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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天儒法规转载 2007-9-18 15:19

    在昨日,中国证件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征求意见稿)》,这个办法的出台,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监管又进一步的加深了,对上市公司的重组做出了新的制度性的安排,提高了重组的限制门槛,并对已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做出了特别规定。

   我们作为业者都知道,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一直以来是监管层很头痛的事,种种猫腻,灰色交易,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和股民的利益,这次新办法的出台,我相信,会极大的限制违法重组和交易,会最大限度地保护股民的利益,促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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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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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天儒法规转载 2007-9-10 16:6

天儒佩戴的——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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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天儒法规转载 2007-9-10 15:57

 天儒佩戴的——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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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

      天儒法规转载 2007-9-3 16:23

   天儒佩戴的——

 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刚发布的一个管理规定,主要是针对证券营业部的一些会员与客户的交易行为指引,与股民没有太多的关系,但股民要知道什么是一些客户的违规交易和限制交易,以及自身的权益,股民多看看这些方面的相关规定还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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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加强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规范,明确会员管理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现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7月10月8日起,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陆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监管信息”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2.会员应当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进行自查,并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以WORD文档形式,通过“会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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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最新《物业管理条列》

      天儒法规转载 2007-9-3 11:8

天儒佩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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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天儒法规转载 2007-8-31 16:53

天儒佩戴的——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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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天儒法规转载 2007-8-30 23:4

天儒佩戴的——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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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天儒法规转载 2007-8-30 22:53

天儒佩戴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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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天儒法规转载 2007-8-30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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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基金的份额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基金上市”),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上市

  第四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有经核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上市申请书;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及核准文件;

  (三)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简称及交易代码的申请;

  (五)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基金验资报告;

  (六)本所一至二名会员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七)基金份额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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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天儒法规转载 2007-8-2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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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一)中国证监会依
标签集:TAGS:六章 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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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博客服务自律公约》

      天儒法规转载 2007-8-25 23:37

天儒佩戴的——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协会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博客服务,促进博客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博客,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给用户的自主网络空间,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态。

  第三条博客服务应当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五条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博客用户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博客服务业务应当具备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的博客服务和管理制度;

  (二)足够的博客服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提供优良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三)健全的博客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户注册流程、用户信息保密措施、博客内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七条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探索博客服务模式,为博客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引导博客用户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

  第八条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要求博客用户自觉履行服务协议,拒绝签订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

标签集:TAGS:四章 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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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天儒法规转载 2007-8-25 23:18
天儒佩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联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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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天儒法规转载 2007-8-25 17:48

天儒佩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六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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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天儒法规转载 2007-8-24 13:40

 

天儒佩戴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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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天儒法规转载 2007-8-24 11:14

天儒佩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新证券法全文)

新《证券法》公布 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新证券法--目 录

新证券法--第一章 总 则

新证券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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