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县直各有关单位:
按省财政厅通知,为继续做好年度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建设工作,按时完成2004年度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数字截止时间
统计数字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二、要求
1、下列单位需要安装财政供养人员信息软件:各乡镇、教育系统、卫生系统、计划生育系统、农口(农委系统、水利、农机、畜牧、林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财政局、交通局、城建委、广电局、行管局、劳动局、土地局、环保局、粮食局、民政局。请确定操作人员和微机,会后联系安装财政供养信息软件。
2、报送2004年12月份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3、报送编制部门给单位批复的单位性质和行政、事业及工人编制数的文件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各单位必须读取这次下发的业务数据,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操作。集中录入单位按此次下发的打印数据修改。重点核实2003年上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及更新2004年单位收支信息和人员工资信息。
2.对2003年12月3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人员调动的,原则上2004年12月工资在哪单位发就由哪单位统计。如果为2004年新调进人员,由现在单位联系调入前单位,填写基本情况或重新核实基本信息,并由现单位统计工资等信息。人员在2003年单位数据库中,但2004年调出的,请在2004年数据中注明调出,并附文字说明报送。
3、人员变动信息(分流、调出、辞职离职、自然减员(含死亡)、其他、错误数据)一定要附文字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由于机构改革和其他原因造成原机构没有人员的或单位之间调动操作权限不够,请文字说明,由县财政局统一操作。
5.2004年数据库不得再用excel导入(由此造成人员增减信息无法反映的,后果自负),也不得在sqlserver2000中自行进行批量处理(注:由此引起的数据库错误,将无法挽回,切忌尝试!)
6.2003年数据库中,仍然存在不少错误,特别是单位性质、单位类别、工资信息。2003年数据库中的错误,不再要求各单位更改,但2004年数据库严禁再出现类似错误。
7.软件使用及填报口径,请参照《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使用手册及填报说明》。
8、全县范围内工资项目口径应一致(非区域内统一出台,而是单位自行发放的,不纳入填报范围)。我县各单位工资项目严格按随本通知下发的《蒙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资和津补贴项目》中内容填列。
9.2004年分流的人员,务必在人员减少信息中选择分流。省厅将以此考核各地2004年分流人员情况。
四、上报时间
上报相关业务数据时间截止到7月18日前,财政集中录入单位上报时间另外确定。对逾期未报或错误太多影响上报省厅的单位和乡镇,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再受理与财政供养人员有关的财政问题。
联系电话:
预算股:7661115 行财股:7632020
教育局: 卫生局:7622434
附:《2004年度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系统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蒙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资和津补贴项目》
蒙城县财政局
2005年7月12日
2004年度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系统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统计范围
由财政全额拨款(补助)或差额补助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由基金预算收入或预算外收入供给经费的独立核算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批注1:鉴于存在财政部门实际供给经费方式与编制部门核定经费供给方式不一致的情况,为衡量财政部门实际经费供给方式,本系统经费供给方式以财政部门实际供给经费方式认定。不采用编制部门核定的经费供给方式。)
财政全额拨款(补助)或差额补助的经费指一般预算拨款(包括用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拨款),不包括用基金预算收入及预算外收入拨付的经费(批注2:1.这里涉及的经费供给有两种来源渠道:前者是一般预算拨款,后者是用基金预算收入或预算外收入拨款。
二、统计对象
纳入统计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含长休)及离、退休人员。
三、统计方法及分工
1.由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对人员进行分部门分层次统计。
对于编制部门核定属于独立的部门和单位,但其财务不独立核算的,应统一由独立核算的单位负责填报,但填报时需按其隶属部门将其归入所属部门单位类别。如:乡镇政府内设有非独立核算的人大、政协等机构,其财务归入乡镇政府统一核算,则其统计统一由乡镇政府负责,但其机构和人员归入相应的人大、政协等隶属部门统计,不归入政府部门统计。再如: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属于独立的部门,但其财务由县委办公室统一核算,填报时,由县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填报,但组织部、宣传部的机构和人员应作为独立的部门和单位填报,不并入县委办统计。
2.原则上人员工资由哪个单位发放,就归入哪个单位统计。没有编制的临时办公室、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不单独统计。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人员,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的单位联系,防止重复遗漏。
3.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按“工资由哪个单位发放,就归入哪个单位统计”的原则,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统计。对口支援、挂职锻炼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农村中小学上划县级管理后,统计工作相应调整为由县负责进行统计。
四、填报要求
