湖泊、河流、海洋却是“无主物”,无法主张和享有权利。既然工厂有权排污而居民无权制止,更无权请求保护,污染的加重与环境的恶化也就难以避免。因此,建立在传统发展观基础之上的法律不仅不能很好地解决环境问题,反而还对环境问题的形成有着一份“贡献”。
随着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化,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步增强,法律对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无能与无力状况得到了改善。在我国,自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陆续制定了百余部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们在不同时期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对于解决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出现的环境问题、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当前面临严峻环境问题的现实也无情地告诉我们,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