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卫视,你怎么公然侵权

      我的日志 2007-5-24 14:53

    昨晚看到江苏卫视一个节目,令人惊诧莫名。小记如下,并略作剖析。

    这是一个现场访谈并由电视台介入进行矛盾调解的栏目,每日在黄金时间播出。当事人有什么情感危机,家庭生活矛盾,等等,愿意通过这个渠道公开解决的,由电视台安排到节目演播厅与主持人现场访谈,陈述自己遇到的问题、困扰和苦恼,然后由电视台与该矛盾相关的其他当事人联系进行核实,沟通和调解。这个过程往往也是公开进行的,甚至直接追踪到其他当事人的家里,向全国观众直播。鉴于该节目鲜活、真实而直接,有很多时候也取得了成功化解矛盾的结果,很容易抓住观众,形成了一档颇有收视率的强势节目。我断断续续看过几期,尽管对电视台及其工作人员的有些做法有所质疑和担心,但是还是对他们的热情和大胆泼辣,给以相当的肯定。

   不过,昨晚的节目显然超出了合理的边界。节目标题是“中年危机”,顾名思义,是一对中年夫妻情感危机的故事。女当事人怀疑丈夫五年来一直在跟一个年轻漂亮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但是男人既不承认,也不采取措施缓和夫妻关系,对女人的态度相当冷漠。电视台接受女人的求助后,也把中年男人联系到了演播厅。在现场,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互相指责,跟吵架似的当场恶语相向,甚至要当着亿万观众的面拳脚相加了。不知道怎么的,被控与男人有染的年轻女人,也同意到演播厅对质,当然,她也不承认与中年男人越轨。结果是沟通无效,双方冷然,漠然,毫无共识交集,然后是被指责的一对愤然退场,留下女人茫然自顾,相当尴尬。

   节目到此为止,尽管场面不雅,语言和语气态度恶俗,主持人控制场面的做法我也不敢恭维(老实说,主持人还是相当靓丽且反应敏捷的,颇给人好感),但没有什么过多值得指责的,好也罢,赖也罢,都是当事人和电视台自己的事情。

   但后面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据电视台说,事情过去了一个月,男人主动打电话到电视台,要求重新上节目。镜头追踪到了男人的家里,他躺在床上,一脸伤痕和沧桑,原来他遇到了一场车祸,受伤了,刚从医院出来,卧床养伤,其夫人在床头服侍照顾。然后男人向记者说,他要陈述事情真相。他的确与那个年轻女人有染。在长达五年时间里,在她丈夫不在的时候,或者他们都方便的时候,俩人就在一起厮混,那个女人还要他离婚,找机会俩人日后结合。他陈述道,他对不起妻子,尤其最近一个月来,才深刻体会到只有妻子才是亲人,出车祸了,那个女人对他不管不问,让他深深的反思了他们之间的关系,所以他要讲出真话,求得妻子的谅解,以后好好共同生活。

    随后,男人可以下地了,便一瘸一拐的来到了电视台演播厅,继续陈述他的懊悔和与年轻女人的暧昧关系。然后,当着观众的面,他用电视台的电话,摁下了免提,向年轻女人打电话,说要结束他们之间的关系,女人毫无防备的承认了他们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还质问男方怎么变卦了,怎么不与她结婚了,等等。这些对话,没有任何的遮盖和技术处理,赤裸裸的向观众直播,也就跟着电视信号传向了全世界。从此以后,这个女人的风流故事,便被当作公共信息储存到了广大观众的大脑里面。值得指出的是,在节目播出的同时,还有观众信息互动,当场短信评说故事当事人的是非;可笑的是,电视台还煞有介事的请了专家来给节目的双方当事人上课,教育他们怎么处理好婚姻中的关系,怎么看待双方的是非对错。专家怎么不告诉电视台这种做法本身就值得检讨,我也颇为奇怪。

    我不禁愕然加气愤。当场通过短信向江苏卫视提出了抗议,指责他们失去了最起码的媒体责任感,忘记了基本的法律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通信自由。当然,短短的几句话不可能说清楚我的观点,故在此进一步阐述有关问题的看法。

