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民国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修正
中华民国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修正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四月一日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修正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五月十六日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修正
中华民国四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五次修正
中华民国四十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六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七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八年四月四日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八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九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年四月一日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十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七月十一日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八月十七日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次修正
中华民国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修正
前 言
中国国民党,系 总理孙中山先生创立,历经艰难险阻,领导国民革命,建立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由兴中会、同盟会、国民党、中华革命党而中国国民党,一脉相承,历久弥新,而奉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宗旨,力行民主宪政之理念,追求国家富强统一之目标,始终如一。愿我全党同志,秉持传统革命精神,互策互励,共信共行。
第 一 条
中国国民党(以下简称本党)为民主的、公义的、创新的全民政党。本党基於三民主义的理念,建设台湾地区为人本、安全、优质的社会,实现中华民国为自由、民主、均富和统一的国家。
第 二 条
本党结合全国及海外信仰三民主义之同胞为党员,恪遵 总理 总裁与蒋故主席 经国先生之遗教,融合族群,团结全民,复兴中华文化,实行民主宪政,反对共产主义,反对分裂国土,共同为中华民族之整体利益而奋斗。
第 三 条
本党之组织原则,以党员为党的主体,以干部为组织的骨干,结合广大民众,贯彻民主精神,以实现有组织的民主,有纪律的自由。
第 四 条
本党之领导方式,以民主建立共识,以思想结合同志,以组织凝聚力量,以政策主导政治,以行动贯彻使命。
第 五 条
本党之党政运作,依主义制订政策,以政策决定人事,以组织结合从政党员,党之决策,经民主程序决定後,责成从政党员贯彻实施。
第 六 条
本党之社会关系,应永远与民众在一起,掌握社会脉动,了解民众意愿,增进社会公义,使党的决策与民众利益密切结合。
第 七 条
凡信仰三民主义,愿遵行本党党章及党员守则者,得依规定申请入党,经本党许可後为本党党员,党员入党办法另定之。大陆地区反对共产制度,认同三民主义,志愿与本党共同致力国家统一者,均视为本党之精神党员,精神党员有向组织提出兴革意见之权。
第 八 条
党员有左列之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中,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
二、在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
三、经本党提名或许可参加各种竞选者,有受党的支持之权。
四、有向组织提出党政兴革意见之权。
五、因致力党的工作而伤亡之党员,党应予抚恤,其本人或遗族对此并有申请之权。
六、因致力党的工作而遭遇困难、失业或疾病无助之党员,党应主动予以扶助。
七、年老贫困或遭受重大危难或灾害之党员,党应予以照顾。
第 九 条
党员有下列之义务:
一、宣扬三民主义,贯彻本党主张,支持本党政策纲领。
二、出席党的会议,参加党的活动,认缴党费。
三、实行党的决议,服从党的领导,遵守党的纪律。
四、参与社会活动,努力为民服务。
五、积极结合党友。
六、介绍优秀人士入党。
七、支持本党对各种选举提名的候选人。
第 十 条
为加强党的组织,应每二年举行党籍校正,每四年举行党籍总检查,必要时得举行党员总登记,其办法均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中华民国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修正
中华民国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修正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四月一日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修正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五月十六日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修正
中华民国四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五次修正
中华民国四十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六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七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八年四月四日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八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九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年四月一日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十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七月十一日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八月十七日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次修正
中华民国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修正
前 言
中国国民党,系 总理孙中山先生创立,历经艰难险阻,领导国民革命,建立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由兴中会、同盟会、国民党、中华革命党而中国国民党,一脉相承,历久弥新,而奉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宗旨,力行民主宪政之理念,追求国家富强统一之目标,始终如一。愿我全党同志,秉持传统革命精神,互策互励,共信共行。
第 一 条
中国国民党(以下简称本党)为民主的、公义的、创新的全民政党。本党基於三民主义的理念,建设台湾地区为人本、安全、优质的社会,实现中华民国为自由、民主、均富和统一的国家。
第 二 条
本党结合全国及海外信仰三民主义之同胞为党员,恪遵 总理 总裁与蒋故主席 经国先生之遗教,融合族群,团结全民,复兴中华文化,实行民主宪政,反对共产主义,反对分裂国土,共同为中华民族之整体利益而奋斗。
第 三 条
本党之组织原则,以党员为党的主体,以干部为组织的骨干,结合广大民众,贯彻民主精神,以实现有组织的民主,有纪律的自由。
第 四 条
本党之领导方式,以民主建立共识,以思想结合同志,以组织凝聚力量,以政策主导政治,以行动贯彻使命。
第 五 条
本党之党政运作,依主义制订政策,以政策决定人事,以组织结合从政党员,党之决策,经民主程序决定後,责成从政党员贯彻实施。
第 六 条
本党之社会关系,应永远与民众在一起,掌握社会脉动,了解民众意愿,增进社会公义,使党的决策与民众利益密切结合。
第 七 条
凡信仰三民主义,愿遵行本党党章及党员守则者,得依规定申请入党,经本党许可後为本党党员,党员入党办法另定之。大陆地区反对共产制度,认同三民主义,志愿与本党共同致力国家统一者,均视为本党之精神党员,精神党员有向组织提出兴革意见之权。
第 八 条
党员有左列之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中,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
二、在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
三、经本党提名或许可参加各种竞选者,有受党的支持之权。
四、有向组织提出党政兴革意见之权。
五、因致力党的工作而伤亡之党员,党应予抚恤,其本人或遗族对此并有申请之权。
六、因致力党的工作而遭遇困难、失业或疾病无助之党员,党应主动予以扶助。
七、年老贫困或遭受重大危难或灾害之党员,党应予以照顾。
第 九 条
党员有下列之义务:
一、宣扬三民主义,贯彻本党主张,支持本党政策纲领。
二、出席党的会议,参加党的活动,认缴党费。
三、实行党的决议,服从党的领导,遵守党的纪律。
四、参与社会活动,努力为民服务。
五、积极结合党友。
六、介绍优秀人士入党。
七、支持本党对各种选举提名的候选人。
第 十 条
为加强党的组织,应每二年举行党籍校正,每四年举行党籍总检查,必要时得举行党员总登记,其办法均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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