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 发表于: 04年8月31日 18:14

      逸事 2004-8-31 18:19
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 发表于: 04年8月31日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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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
——给正在做安利,和准备做安利的朋友们

针对安利等个别转型企业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传销活动,或者违规开展培训,或者跨地区经营,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的实际情况,国家有关部门作出了最新表态。请做安利的朋友们认真学一学下列文章,把安利公司和自己的所作所为和下列文章中的有关条款对一对号,我想,只要不是弱智,都能得出一个结论。如果结论有了,下一步怎样走,不就很明白了吗?
为了让被洗了脑的安利人员能读懂文章的本质,在关键的地方我在括号内作出我的解释。当然,这是个人看法,欢迎讨论)



红盾信息网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

转型企业不得从事传销,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处负责人指出,“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永远不会被允许,并将作为我国政府长期打击的对象
2004-8-18
在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活动中,个别转型企业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传销活动,或者违规开展培训,或者跨地区经营,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一些受蒙蔽的群众由于不了解相关概念和政策法规,以致在不法分子劝诱下上当受骗。中国工商报记者近日就相关话题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处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转型企业?
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以下简称“转型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转变销售方式的行为就是转型,转变销售方式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被称为转型企业。转型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是直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
转型企业分为可雇佣推销人员和不可雇佣推销人员两种形式。可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设立店铺,明码标价,其所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照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故其经营方式又简称为“店铺加雇佣推销员”。

问:规范转型企业的规定有哪些?
答:“转型通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上述规定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网及新浪、搜狐、雅虎等网站查询。

问:国家批准可雇佣推销员的转型企业有哪些?

答:1998年,原外经贸部按照455号文件的规定,批准可以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共有10家: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娜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

问:转型企业店铺的设立有何规定?
答:转型企业必须在其经批准设立的可雇佣推销人员的分公司所在地、市(包括直辖市区、县)辖区内设立店铺后,方可雇佣推销人员推销产品。转型企业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店铺内能够购买到本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部分产品只能通过推销人员购买。

问:哪些人不得从事转型企业推销员的工作?
答:转型企业不得雇佣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从事推销活动。(注:请做安利的朋友想一想,安利公司是否遵守了这条规定?据我了解,安利公司为了发展部门,扩大团队,不拘一格,广招人才,公务员、大学生、公安干警、现役军人,如此等等。试问:安利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问:对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计酬有何规定?
答: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即推销人员不得发展下线,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也就是说,推销人员只能靠自己销售产品的数量计提报酬,靠“拉人头”或从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成的做法都是违法的。(注:请做安利的朋友再想一想,当初你为什么加入的安利,不就是为了苦干三五年,熬个翡翠,当个钻石,年薪70万,死后还有源源不断的世纪花红吗?如果只是挣你自己的业绩提成,你干吗?于是,发展下线,建立部门,扩大团队,就成了你乐此不疲的事业,梦想在下线的销售业绩中得到4%的领导奖、2%的红宝石奖、以及越来越诱人的翡翠奖、钻石奖、皇冠大使奖。卿卿,可不要忘了,这是违法的!)

问:转型企业对推销员的管理和推销员的活动地域有何规定?
答:转型企业应当和雇佣的推销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该推销人员所属的店铺,每个推销人员只能在所属店铺的所在地、市辖区内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地区从事推销活动。(注:新疆的到内蒙发展下线,江西的到北京来扩大部门,国外的到国内来巡回讲演,至于同省各地市串联交流在安利更是司空见惯。安利,根本不把国家的规定看在眼里。)

问:对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培训有何规定?
答:包括五个方面。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培训活动应当由转型企业统一组织,承担培训费用;培训活动的管理和授讲、辅导人员必须是转型企业正式员工,不允许推销人员组织培训或从事管理活动;培训内容仅限于介绍与产品相关的知识、推销技巧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不得做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其他同类商品的宣传;培训推销人员的人数每次不得超过50人;培训活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注:在安利内部,你只要是想把安利做大,人人都可以举办家庭聚会,人人都是老师,人人都是领导。昨天,你是卖茶蛋的,你若发展了几个下线,那你就是他们的老师,你就是他们的领导。你就可以给他们讲课。讲课时,用对比的方式,夸大自己产品的功能,贬低其它同类产品的事情更是司空见惯。关于聚会的人数,我想安利的人员心里都有数,中型培训、大型培训,那次不得成百上千?至于费用,要是有国外回来的“老师”讲课,比如张磊,那一张票不得五十六十?至于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更是无从谈起,安利连中国的法律法规都不放在眼里,更何况区区工商局呼?)