1.原则上由行政事业部门或单位负责录入审核;县、乡级由财政部门负责或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录入审核。录入原始资料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存档(批注3:如直接在软件中录入的,应将录入后的整体概况形成文字材料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对填报、录入等情况进行复核。
2.各单位必须用财政部统一制发的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软件上报数据。
3.机关、事业单位信息表中涉及机构编制的各项指标,根据上级批复的本乡(单位)党政群机关和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变动的文件,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经费来源等文件如实填列;信息表中涉及组织人事关系的各项指标根据各单位人员正式招考、调配、转业安置、离退休手续和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发放等文件资料如实填列;信息表中涉及财政经费的各项指标根据各机关及事业单位经费预决算表、单位经费收支情况表及财政经费拨付凭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发清单等有关文件资料如实填列。
4.各基层填报单位要认真核对原始登记材料,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准确。各级汇总单位要加强审核,防止错误统计;审核基层单位报表时,要注意审核表内表间的数字关系、逻辑关系、各表中的补充资料填写是否齐全、正确,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否已注明,尤其要注意审核年度间数字的对比情况,变化较大的要认真核查,并另外注明原因。
5.各单位上报的统计信息要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文字说明后报送财政部门复核备案。
《单位信息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单位基本信息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类别、经费供给级次、经费供给方式及人员编制等基本概况。
1.单位编码:按本单位隶属的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编码。
单位编码一经确定,除单位新设、撤并外,不得更改。
单位编码按系统已编码确定,以后年度单位新设、撤并的,按变更后的当年实有单位相应调整编码。
2.是否为垂直管理单位: 为选择型指标,垂直管理单位选择“是”,其他单位选择“否”。
3.单位名称: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单位名称的全称。填写时,单位名称全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省略。如: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财政局,仅填写:财政局。
4.单位第二名称:指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的另外一个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的另外一个机构的名称;如有第二名称,则填写其全称,单位名称全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省略。实行一个机构有两块以上牌子的单位,填写第二名称后,其他名称不填。
5.单位性质:为选择型指标,根据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单位性质对应选择“行政”或“事业”单位填列。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对应选择“事业”单位。
6.单位类别:指本单位隶属的系统。为选择型指标,根据本单位单位性质及隶属的系统选填。单位性质为“行政”的,在第11、12项中对应选填;单位性质为“事业”的,在第01-10项中对应选填。由财政局确定。
7.单位所在地:如果为教育系统下各学校此项必填,其他单位为可选项(批注4:与第2项指标合并使用时,可直接统计出垂直部门分地区分级次财政供养人数)。
8.经费供给方式:指政府财政部门对本单位经费供给的方式。为选择型指标,根据财政部门实际供给经费方式对应选择: “全额供给”,“差额供给”,“自收自支”。
财政部门实际供给经费方式与编制部门核定的经费供给方式不一致的,以财政部门对本单位的实际供给经费情况选填。
全额供给、差额供给的经费不包括用基金预算收入及预算外收入拨付的经费。
9.经费供给级次:指供给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供养经费或公用经费的政府财政部门所在级次。为选择型指标,对应选择:“省本级”或“市本级”、“市辖区本级”、“县本级”、“乡级”。
垂直管理部门经费已上划到省、由省供养经费的,财政供养级次对应选择“省本级”;垂直管理部门经费未上划到省、仍由市县乡供养经费的,财政供养级次对应选择“市本级”或“市辖区本级”、“县本级”、“乡级”。
农村中小学上收县管理、由县供给经费的,其经费供给级次填报“县本级”。
一个部门有多级次经费供给的,首先按其部门预算中人员经费供给级次确定经费供给级次,仍难认定的,再按其隶属的行政级次确定经费供给级次。无一般预算经费供给的事业单位不填(经费供给方式为“全额供给”,“差额供给”的单位必填,经费供给方式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填)。
10.行政编制数:按核定的行政编制数填列(不含政法编制数)。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数计入行政编制数填列。(请各乡镇、单位同时报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人数的文件。)
11.行政工勤编制数: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比例专项核定编制数填列。
12.政法编制数:(批注6:近年增人较多部门)反映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司法、监狱、劳教、缉私警察等部门编制数。按核定的政法编制数填列,包括专项编制和自定编制。
13.事业编制数:按核定的事业编制数填列。
14.事业工勤编制数: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比例专项核定编制数填列。
15.事业编制管理权限:为选择型指标,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审批部门的级次分别选择“省级”或“市级”、“市辖区”、“县级”填列。
16.实有在职人数:(批注7:直接反映各单位编制数与实有人数情况。)长休人员纳入在职人员统计。根据人员信息表自动汇总生成。在查询页面显示。
17.实有离休人数:根据人员信息表自动汇总生成。在查询页面显示。
18.实有退休人数:提前退休人员、提前离岗退养人员、退职人员纳入退休人员统计。根据人员信息表自动汇总生成。在查询页面显示。
19.在籍学生数:(批注8:用以直接衡量各个学校或整个地区各学校师生比配备情况)学校填报指标,指学籍在本校的在校学生数。
20.单位地址:指单位所在地址名称。按省到地方的行政建制填写最末一级行政级次及具体的门牌号码。如: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乡**路**号,只填写“**乡**路**号”
