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

      法律文书 2005-7-17 13:35
1—10—04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 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赤峰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印章)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书供当事人申请仲裁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对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电话、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全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3、“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如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列第一、第二、第三依此类推。 5、本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如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应增加相应份数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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