问:我国是否将放开直销?
答: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zgzf在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承诺:入世三年内我国将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按照“履行入世承诺,遵从直销基本规则,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共同起草规范直销行业的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在新规定实施之前,国家的现行政策规定依然有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新规定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申请,只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才可以从事直销活动。同各国情况一样,“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永远不会被允许,并将作为我们长期打击的对象。(注:安利人说过,凭借安利雄厚的经济实力和频繁的公关活动,未来的直销法一定能保护包括金字塔式的奖金制度在内的安利运行体系,可国家工商局的官员却说“同各国情况一样,“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永远不会被允许,并将作为我们长期打击的对象。”这不彻底粉碎了安利人的翡翠梦、钻石梦、皇冠大使梦了吗?
作此梦的人,是不是该醒醒了?)

问:工商、公安、人民银行、商务、教育部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职责如何分工?
答:根据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有关文件规定,各部门职责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查处。

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6个月内暂停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对涉嫌单位和组织者正常的费用开支和特殊资金需要,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
对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进行认定,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对转型企业的规范管理,前置审批由商务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生的教育、宣传工作,以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避免被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并配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被骗学生的解救工作。
各部门既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络机制,确定联络人员,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信息,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中国工商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委、经贸委(厅):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要求,强化对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并经批准转变销售方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转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对《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转型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二、转型企业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

 三、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转型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必须是企业正式员工。

 四、转型企业必须在其经批准设立的可雇佣推销人员的分公司所在地、市(包括直辖市区、县,下同)辖区内设立店铺后,方可雇佣推销人员推销产品。
  转型企业原已经批准设立的可雇佣推销人员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其从事推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地、市设立店铺,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雇佣推销人员从事推销活动。

 五、转型企业应当和雇佣的推销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该推销人员、所属的店铺,每个推销人员只能在一家店铺所在地、市辖区内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地区从事推销活动。

 六、转型企业不得雇佣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从事推销活动。
  转型企业雇佣的推销人员应具备店铺所在地的身份证或暂住证明。

 七、转型企业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店铺内能够购买到本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部分产品只能通过推销人员购买。

 八、转型企业不得以购买资料等名义作为雇佣推销人员的前提条件,不得强迫推销人员购买资料。转型企业不得以强制、暗示、诱导等方式要求推销人员买断产品,也不得以交纳培训费、入门费、保证金、押金等名目变相要求推销人员买断产品。

 九、推销人员向消费者进行产品推销时,应当出示其所属转型企业及所在店铺的证件。推销活动只能就本公司产品性能、功效及使用方法进行介绍,不得做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同类商品的宣传,不得借机为转型企业招募推销人员,发展下线,也不得借机组织培训活动。