21.单位电话:填写供联系所用的本单位电话号码,填报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
(二)单位收支情况表
反映本单位本年收支情况及财政部门对本单位经费的供给情况。
各单位仅填列本单位自身经费收支情况,隶属其的下级预算单位的收支情况由下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经费收支情况及上级预算单位提供的有关收支数填报。
1.财务主管部门。填写本单位部门预算隶属的一级预算单位。
2.本年收入合计:反映本单位本年全部收入。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填报来源于不同渠道的各项收入合计;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按原经费渠道填报各项收入合计。计量单位:万元,填报时直接填报数字,保留两位小数,计量单位省略(下同)。
3.财政拨款:反映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拨款和基金预算拨款,不含预算外收入拨款。
上级预算单位收到后拨给下一级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应从上级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总数中扣减,作为下一级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上级预算单位收到的应拨给下级单位使用的款项,年终决算时尚未拨出的,列为本单位财政拨款。
4.预算外收入:填列本单位收到的财政预算外专户实际核拨数,有核准留用的也包括在内。
5.上级补助收入:填列本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6.全年实际支出数:反映本单位全年各项支出实际情况。本单位用于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的支出不列入本单位实际支出统计。填报时,由系统根据人员经费支出数、公用经费支出数、专项经费支出数自动汇总生成。
7.人员经费支出:反映用于本单位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补贴、医疗费等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8.公用经费支出:反映用于本单位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
9.专项经费支出:反映在本单位实际列支的专项活动经费支出。
《人员信息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人员信息表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不全人员(如无身份证号码等)暂不录入,另报送说明。
部分单位,人员经费、编制列入哪个单位的,人员相应归入哪个单位,经费、编制列入单位不一致的,按人员经费列入部门填列。
1.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信息的唯一标识码,按身份证号码填写。
2.姓名:填写人员姓名(与身份证一致)
3.性别:根据身份证号码系统默认自动生成,用户核对后选填“男”或“女”。
4.在职类别:选择型指标,选择:“在职”或“离休”,“退休”。长休人员对应选择“在职”,提前退休人员、提前离岗退养人员、退职人员对应选择“退休”。
5.在职教职工类型:选择型指标,单位类别为学校的单位按其在职教职工主要工作类型相应选择:“专职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人员”。
6.在职人员来源:选择型指标,根据在职人员来源方式相应选择:“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民师转正”、“大中专毕业分配”、“部队干部转业”、“复退军人安置”、“人员调配”、“其他”。
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实行公务员制度后按规定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统一组织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包括考试录用的选调生);根据公务员招录制度规定,大中专毕业生一般不能直接进入公务员序列,要通过统一组织的招考录用才能进入公务员序列。大中专毕业分配后通过过渡或招考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对应选填“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或“招考录用”,不填写“大中专毕业分配”。民师转正:民办教师通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手续转正、录用为正式教师。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应有大中专毕业生派遣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五大生”应符合双向选择有关规定并办理了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的聘用合同。
大中专毕业分配后通过招考录用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对应选填“招考录用”,不填写“大中专毕业分配”。部队干部转业:应有政府军转安置部门报到通知;复退军人安置:应有民政部门报到通知;人员调配:应有组织、人事部门调令。(复印件)
7.人员身份:选择型指标,选择:公务员,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管理人员、事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事业单位行政、技术双肩挑人员,按其工资套改时选定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相应选择“事业管理人员”或“事业专业技术人员”一项填列。
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人员身份相应选填;在公务员制度实施前离退休的人员,属行政机关干部或参(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干部,其人员身份相应参照选填:“公务员”或“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8.职务(职称):选择型指标,对应“人员身份”指标项相应选填。“公务员”、“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管理人员”按其职务级别对应选填“正厅以上”、“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其他”;“事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其职称对应选填“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其他”;“工人”相应选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学徒人员”、“普通工人”。既有职务又有职称人员,按其工资套改时选定的职务或职称相应选填。
