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齐坤1947年10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48年2月任陕南军分区医校学员,学业完成后调到陕南军区残废所就医,部队西进后,1950年2月担任旬阳独立营医疗卫生班长;1951年调独立营十四团卫生队工作;1952年十月调一军二师五团任化学兵,后随部队开赴抗美援朝前线,1955年复员转业回到家乡郧西县,根据国家政策安排在县人民医院工作。1988年因身患重病经领导同意离开工作岗位后退休。
而郧西县委组织部、郧西县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依权代法、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故意违反国家政策至今不给我办理离休。
根据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一条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 [1982]11 号 ;第九款、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人老〔1982〕10号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