 十、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培训活动应当由转型企业统一组织、承担培训费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培训活动的管理和授讲、辅导人员必须是转型企业正式员工,不允许推销人员组织培训或从事管理活动。培训内容仅限于介绍与产品相关的知识、推销技巧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不得做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其它同类商品的宣传。每次培训的推销员人数不得超过50人。
  转型企业必须编制推销员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人数等),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一、转型企业的推销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推销活动,转型企业对推销人员在从事本企业产品推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十二、原国家国内贸易局核发的《推销人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1年底。自2002年起将由国家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转型企业应将各省推销人员的数量及有关情况每半年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十三、对转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四、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人民网—人民时评:传销“杀熟” 毁己坑友危害社会
人民网>>观点>>政经时评2004年08月25日00:10
人民时评:传销“杀熟” 毁己坑友危害社会
刘成友
“杀熟”是一种不良社会现象,意谓欺骗、坑害熟人,包括家属、亲戚、朋友、同学、战友、老乡等等。熟人圈子里偶尔出现的小坑小骗或许不值一说,但以“杀熟”为主要手段来达到赚钱的目的,并在社会上蔓延,就值得深思和警惕了。
时下,在一些地方盛行的非法传销,就是以“杀熟”来骗钱的勾当。被揭露的传销案中,传销人员大多是下岗职工和大学生。传销组织利用人们想赚钱发财的欲望,采用邪恶的精神控制让人上当受骗。传销队伍之所以从小到大,越来越多,与亲戚、熟人、老乡之间的“传、帮、带”,与“大家告诉大家”有很大关系。很多在校大学生,大多是受同学的蛊惑才加入进去的;很多在外地搞传销的人,是被自己的老乡拉拢入伙的。熟人之间的介绍和拉拢,成为传销队伍迅速扩大的主要原因。以前报道过一个传销团伙,20多人竟然都是亲戚关系。还有一家人,先是母亲骗儿子加入,儿子又把父亲骗来入伙。“杀熟”到这等地步,简直令人叹为观止。
“杀熟”之所以得逞,根本上利用的是熟人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熟人圈子是相对于陌生人圈子存在的。传统中国社会里人们普遍重关系、讲人情、看面子,而关系、人情、面子多存在于熟人圈子内,可以说,熟人圈子里的信任关系几乎是自然而然、“不证自明”的。传销者发展熟人作为下线,利用的正是这种信任;下线之所以欣然加入,依赖的也是这种信任。当然,并不是所有参与传销的人一开始都是有意欺骗熟人;但也不可否认,很多传销者明知传销是一个陷阱而故意将亲友拉进来给自己“垫背”或借以解脱自己的困境,这种情况正是“杀熟”的典型表现之一。
亲情和友谊本是温暖人心、寄托人性的美好情愫,但传销的骗局导致好友反目,亲朋成仇,幡然悔悟之际也往往是人才两空之时。什么样的欺骗都是有害的,而“杀熟”的危害性更甚于一般的欺骗。这种行为不仅让传销者和消费者蒙受物质上的损失,而且从根本瓦解了人与人之间信任关系和社会伦理规范的底线,甚至有可能引发社会信任危机。试想,一个人所信任的亲戚朋友熟人都来骗他,那这个世界上他还有什么人可以相信呢?最后除了相信自己以外,对社会、对他人都会产生严重的不信任,甚至“不啻以最大的恶意来揣测别人”,严重的还可能会仇视、报复社会和他人。本来就稀缺的诚信美德一旦从根子里被蛀蚀和抽空,那么,社会道德的沦丧、诚信环境的丧失也就成为必然。
对幸福生活的向往,是合情合理、天经地义的追求。但幸福生活要靠自己的辛勤工作、诚实劳动去创造,这是惟一合理和可取的途径。天上从来就没有馅饼,对于告诉你天上可以掉馅饼,或者可以一夜暴富的那些人,人们一定要当心,头脑里一定要打一个问号。人之可贵,在于理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追求财富虽无可非议,但也应当有度有道,过度而无道,就难免利令智昏,种种愚蠢行为、不道德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就随之发生了。这是那些参与非法传销的人们应当吸取的教训,也是所有局外人应当引以为戒的。
来源:人民网


太原打击传销出新规 下线5人以上最高可罚20万
  人民网太原8月24日电
记者鲍丹报道:昨日,太原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拟定大幅提高对传销活动的处罚力度。办法规定:在传销活动中,直接发展下线达5人以上者,将被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
《办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参加者,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提供活动经营场所、商品、资金、仓储、运输、信息、网络、广告等条件和服务的,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中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是指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策划、筹备、发起、宣传、运作行为等,或者直接发展成员5人以上的组织和个人;传销活动的参加者,是指被组织者劝诱、招募加入传销网络,接受组织者指令,在传销组织中居于从属地位,且直接发展成员不足5人的组织和个人。
来源:人民网(责任编辑:杨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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