9.是否为少数民族:选择型指标,选择:“是”或“否”。
10.是否财政供给(批注9:在大范围中再界定是否属财政供养人员):选择型指标,属财政供养的人员选择“是”,不属财政供养的人员选择“否”。
财政供养人员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中用财政一般预算拨款(补助)开支单位人员基本工资的职工。
根据现有规定,列入财政供养人员统计范围的人员:
(1)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中用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开支或补助开支基本工资的人员;
(2)基本工资全部或部分由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开支的人员。
不列入财政供养人员统计范围的人员:
(1)原未列入财政供养人员范围,由于经费管理和拨付方式转变,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开支的人员(因政府性基金支出不属于财政一般预算拨款);
(2)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为全额拨款或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但实际未由财政部门开支或补助基本工资的在职人员(因财政部门未用一般预算拨款供给其基本工资);
(3)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通过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解决基本工资的人员(因该行政性收费未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管理,用其安排的基本工资支出不属于财政一般预算拨款);
(4)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中用财政拨款开支或补助基本工资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因补助对象不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
(5)民政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财政进行适当补助人员。(补助对象不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补助也不是用于基本工资)。
11.是否财政统发工资:选择型指标,根据其人员工资是否纳入财政统发,对应选择是或否。
12.学历:选择型指标,根据单位人事部门正式认定的学历对应选填“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研究生以上”。
13.隶属处(科)室:填写本人在本单位隶属的处(科)室。
14.出生日期:根据身份证号码自动生成。
15.参加工作时间:按单位人事部门正式认定的工作时间填写。填写格式:****-**-**(顺序为年-月-日)。
16.工龄:系统根据参加工作时间自动生成,应与本单位人事部门正式认定的职工工龄核对一致,部分参加工作时间与工龄不一致的人员,须由用户更改。填写时,直接填列数字,计数单位“年”省略。
17.离退休时间: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根据单位人事部门发文认定的离退休时间填列,提前退休人员、提前离岗退养人员、退职人员根据同意其提前退休、提前离岗退养、退职的批文时间填列。填写格式:****-**-**(顺序为年-月-日)。
(二)人员工资信息表
反映不同类型人员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基本退休费、基本退职费)及国家规定、地方出台的津补贴水平及实际发放水平情况。
1.基本工资:填写按国家规定项目计算的2004年12月份应发的月档案工资。计量单位:元/月,填报时直接填写数字,保留至个位,计量单位省略(下同)。
2.基本离休费:填写离休人员按国家规定项目计算的2004年12月份应发的月档案工资。
3.基本退休费:填写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项目计算的2004年12月份应发的月档案工资。提前退休人员、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应发的月档案工资相应填入此栏。
4.基本退职费:填写退职人员按国家规定项目计算的2004年12月份应发的月档案工资。
5.国家规定津补贴:填写按国家规定项目计算的2004年12月份应发的月档案工资。
6.地方出台津补贴:填写按省及省以下出台项目计算的2004年12月份应发的月档案工资。
7.实际执行工资:填写2004年12月份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水平。实际发放月工资为未扣除工会经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代扣代缴税费前的金额,不含补发工资及13个月奖金。
(三)人员变化信息表
人员变化:对在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作出区别标示。选择型指标,新增在职人员选择:“增加”;减少在职人员根据减少原因分别选择“退休”、“分流”、“调出”、“自然减员”、“辞职离职”、“其他”。
《蒙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资和津补贴项目》
一、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资(离退休费)津补贴项目
机关单位
1、国家工资项目
•基础工资
•职务(岗位、等级)工资
•级别工资
•工龄工资、工人30%奖金
2、国家津贴项目
•未冲销完的保留津贴(34、36)
•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警衔津贴
•公安看守、拘役、拘留、收容所、强制戒毒所、公安安康医院值勤保健津贴
•人民法院、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农业税收征收津贴
•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事业单位
1、国家工资项目
•固定工资(含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职务工资10%)
•活工资
2、国家津贴项目
•未冲销完的保留津贴(34、36)
•教龄、护龄津贴
•班主任津贴
•特级教师津贴
•特教津贴
•环保监测津贴
离、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离休费
•退休人员退休费
•离、退休中小学教师提高职务工资10%
•离、退休护士提高职务工资10%
•未冲销完的保留津贴
•教龄、护龄津贴
•特级教师津贴
•警衔津贴
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退职费
•未冲销完的保留津贴
二、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地方出台津补贴项目
•职务补贴(含三次职补)
•水电补贴(40元/月)
•在职出勤奖(10元/月)
•在职午餐补助(90元/月)
•离退休生活补贴(80元/月)
(工资信息如有疑问,请联系行财股或会计中心)
