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网络搜索技能
一、概念、事物搜索
搜索目标:某种概念或事物的解释与描述。
1、搜索者应当首先利用搜索引擎对所搜索项目的名称进行直接搜索;
2、当上一条不能直接奏效时,利用添加关键字“什么”、“是什么”、“为什么”等进行搜索;
3、当前两条不能奏效且所搜索名词为复合式名词时,将其分解为单一名词进行搜索,利用搜索结果整合得出所需解释。
二、人物搜索
1、搜索的准备工作:尽可能多的搜集目标人物的相关信息。
2、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任务名称直接进行搜索,并在搜索过程中加入诸如家乡、工作单位、性别、职务等关键词进行辅助搜索,同时在搜索中减去相应的冗余信息所含关键词;
3、利用博客进行精密搜索。新兴的博客网站往往会成为特定的信息来源。目标人物及目标人物的亲人、恋人、朋友的博客都可能提供相应的信息。(1)利用目标人物常用的网名的拼音、英文名、邮箱名作为二级域名直接在各大博客网站进行搜寻;(2)利用目标人物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意象进行关键字搜索;(3)利用前两条寻找目标人物的亲人、恋人、朋友的博客,从而利用链接或直接在同一博客网站内进行用户名查询。
三、利用搜索引擎控制搜索范围
以google语法为例:
1、“A B”为“或”的关系,搜索包含A或B中一个元素的网页;“A+B”为“与”的关系,搜索同时包含A与B的网页;“A -B”为“或”+“非”的关系,搜索含A但同时不含有B的网页;
2、“关键字 site:去掉www后的网站名称”,将搜索单个网站中含有关键词的网页。如在新浪中搜索“中国”即为“中国 site:sina.com.cn”。
第二章 网络道德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一切为非商业目的在互联网上搜索信息的网络用户。
本规则基于如下三条规则制定:
一、任何人或组织都有在互联网上获取任何信息的权利;
二、任何人或组织都有相应的隐私权,在互联网上这种隐私权因个人意愿的大小而不同。
三、任何人或组织都有阅读个人意愿“明显”不愿进行传播的信息并不进行“广泛”传播的义务,除非这种传播出于某些不可损害的或公众的利益。
本规则不适用于商业目的。
凡违反本规则的网络用户,将被视为有明显的网络道德缺陷。
一、在未被明确示意禁止的情况下,任何人或组织有权搜索并浏览互联网上相应信息;
二、任何人或组织有权为非商业目的传播未明显涉及到个人合法隐私或未被明确声明禁止私自传播的信息;
三、传播者有保留自己所传播信息完整的义务;
四、在传播他人信息时,传播者有注明信息出处的义务;
五、任何人或组织有为其所浏览的非可传播信息的行为负责的义务;
六、任何人或组织有为其所浏览的非可传播信息保密的义务,特别是不得向非可传播信息发布者或组织外的其他人透露自己的浏览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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