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16 01:53Zoom全屏--重大疾病理赔案件--昆明董宏思案件

 董宏思案件回放: 

    昆明人董宏思两年前购买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保险费每年5010元,在连续缴纳了两年的保险费后,今年1月,他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花了3万多元治疗费。出院后,董宏思找出了保险合同,发现“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正是约定的21种重大疾病之一,买了两年的保险终于可以派上用场了!病情稳定之后,董宏思就兴冲冲带着相关材料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05年4月份,董宏思拿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董宏思的理赔申请属于“其他情况”。 

    董宏思百思不得其解,中国人寿解释称,“其他情况”指的是除保险条款明确注明的疾病以外的其他病情,即董宏思所患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疾病名称,但与条款注释的病情解释不符,所以拒绝赔付。 

    这样的解释董宏思无法接受。2005年8月1日,中国保监会开展“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当天,董宏思正式起诉了中国人寿保险昆明分公司,要求这家公司支付他“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对董宏思接受的“胰腺胰床引流术”和保险条款规定的“胰腺坏死组织清除术”的医学界定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这两种手术都是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手术方式,二者的选择是根据胰腺坏死的程度来决定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董宏思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疾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所施行手术虽然是引流术,但该手术同样达到合同注释的“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的目的,属于科学的最佳方案。法院最终判决,由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支付董宏思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和滞纳金。 

    现在,董宏思已经拿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作者:Poster:voc 分类:Category:*业内资讯* 回复Comments:  引用Trackback:  阅读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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