按省财政厅通知,为继续做好年度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建设工作,按时完成2004年度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数字截止时间
统计数字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二、要求
1、下列单位需要安装财政供养人员信息软件:各乡镇、教育系统、卫生系统、计划生育系统、农口(农委系统、水利、农机、畜牧、林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财政局、交通局、城建委、广电局、行管局、劳动局、土地局、环保局、粮食局、民政局。请确定操作人员和微机,会后联系安装财政供养信息软件。
2、报送2004年12月份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3、报送编制部门给单位批复的单位性质和行政、事业及工人编制数的文件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各单位必须读取这次下发的业务数据,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操作。集中录入单位按此次下发的打印数据修改。重点核实2003年上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及更新2004年单位收支信息和人员工资信息。
2.对2003年12月3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人员调动的,原则上2004年12月工资在哪单位发就由哪单位统计。如果为2004年新调进人员,由现在单位联系调入前单位,填写基本情况或重新核实基本信息,并由现单位统计工资等信息。人员在2003年单位数据库中,但2004年调出的,请在2004年数据中注明调出,并附文字说明报送。
3、人员变动信息(分流、调出、辞职离职、自然减员(含死亡)、其他、错误数据)一定要附文字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由于机构改革和其他原因造成原机构没有人员的或单位之间调动操作权限不够,请文字说明,由县财政局统一操作。
5.2004年数据库不得再用excel导入(由此造成人员增减信息无法反映的,后果自负),也不得在sqlserver2000中自行进行批量处理(注:由此引起的数据库错误,将无法挽回,切忌尝试!)
6.2003年数据库中,仍然存在不少错误,特别是单位性质、单位类别、工资信息。2003年数据库中的错误,不再要求各单位更改,但2004年数据库严禁再出现类似错误。
7.软件使用及填报口径,请参照《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使用手册及填报说明》。
8、全县范围内工资项目口径应一致(非区域内统一出台,而是单位自行发放的,不纳入填报范围)。我县各单位工资项目严格按随本通知下发的《蒙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资和津补贴项目》中内容填列。
9.2004年分流的人员,务必在人员减少信息中选择分流。省厅将以此考核各地2004年分流人员情况。
四、上报时间
上报相关业务数据时间截止到7月18日前,财政集中录入单位上报时间另外确定。对逾期未报或错误太多影响上报省厅的单位和乡镇,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再受理与财政供养人员有关的财政问题。
联系电话:
预算股:7661115 行财股:7632020
教育局: 卫生局:7622434
附:《2004年度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系统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蒙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资和津补贴项目》
蒙城县财政局
2005年7月12日
2004年度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系统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统计范围
由财政全额拨款(补助)或差额补助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由基金预算收入或预算外收入供给经费的独立核算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批注1:鉴于存在财政部门实际供给经费方式与编制部门核定经费供给方式不一致的情况,为衡量财政部门实际经费供给方式,本系统经费供给方式以财政部门实际供给经费方式认定。不采用编制部门核定的经费供给方式。)
财政全额拨款(补助)或差额补助的经费指一般预算拨款(包括用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拨款),不包括用基金预算收入及预算外收入拨付的经费(批注2:1.这里涉及的经费供给有两种来源渠道:前者是一般预算拨款,后者是用基金预算收入或预算外收入拨款。
二、统计对象
纳入统计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含长休)及离、退休人员。
三、统计方法及分工
1.由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对人员进行分部门分层次统计。
对于编制部门核定属于独立的部门和单位,但其财务不独立核算的,应统一由独立核算的单位负责填报,但填报时需按其隶属部门将其归入所属部门单位类别。如:乡镇政府内设有非独立核算的人大、政协等机构,其财务归入乡镇政府统一核算,则其统计统一由乡镇政府负责,但其机构和人员归入相应的人大、政协等隶属部门统计,不归入政府部门统计。再如: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属于独立的部门,但其财务由县委办公室统一核算,填报时,由县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填报,但组织部、宣传部的机构和人员应作为独立的部门和单位填报,不并入县委办统计。
2.原则上人员工资由哪个单位发放,就归入哪个单位统计。没有编制的临时办公室、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不单独统计。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人员,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的单位联系,防止重复遗漏。
3.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按“工资由哪个单位发放,就归入哪个单位统计”的原则,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统计。对口支援、挂职锻炼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农村中小学上划县级管理后,统计工作相应调整为由县负责进行统计。
四、填报要求
1.原则上由行政事业部门或单位负责录入审核;县、乡级由财政部门负责或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录入审核。录入原始资料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存档(批注3:如直接在软件中录入的,应将录入后的整体概况形成文字材料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对填报、录入等情况进行复核。
