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中欧交流协会商丘职院分会章程(新)

      商丘分会 2005-5-19 20:57
中欧交流协会商丘职院分会章程
2005年6月(北京)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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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介绍
中文名称:北京大学中欧交流协会商丘职院分会(简称EUS)
英文名称:European Society of Peking University
英文缩写:EUS of SQZY

第二条 北京大学中欧交流协会商丘职院分会是从事综合性民间文化交流的非官方、非赢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北京大学中欧交流协会商丘职院分会的宗旨是:在开展活动中,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广泛的交流活动,促进中国文化、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北京大学中欧交流协会商丘职院分会接受商丘职院团委的工作指导。
北京大学中欧交流协会商丘职院分会接受商丘职院社团联合会的工作管理。

第五条 北京大学中欧交流协会商丘职院分会秘书处地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北京大学中欧交流协会商丘职院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致力于开展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交流活动;
(二) 与各地区的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三) 组织演出、展览、学术会议、讲座及友好访问等活动。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北京大学中欧交流协会商丘职院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社会各界
有影响、有声望的老中青人士组成,为个人理事。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积极参加文化社会交流活动。
第九条 理事加入本团体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申请或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出本团体应向理事会书面提出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个负责人任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审核通过本团体的工作计划;
(四)审核通过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理事会议。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全体会议职权,领导本团体开展各项工作,其职权是:
(一)监督落实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下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
(三)负责理事会的换届工作;
(四)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本团体的工作;
(五)讨论理事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团体聘请总顾问、高级顾问、名誉理事,为北京大学中欧交流协会商丘职院分会工作及交流项目提供咨询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常设工作机构实行秘书长责任制,在理事会议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3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并在商丘职院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年,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管,其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任何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月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有关方面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经费用于日常开支、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交流活动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更换会长之前必须介绍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原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审议后,交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经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终止活动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理事会全体会 议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二OO五年八月二十日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全体会议及其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EUS-商丘职院分会接受商丘职院团委的工作指导。
第四十一条 EUS-商丘职院分会接受商丘职院社团联合会的工作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其它需要补充事宜可备注在下面(手写有效,签字后有效)
第四十三条 备 注: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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