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侃:包二奶和绿帽子的成本[转载]

      精品之转载 2005-6-24 17:8
  在商业社会里,任何一个行为都要付出代价。或者换句话说,婚姻就是一纸协议,除了“在婚姻存续期间”赚到的钱是大家的,你的身体也是我的,绝对属于我所有,否则就是违约,我可以要求解除合约,并要求赔偿。

  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各种有关的“问题”和“解释”相继出笼,据说,这些书是去年持续至今最畅销的书。


  这部新颁法律中,人们最关心的无非是两点:一是财产。夫妻财产并非自动“公有”,通过婚姻来劫富济贫的做法,不再受到鼓励;另外一点是“补偿”和“赔偿”,所谓之“赔偿”则涉及到“过错”,按照新《婚姻法》中列出的可以请求赔偿的过错有如下四点: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当然,财产、补偿和赔偿等等都是离婚时才会凸显出来的。而离婚最大的原动力,首当其冲无可否认的,是外遇。

  南方某新锐体育报纸上做了一个NBA球员婚姻的专题,里面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一个55岁的男人爱上了一个女人,那就等于老房子着了火。”无论什么样的房子着火,原因都在于有火种,有那个有意或者无意点燃了火种的人。

  在商业社会里,任何一个行为都要付出代价。已经盖好了的房子要推倒重来,代价自然比白纸上画“最新最美”的图画要大得多。

  对于大多数的人,婚姻中的所谓“过错”,都是外遇导致的。所以,一个人在离婚时获得这笔补偿,等于明白无误地昭告天下:这是绿帽子换来的。

  但是换句话说,婚姻其实就是一纸协议,除了“在婚姻存续期间”赚到的钱是大家的,你的身体也是我的,绝对属于我所有,否则就是违约,我可以要求解除合约,并要求赔偿。

  在中国,一直存在着立法滞后的现实。如同去年在股市上全民动员买B股一样,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老先生曾有名言:不要等球都投进筐里了,才制定规则。一种行为如果要劳动到法律,那就说明,至少在某个范围里,这种行为带有普遍性。

  一、采信的可行性

  重婚就不用说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需要证据的。怎样的证据法庭可以采信呢?

  根据2002年1月的《北京晚报》报道,合肥出现了“第三者”胡某以“暴力捉奸”为由,状告原配侮辱罪。

  法庭判决这位捉奸的妻子“侮辱罪名”成立。

  媒体并没有报道,这名犯了侮辱罪的妻子,是不是要求离婚,是不是要求“过错赔偿”。


  如果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法庭该如何判决呢?

  2001年7月的《生活时报》报道,嘉兴一男子因为“包二奶”而起诉离婚,其妻子当庭出示了丈夫“包二奶”的证据(照片),并反诉索赔15万元。但法庭对这些照片的合法性没有予以肯定。

  而根据媒体报道的事例来看,为了所谓的“捉奸”,“第二者”(即合法的配偶)采用偷拍、跟踪等手段,有时甚至无所不用其极,已经明显侵犯了私人隐私,如果法庭采信这些证据,那么私人举证势必成为一阵风,“捉奸”行为只会愈演愈烈,结果可能

  是直接滋生了私家侦探业的兴旺发达。但是如果不采信,那么,如何有证据判断对方的“过错”?

  也许最合法的办法是,找我们的警察——毕竟,他们是人民的纳税钱养着的,人民的要求,应该考虑吧?

  二、赔偿额的不定性

  “过错赔偿”如何计算?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们看到的个案是,各地判决赔偿的数目各不相同:2001年6月28日人民网报道:

  福州市林某因重婚被判刑,出狱后起诉离婚。其妻陈某同意离婚,但是索赔“精神损失费”。

  根据法庭判决,陈某获赔1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2001年7月,上海对一起因为丈夫与他人同居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诉讼判决离婚,并且同意无过错方索赔20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2001年12月,天津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案子,支持原告无过错女方要求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合法配偶索赔,而不能向婚姻以外的人索赔。

  就是说,想向第三者出气,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而从已有的事例来看,我们不知道“索赔”的数目是如何确定的,是根据对方的收入水平?还是当地的生活水准?或者是对方财产的多寡?法律没有界定,从媒体报道的案例来看,“过错赔偿”,从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而且,是在有法庭采信的证据的前提下。

  根据广州市有关部门的统计,提出离婚诉讼的,70%是女性。而到妇联去看一下,寻求
法律援助的,基本上都是因丈夫外遇问题引起的。

  在离婚中处于弱势的妇女,万元左右的赔偿好过没有,但是又能支撑她们多久的生活呢?