2.各单位必须用财政部统一制发的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软件上报数据。
3.机关、事业单位信息表中涉及机构编制的各项指标,根据上级批复的本乡(单位)党政群机关和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变动的文件,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经费来源等文件如实填列;信息表中涉及组织人事关系的各项指标根据各单位人员正式招考、调配、转业安置、离退休手续和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发放等文件资料如实填列;信息表中涉及财政经费的各项指标根据各机关及事业单位经费预决算表、单位经费收支情况表及财政经费拨付凭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发清单等有关文件资料如实填列。
4.各基层填报单位要认真核对原始登记材料,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准确。各级汇总单位要加强审核,防止错误统计;审核基层单位报表时,要注意审核表内表间的数字关系、逻辑关系、各表中的补充资料填写是否齐全、正确,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否已注明,尤其要注意审核年度间数字的对比情况,变化较大的要认真核查,并另外注明原因。
5.各单位上报的统计信息要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文字说明后报送财政部门复核备案。
《单位信息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单位基本信息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类别、经费供给级次、经费供给方式及人员编制等基本概况。
1.单位编码:按本单位隶属的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编码。
单位编码一经确定,除单位新设、撤并外,不得更改。
单位编码按系统已编码确定,以后年度单位新设、撤并的,按变更后的当年实有单位相应调整编码。
2.是否为垂直管理单位: 为选择型指标,垂直管理单位选择“是”,其他单位选择“否”。
3.单位名称: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单位名称的全称。填写时,单位名称全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省略。如: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财政局,仅填写:财政局。
4.单位第二名称:指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的另外一个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的另外一个机构的名称;如有第二名称,则填写其全称,单位名称全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省略。实行一个机构有两块以上牌子的单位,填写第二名称后,其他名称不填。
5.单位性质:为选择型指标,根据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单位性质对应选择“行政”或“事业”单位填列。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对应选择“事业”单位。
6.单位类别:指本单位隶属的系统。为选择型指标,根据本单位单位性质及隶属的系统选填。单位性质为“行政”的,在第11、12项中对应选填;单位性质为“事业”的,在第01-10项中对应选填。由财政局确定。
7.单位所在地:如果为教育系统下各学校此项必填,其他单位为可选项(批注4:与第2项指标合并使用时,可直接统计出垂直部门分地区分级次财政供养人数)。
8.经费供给方式:指政府财政部门对本单位经费供给的方式。为选择型指标,根据财政部门实际供给经费方式对应选择: “全额供给”,“差额供给”,“自收自支”。
财政部门实际供给经费方式与编制部门核定的经费供给方式不一致的,以财政部门对本单位的实际供给经费情况选填。
全额供给、差额供给的经费不包括用基金预算收入及预算外收入拨付的经费。
9.经费供给级次:指供给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供养经费或公用经费的政府财政部门所在级次。为选择型指标,对应选择:“省本级”或“市本级”、“市辖区本级”、“县本级”、“乡级”。
垂直管理部门经费已上划到省、由省供养经费的,财政供养级次对应选择“省本级”;垂直管理部门经费未上划到省、仍由市县乡供养经费的,财政供养级次对应选择“市本级”或“市辖区本级”、“县本级”、“乡级”。
农村中小学上收县管理、由县供给经费的,其经费供给级次填报“县本级”。
一个部门有多级次经费供给的,首先按其部门预算中人员经费供给级次确定经费供给级次,仍难认定的,再按其隶属的行政级次确定经费供给级次。无一般预算经费供给的事业单位不填(经费供给方式为“全额供给”,“差额供给”的单位必填,经费供给方式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填)。
10.行政编制数:按核定的行政编制数填列(不含政法编制数)。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数计入行政编制数填列。(请各乡镇、单位同时报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人数的文件。)
11.行政工勤编制数: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比例专项核定编制数填列。
12.政法编制数:(批注6:近年增人较多部门)反映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司法、监狱、劳教、缉私警察等部门编制数。按核定的政法编制数填列,包括专项编制和自定编制。
13.事业编制数:按核定的事业编制数填列。
14.事业工勤编制数: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比例专项核定编制数填列。
15.事业编制管理权限:为选择型指标,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审批部门的级次分别选择“省级”或“市级”、“市辖区”、“县级”填列。
16.实有在职人数:(批注7:直接反映各单位编制数与实有人数情况。)长休人员纳入在职人员统计。根据人员信息表自动汇总生成。在查询页面显示。
17.实有离休人数:根据人员信息表自动汇总生成。在查询页面显示。
18.实有退休人数:提前退休人员、提前离岗退养人员、退职人员纳入退休人员统计。根据人员信息表自动汇总生成。在查询页面显示。
19.在籍学生数:(批注8:用以直接衡量各个学校或整个地区各学校师生比配备情况)学校填报指标,指学籍在本校的在校学生数。
20.单位地址:指单位所在地址名称。按省到地方的行政建制填写最末一级行政级次及具体的门牌号码。如: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乡**路**号,只填写“**乡**路**号”
21.单位电话:填写供联系所用的本单位电话号码,填报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
