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元首

      学习资料 2005-11-20 21:20
概而言之,国家元首的基本内涵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机关,具有阶级性、历史性;

(2)国家元首居于国家组织政权体系的首脑部位;

(3)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国家代表者;

(4)国家元首根据宪法行使元首职权;

(5)国家元首具有人格化特征;

(6)国家元首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整体的象征。我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主席联合行使。我国国家主席具有以下特点:既是独立的国家机关,又是一个职务;不统帅武装力量;不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活动,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行使形式上的权力。

2、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是:(1)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10人以上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提出质询案。(2)每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关体系中实质上或象征地居于首脑地位的部分。因此,国家元首不是个人权力的体现,而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自国家产生后,无论国家性质如何,通常都设有国家元首。在君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称为国王或皇帝等,在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称总统、主席等。

  现代国家元首在实质上或形式上代表整个国家,发挥着重要作用。

  1、资本主义国家元首制大体分为三种,即君主元首制、总统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

  2、社会主义国家元首从属于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并且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元首制有个人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两种。我国就属于集体元首制。在我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共同行使。
国家元首是国家、联盟、联邦中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的象征,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君主制下,国家元首是君主或国王;共和制下,国家元首通常的称号是总统,亦有其他称号。视乎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权。国家元首大致可分为四种。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通常由选举选出,是行政机关的首长,独立于立法机关。属行政机关的政府只向总统负责,总统有权任命和解雇而无需经过议会,因而有“总统制”之名。一些总统制国家(例如美国)的国会可决定是否赞同主要官员的任命。议会讨论候任人是否合适,并没有权批准或否决任命。任命后主要官员不必向国会集体负责,与内阁制的问责不同。

半总统制包含了总统制和内阁制的特点,政府需向总统及国会负责。根据法国现行的第五共和宪法,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需要得到众议院(Chamber of Deputies)支持。所以当国会被反对派控制时,总统只能从反对派中拣选总理,这被称为共治(Cohabitation)。例如,1980年代,左派的法国总统弗兰索瓦·密特朗任命了新戴高乐派(右派)的雅克·希拉克为总理。(法国的“共治”通常由总统负责制定国家的外交政策,总理则负责国内事务。)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的国家中,国家元首可能只是国家的象征行政首长,理论上拥有行政权力(所以英国的政府称为女王陛下政府,即理论上政府是属于君主的,而不是议会的)。事实上,宪制经历渐进的演变,由首相领导的内阁行使实际权力,并向国会负责。首相从议会中选出,得到议会的支持。议会有权着首相和内阁成员辞职或解散国会。因此,政府问责于国会,并有责任向国家元首提供“意见”(即代元首处理行政事务)。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完全没有实权,连象征权力也没有。在不同的国家,这些元首的权力和职责各异。1970年代,瑞典通过现代宪法,瑞典国王在议会的一切权力被废除。但内阁每月仍会向国王在王宫内正式汇报。相反,无实权的爱尔兰总统要接触内阁官员需经过总理办公室安排,但总理仍会向总统汇报;总统不能取得政府文件。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在20世纪出现。
国家元首的职权:
外交主官。行政主官,任命官员,签定法令,军队最高指挥权,召集或解散立法机关,国家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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