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类小贷公司、网络借贷平台、投融资担保公司,披着合法的外衣,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预设各种陷阱,实施合同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这种“套路贷”新型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社会一大“毒瘤”。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并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福州市公安局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梳理本地“套路贷”警情和案件,全面排查实施“套路贷”恶势力团伙,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据统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共摧毁“套路贷”恶势力犯罪组织8个,抓获126名嫌疑人。
“套路贷”
都有哪些套路
经警方深入调查得知,“套路贷”恶势力犯罪组织主要通过以下步骤实施诈骗犯罪: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利用被害人急于借钱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
主要犯罪特点
一是符合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巨大。“套路贷”犯罪团伙成员均为三人以上,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包括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
二是恶势力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以此敛财。
1.以形式合法的合同规避风险和法律责任。“套路贷”团伙成员诱导客户签订借条、收条(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填写)、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虚假的巨额租房押金收条(填写押金与借款等额,事实上并无缴纳任何押金)、承诺书(用于约定借款期限和滞纳金)、房屋腾退委托书、代为开锁委托书等材料。在与受害人签订借条、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只签注借款人信息和出租人信息,且不将借贷协议交给借款人,便于该团伙为日后转贷、民事起诉或是讨债时非法侵入住宅披上合法外衣。
2.金主隐藏身份实施诈骗。团伙成员实际出资人往往将钱款打入手下人员名下银行卡内,然后指使手下用该银行卡转账放款给受害人,受害人支付的“天退”(即按照借款金额,每天以一定的比例固定偿还本金,直到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本金)则转入金主指定人员(母亲、父亲等亲人)的银行卡内,以此隐瞒自己身份,逃避法律制裁。
3.制造高额资金走账流水。金主通过手下银行卡放款给受害人制造银行流水后,立即要求受害人以现金等方式支付高额砍头息、平台费、看点费、手续费,使资金走账流水金额远大于受害人实际得到的金额,同时结合不断垒高债务的手法,待受害人无钱可还时,以银行流水和对应借条进行诉讼。
4.转单平账,垒高债务。在约定时间内受害人还不起本金或利息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不断借款给受害人,或者指使其他手下借款给受害人,并将未还本金和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从而不断垒高债务。
5.高额违约金及肆意认定违约。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不能按时还款时,犯罪嫌疑人则肆意索要高额违约金。
三是软硬暴力兼施讨债。对当事人进行殴打并非法控制,对当事人住宅泼油漆、涂鸦、牙签堵锁孔,对当事人家属电话威胁恐吓以及到单位拉横幅等软硬兼施的方式讨债。
警方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应合理消费、理性借贷,不要恶意拖欠贷款;确需借款的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警惕“空白合同”“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等非法形式,明确“手续费”“违约金”等收费名目,合同签订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一致,保留好相关借款凭证和流水证明;如遭受不合理损害时,应当积极寻求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如发现非法金融活动,应当向有关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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