(二)单位收支情况表
反映本单位本年收支情况及财政部门对本单位经费的供给情况。
各单位仅填列本单位自身经费收支情况,隶属其的下级预算单位的收支情况由下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经费收支情况及上级预算单位提供的有关收支数填报。
1.财务主管部门。填写本单位部门预算隶属的一级预算单位。
2.本年收入合计:反映本单位本年全部收入。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填报来源于不同渠道的各项收入合计;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按原经费渠道填报各项收入合计。计量单位:万元,填报时直接填报数字,保留两位小数,计量单位省略(下同)。
3.财政拨款:反映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拨款和基金预算拨款,不含预算外收入拨款。
上级预算单位收到后拨给下一级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应从上级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总数中扣减,作为下一级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上级预算单位收到的应拨给下级单位使用的款项,年终决算时尚未拨出的,列为本单位财政拨款。
4.预算外收入:填列本单位收到的财政预算外专户实际核拨数,有核准留用的也包括在内。
5.上级补助收入:填列本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6.全年实际支出数:反映本单位全年各项支出实际情况。本单位用于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的支出不列入本单位实际支出统计。填报时,由系统根据人员经费支出数、公用经费支出数、专项经费支出数自动汇总生成。
7.人员经费支出:反映用于本单位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补贴、医疗费等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8.公用经费支出:反映用于本单位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
9.专项经费支出:反映在本单位实际列支的专项活动经费支出。
《人员信息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人员信息表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不全人员(如无身份证号码等)暂不录入,另报送说明。
部分单位,人员经费、编制列入哪个单位的,人员相应归入哪个单位,经费、编制列入单位不一致的,按人员经费列入部门填列。
1.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信息的唯一标识码,按身份证号码填写。
2.姓名:填写人员姓名(与身份证一致)
3.性别:根据身份证号码系统默认自动生成,用户核对后选填“男”或“女”。
4.在职类别:选择型指标,选择:“在职”或“离休”,“退休”。长休人员对应选择“在职”,提前退休人员、提前离岗退养人员、退职人员对应选择“退休”。
5.在职教职工类型:选择型指标,单位类别为学校的单位按其在职教职工主要工作类型相应选择:“专职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人员”。
6.在职人员来源:选择型指标,根据在职人员来源方式相应选择:“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民师转正”、“大中专毕业分配”、“部队干部转业”、“复退军人安置”、“人员调配”、“其他”。
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实行公务员制度后按规定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统一组织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包括考试录用的选调生);根据公务员招录制度规定,大中专毕业生一般不能直接进入公务员序列,要通过统一组织的招考录用才能进入公务员序列。大中专毕业分配后通过过渡或招考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对应选填“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或“招考录用”,不填写“大中专毕业分配”。民师转正:民办教师通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手续转正、录用为正式教师。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应有大中专毕业生派遣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五大生”应符合双向选择有关规定并办理了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的聘用合同。
大中专毕业分配后通过招考录用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对应选填“招考录用”,不填写“大中专毕业分配”。部队干部转业:应有政府军转安置部门报到通知;复退军人安置:应有民政部门报到通知;人员调配:应有组织、人事部门调令。(复印件)
7.人员身份:选择型指标,选择:公务员,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管理人员、事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事业单位行政、技术双肩挑人员,按其工资套改时选定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相应选择“事业管理人员”或“事业专业技术人员”一项填列。
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人员身份相应选填;在公务员制度实施前离退休的人员,属行政机关干部或参(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干部,其人员身份相应参照选填:“公务员”或“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8.职务(职称):选择型指标,对应“人员身份”指标项相应选填。“公务员”、“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管理人员”按其职务级别对应选填“正厅以上”、“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其他”;“事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其职称对应选填“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其他”;“工人”相应选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学徒人员”、“普通工人”。既有职务又有职称人员,按其工资套改时选定的职务或职称相应选填。
9.是否为少数民族:选择型指标,选择:“是”或“否”。
10.是否财政供给(批注9:在大范围中再界定是否属财政供养人员):选择型指标,属财政供养的人员选择“是”,不属财政供养的人员选择“否”。