  另外,只有提出离婚,“过错赔偿”才能成立,如果不离婚,就不是“过错”了,没有婚内索偿的可能。

  三、心态的男女可比性

  民间语文道:每一个腐败的男人后面,都有一个更加腐败的女人。

  有的,不止一个女人。

  从所有的大案要案看出来,上自大贪官,下到普通一个银行小职员,深究下去,背后都有女人。

  看最近几年风靡一时的影视作品,无论中外,都可以看出,外遇问题的普遍性。

  流行代表了受众的心态和社会文化的一个方面。所以,在修改婚姻法时,关于是否要立法惩治“包二奶”的行为,是否要惩治第三者“妨害家庭罪”等等的舆论一度甚嚣尘上。

  那么,在已婚男女中,谁的外遇几率更高?这似乎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就像女性每年都有一个“三八”节一样,从来没有人提议给男人过一个“三九”男人节。我们讨论的是一种心态,即,同样有外遇,男和女主动离婚可能性谁更高?答案似乎也是明摆着的。

  再宽容的男人,也不可能让人挑战底线,绿帽子应该是男人的最后底线吧,而女人,大部分女人,如果爱上了丈夫之外的男人,都会主动选择离婚,因为,她们不太可能忍受灵魂与身体的互相背离,总觉得身体和灵魂必须放在同一个地方才妥帖。

  你见过哪一个男人为了外遇主动离婚?《一声叹息》里的男人的心态就是外遇中的男人的普遍心态:对老婆——摸着老婆的手,是左手摸右手;但是如果你的腿断了,就如同我自己的腿断了一样疼;对情人——这年头哪有仙女啊?

  于是,他们的办法是:拖。如果有孩子,那是最好最现成的藉口了。

 因此,中国的孩子们应该庆幸,至少他们中的大多数,不会像那个美国笑话里说的:我们的爸爸妈妈都离婚了,为什么你爸爸妈妈还不离婚?

  四、男人索赔的可能性


  按照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网上有个笑话,说的是,根据新婚姻法,想离婚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找人同居,并且采取广而告之的态度,你想离婚,自然调解无效。

  当然,你不要有太多的财产。

  法律有空子可钻是难于避免的。毕竟这个世界上,只有结不成的婚,没有离不成的婚。

  有一篇小说曾描写一个男人为了甩掉妻子,精心设计了一个陷阱,让妻子不自觉地爱上另一个男人,同时让他“发现”,而让妻子悔愧交加地主动离婚。

  今天如果有人按照这个套路设计一下,情形会怎么样呢?

  就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是妻子向丈夫索赔,尚无丈夫向妻子索赔的实例。如果是妻子红杏出墙,做丈夫的男人,会不会索赔?绿帽子换来的钱,男人会要吗?

  由于没有实例,我们不能妄自猜测。但是既然男女平等,为什么男人不可以理直气壮地索赔?

  五、成本总核算

  核算下来,你明白了吧,如果你打算将外遇进行到底,总有一天事情会露馅的,不离不弃的想法比较天真,既然“过错赔偿”本身的灵感来源于合同法,那么没什么不好意思的,一项投资不能赚钱,那就得止损,所以有必要核算成本在先。

  表面上看,离婚是最大的成本,加上数万元的赔偿———如果你的法定配偶看在曾经的夫妻情分上,不那么狮子大开口;又或者,她(他)没有请到一个激情和口才都足以打动法官的律师。

  当然,身心的折腾是不能算的,因为你一定乐在其中才要这样折腾的呀。

 民间曾有一句恶俗的话,与婚外性成本有关:“想喝牛奶,为什么要养一头奶牛呢?”

  这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等于明确告诉你,一时的通奸
和一夜情,都不算此列。同样是出轨,“持续稳定地居住”符合索赔的条件,一夜情和嫖娼,都不算“过错”,不符合索偿的要件。

  如此推断下来,“养奶牛”的人至少是爱牛的,属于有情人,只喝“牛奶”的当然谈不上情了,却是最节约最经济的。法律到底要打击谁和保护谁呢?如果一个妇女到法庭请求离婚,理由是其丈夫屡次嫖娼,并且要求赔偿,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她的愿望或许会落空。出轨的丈夫可以理直气壮地根据这个“司法解释”驳回。——难道法律认为嫖娼和一夜情都不足以破坏婚姻?不会给配偶带来精神伤害?

  而对被侵权的第二者,最大的成本应该是捉奸费用,万一这部分的支出,以及雇请律师的费用,加起来远远大于获得的赔偿,而且———你自己捉的奸,法律是有可能不认账的,因为这是侵犯隐私。

  那么,谁会在这些赔偿案中受惠呢?答案是可笑的,但却是事实,那就是:律师和法院,以及冲晒胶卷的影楼。

  很多聪明人看到这一点,于是不会闹到法院,平白做了神圣法庭的经济支柱,还免费娱乐了旁观者,更有可能成为正愁无处找社会新闻的记者的好素材。

  这是从经济出发算出来的。

  当然,如果有孩子,孩子可能永生的心灵缺陷,是为人父母的最大成本吧。

  况且,科学家们说了,爱情是一种化学反应,好像最长也就36个月,就化为乌有———你要是活70岁的话,36个月才是几分之几?
标签集:TAGS:
回复Comments() 点击Count()

回复Comments

{commentauthor}
{commentauthor}
{commenttime}
{commentnum}
{commentcontent}
作者:
{commentre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