    电视台是媒体,有传播信息的权利和职责。但是,就像老生常谈的一样,要遵守法律的界限。这个界限,除了法律法规设定的管理规则以外,还有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的权利。包括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等等人格权利。尤其是普通公民的权利,电视台有义务予以更大的尊重和维护,因为在日常生活中,这些公民的权利在我们目前还不发达的法治和社会状态下,很容易受到各色各样的侵害,媒体应以维护公民利益为首要责任,这不仅仅是个常识,是媒体的不言自明的行为前提,而且应该是固着在媒体从业人员意识深处的道德底线。按说,一个有名的省级电视台,对他人的权利边界,应该有起码的敏感和认识,不会轻易地侵权,这是基本的职业素养吧,否则诉讼的后果是难免经常跟踪而至的。奇怪的是,江苏卫视竟然没有这起码的意识,似乎毫不理会如此侵犯他人隐私权和通信秘密的法律后果。这个现实,更令人深思。跳出媒体本身的原因,是否我们的环境造成了官方媒体自大、自以为是的官老爷态度?是否我们的法律对这些媒体不能或者不敢约束,造成了他们无视可能的法律风险的风格?我对这些潜在的东西,折射出的东西,或者深藏在事件背后的东西,感到极大的不安,不解,茫然。

    话说回来,到底这个节目存在什么问题呢?一言以蔽之,它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

   首先来看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所谓隐私,就是一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并不为外界所公然知悉的事情,包括自己的身体,自己与他人的关系,自己非公共的合法行为,自己的财产和行踪,等等。这些信息和事项,是公民个人私秘的禁地,除了法律授权的机构和人员以外,任何人都不得闯入探究,更不得公然散播和评论。当然,当事人可以自我决定是否放弃这种隐私的私秘性,决定是否公开以及传播。

    当事人可以到媒体上公布自己的故事,向任何人陈述自己的隐私,但是第一,源于自愿,第二,不得涉及他人隐私,第三,不能违反法律。所以,在本节目的前半截,当事人陈述的东西,仅限于自己的事情和对第三人(年轻女人)的猜测性事实并且不公开名姓,所以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和侵权事实。

    但是,节目的下半部就不同了。男人说出了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且这个他人,是已经公布了身份,形象,名姓的具体的真实个人,如果这个男人的这个说法仅仅是虚构的,无法证实的,那么他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但是后来的电话,在演播厅,男人公开向女人所打电话的内容,已经证实,这是一个真实的事实,但是,这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是由年轻女人同意公开,并且涉及年轻女人生活的隐私,并且这个事实是对很多人来讲很隐秘、很重要而且容易带来很大社会后果的隐私,这时,男人与电视台在这个场所,以这样赤裸裸的方式公之于众,一起侵犯了这个年轻女人的隐私权,是共同侵权。值得指出的是,男女不正当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一般不可以曝光和揭露;它是道德领域的事情,法律并不不主动干预,即使有这个事实,也不是可以随便公开的,只有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有关机关和个人才有一定的调查和确认权利,而且不能公然散播。我们的诉讼法律规定,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行政诉讼,凡是涉及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法院审案尚且如此,其他就更可想而知了。

    在节目的后面,还有偷听电话和公开电话的事情发生,使事件的性质更加严重。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信件、电话、电报、邮件、包裹等都是属于通信范围,公民有完全的自由进行通信,公民有完全的权利要求任何人不得侵犯通信秘密。情节严重的侵犯该权利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通信自由和秘密,在一切文明国家,都是受到非常珍视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设想一下,如果我们在打电话或者写信的时候,随时都有可能被比如窃听或者截获、偷窥的危险光顾,那将是一个何等可怕的社会。美国总统尼克松窃听国会民主党人议员通信事件,还导致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政治丑闻之一——水门事件发生,总统被迫下台以免除法律追究。可是,在本节目中,我们的主持人,竟然把他人的通话予以窃听并当场公开,而对方还以为自己在一个私秘的角落与他人进行着秘密的通话呢。当她得知事情的真相时,该是多么的无地自容,受到怎么样的打击,也是不难想像的。所以,电视台又公然的与男人一起,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构成严重的违法,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写到这儿,为什么我十分惊讶于电视台的大胆和鲁莽,也就不难理解了。我想,这种事件,放在任何一个发达国家,都是一个重大的丑闻,甚至是不可思议的丑闻。面对着严重的法律后果,面对着权利意识高扬的社会大众,电视台不可能做出这样出格的事情来;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也会被铺天盖地的抗议和批评打倒,很难正常存活下去。而反观我们,恐怕练一个大点的涟漪都不会激起,这正是最可悲的地方,也是下一次类似事件发生的基础,社会基础。

    让我再次质问一下江苏卫视:你怎么这么大胆?可能答案都不需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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