财政供养人员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中用财政一般预算拨款(补助)开支单位人员基本工资的职工。
根据现有规定,列入财政供养人员统计范围的人员:
(1)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中用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开支或补助开支基本工资的人员;
(2)基本工资全部或部分由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开支的人员。
不列入财政供养人员统计范围的人员:
(1)原未列入财政供养人员范围,由于经费管理和拨付方式转变,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开支的人员(因政府性基金支出不属于财政一般预算拨款);
(2)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为全额拨款或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但实际未由财政部门开支或补助基本工资的在职人员(因财政部门未用一般预算拨款供给其基本工资);
(3)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通过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解决基本工资的人员(因该行政性收费未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管理,用其安排的基本工资支出不属于财政一般预算拨款);
(4)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中用财政拨款开支或补助基本工资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因补助对象不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
(5)民政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财政进行适当补助人员。(补助对象不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补助也不是用于基本工资)。
11.是否财政统发工资:选择型指标,根据其人员工资是否纳入财政统发,对应选择是或否。
12.学历:选择型指标,根据单位人事部门正式认定的学历对应选填“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研究生以上”。
13.隶属处(科)室:填写本人在本单位隶属的处(科)室。
14.出生日期:根据身份证号码自动生成。
15.参加工作时间:按单位人事部门正式认定的工作时间填写。填写格式:****-**-**(顺序为年-月-日)。
16.工龄:系统根据参加工作时间自动生成,应与本单位人事部门正式认定的职工工龄核对一致,部分参加工作时间与工龄不一致的人员,须由用户更改。填写时,直接填列数字,计数单位“年”省略。
17.离退休时间: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根据单位人事部门发文认定的离退休时间填列,提前退休人员、提前离岗退养人员、退职人员根据同意其提前退休、提前离岗退养、退职的批文时间填列。填写格式:****-**-**(顺序为年-月-日)。
(二)人员工资信息表
反映不同类型人员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基本退休费、基本退职费)及国家规定、地方出台的津补贴水平及实际发放水平情况。
1.基本工资:填写按国家规定项目计算的2004年12月份应发的月档案工资。计量单位:元/月,填报时直接填写数字,保留至个位,计量单位省略(下同)。
2.基本离休费:填写离休人员按国家规定项目计算的2004年12月份应发的月档案工资。
3.基本退休费:填写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项目计算的2004年12月份应发的月档案工资。提前退休人员、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应发的月档案工资相应填入此栏。
4.基本退职费:填写退职人员按国家规定项目计算的2004年12月份应发的月档案工资。
5.国家规定津补贴:填写按国家规定项目计算的2004年12月份应发的月档案工资。
6.地方出台津补贴:填写按省及省以下出台项目计算的2004年12月份应发的月档案工资。
7.实际执行工资:填写2004年12月份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水平。实际发放月工资为未扣除工会经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代扣代缴税费前的金额,不含补发工资及13个月奖金。
(三)人员变化信息表
人员变化:对在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作出区别标示。选择型指标,新增在职人员选择:“增加”;减少在职人员根据减少原因分别选择“退休”、“分流”、“调出”、“自然减员”、“辞职离职”、“其他”。
《蒙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资和津补贴项目》
一、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资(离退休费)津补贴项目
机关单位
1、国家工资项目
•基础工资
•职务(岗位、等级)工资
•级别工资
•工龄工资、工人30%奖金
2、国家津贴项目
•未冲销完的保留津贴(34、36)
•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警衔津贴
•公安看守、拘役、拘留、收容所、强制戒毒所、公安安康医院值勤保健津贴
•人民法院、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农业税收征收津贴
•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事业单位
1、国家工资项目
•固定工资(含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职务工资10%)
•活工资
2、国家津贴项目
•未冲销完的保留津贴(34、36)
•教龄、护龄津贴
•班主任津贴
•特级教师津贴
•特教津贴
•环保监测津贴
离、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离休费
•退休人员退休费
•离、退休中小学教师提高职务工资10%
•离、退休护士提高职务工资10%
•未冲销完的保留津贴
•教龄、护龄津贴
•特级教师津贴
•警衔津贴
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退职费
•未冲销完的保留津贴
二、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地方出台津补贴项目
•职务补贴(含三次职补)
•水电补贴(40元/月)
•在职出勤奖(10元/月)
•在职午餐补助(90元/月)
•离退休生活补贴(80元/月)
(工资信息如有疑问,请联系行财股或会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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