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进乡镇发展的原则,从2005年起,该县对乡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上解或补助,超收留成,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力求通过体制调整,解决乡镇财政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乡镇收支,调动乡镇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乡镇发展后劲,促进县乡共同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合理确定乡镇收入基数。该县根据近几年税收政策调整变化大、乡镇减收因素多的实际,结合免征农业税和所得税改革政策,新一轮乡镇财政体制只将地税收入进入乡镇收入基数,从而减轻了乡镇收入压力。在测算乡镇地税基数时,以2003年各乡镇地税收入实绩为基础,参考乡镇和地税部门提供的数字,对乡镇在上一轮体制组织收入过程中的一些减收因素、一次性收入先作调减,然后再根据乡镇经济发展状况按一定的增长比例进行调整。二是保证乡镇基本的支出需要。根据 “乡财县管”的要求,将乡镇财政所上划到县管理,按照现行的行政区划和事权,核定乡镇支出范围,确定乡镇支出单位。其中:人员经费以2004年底在编在册人数为基数,按照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未冲销完的保留津贴、职务补贴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区别不同性质的单位分别测算。公用经费该县根据其山区、丘陵、畈区并存的特点,区别三类不同乡镇,按全额供给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分别测算办公经费和车辆费用。税改后的农村教育事业费、农村优抚经费和计生事业费考虑乡镇的实际负担能力,也全部由县财政统一负担。三是鼓励乡镇发展。为促进乡镇经济发展,舒城县在调整乡镇财政体制时采取了以下措施:1、乡镇本级超基数收入由乡镇全留。2、税改以来对村级的各项补助,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重新核定村、组干数和标准,测算到乡镇,省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3、综合乡镇的各项经济指标,制定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4、乡镇的国税收入尽管没有进入乡镇收入基数,为了调动乡镇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财政体制年度内乡镇国税收入超上一轮基数50%以内的,地方级收入(25%)超收部分由乡镇全留。5、制定了《舒城县乡镇财政目标管理奖惩办法》,对完成当年县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和管理目标的乡镇实行奖励;完不成的实行处罚,以促进乡镇组织收入、加强财政管理的积极性。
回复Comments
作者:
{commentre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