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齐坤1947年10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48年2月任陕南军分区医校学员,学业完成后调到陕南军区残废所就医,部队西进后,1950年2月担任旬阳独立营医疗卫生班长;1951年调独立营十四团卫生队工作;1952年十月调一军二师五团任化学兵,后随部队开赴抗美援朝前线,1955年复员转业回到家乡郧西县,根据国家政策安排在县人民医院工作。1988年因身患重病经领导同意离开工作岗位后退休。
而郧西县委组织部、郧西县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依权代法、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故意违反国家政策至今不给我办理离休。
根据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一条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 [1982]11 号 ;第九款、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人老〔1982〕10号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人老〔1983〕20号文第5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可以办理离休。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人老〔1983〕34号等有关条款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我应该享受离休待遇,为什么把我办成退休而不改成离休待遇?待遇不仅仅是体现在我生活待遇上,而是对九死一生老战士在政治荣誉上的诋毁,更是对国家政策的抵制和不尊重。
回地方工作后,由于我业务娴熟、技术过硬、爱岗敬业,深受病人的尊敬和喜爱。1962年郧西县卫生局打着县委捏造的“轻军国策旗号”,毫无原则将我从县人民医院下放回家,不到一年,由于医疗单位缺乏技术人员,组织上又将我选调到卫生院工作。从1947年参加革命到地方以后,我先后在县人民医院、上津镇、关防、孙家、孟川、六斗等卫生系统敬业爱岗,忘我的工作,为郧西县医疗卫生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无论是枪林弹雨的年代还是和平时期,在41年里我始终牢记党的教诲,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988年因身患重病经领导同意离开工作岗位后退休。

作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理应享受离休待遇,我就此事先后向主管单位卫生局、县委组织部反映时,而组织部干部科长却对我大发雷霆,怒吼的说:“你别再找了,你如果再烦我,我就打“110”不信你试试,你47年参加革命又参加过抗美援朝根本不希奇”等等。
为此事我先后去市、省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无奈我只有赴京上访,恳请中央相关部门按照政策给予解决,我坚信在胡总书记英明领导之下,和谐社会一定能够落到实处,最后再次请求上级领导根据我的实际情况责令地方帮助,解决我的合理要求,让我享受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致谢!
请求人:李齐坤
2007年元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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