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是江蘇五洲文化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歷了商海的風雲變幻,加上年事已高,曹某決心把公司和個人的幾十萬資金都用來投資辦一所幼兒園,和天真無邪的孩子在一起。留學但對於從事幼兒教育,曹某是個外行,於是曹某早在2001年3月就對辦幼兒園進行了詳細的調研。期間,曹某獲悉南京藝術學院幼兒園已由美術系的老師管某個人承包,但他卻一直苦於沒有資金,兩年來一直沒能辦成。曹某認為自己正有投資辦學的願望,於是經過中間人介紹認識了管某,開始洽談辦學一事,不料卻因此陷入了糾紛旋渦之中!近日,曹某到報社痛訴他在聯合辦學後的不幸遭遇和對連環官司的無奈。 合作辦學 "醜小鴨"傍上"白天鵝" 據曹某說,與管某接觸後,對方談了很多辦園的效益,拿出南京藝術學院藝術幼兒園可行性報告和方案。報告上,管某介紹他是留學教授,是中國著名的幼兒教育專家,還說將負責全國美術考級委員會,如與他合作,這二個項目只要曹某投入四五十萬現金就可以每年賺幾百萬。後來,美國遊學他又拿出2000年8月與古林公園簽訂的一份合作協議書和園林部門關於少兒園藝術園改造的立項批復,說把幼兒園辦在古林公園內。管某還提出在古林公園建園有幾個優勢:牌子掛在南京藝術學院大門口,對家長有信譽感;南藝教職工每年有80多個小孩可以入園;教師是南藝的教授和老師,上課方便,包括實習生到幼兒園當實習老師也不需付工資;在市中心地段、生源多,家長接送方便等等。經過十多天的考察和洽談,曹某認為管某提出的合作開辦藝術幼兒園的方案很好,況且對方牌子響,聲譽好,遂決定與其合作。2001年4月28日,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協議約定:曹某以貨幣投資,管某以幼兒藝術教育和管理以及相關的產業項目的創意、策劃作為知識產權入股,合作期限暫定25年;曹某任董事長,財務管理、南京藝術學院幼兒園公章和財務公章印監章均由曹某一方負責;管某負責前期建園工作,任幼兒園園長;整個教學工作和管理由管某向董事會負責等條款。協議簽訂後,由於南藝幼兒園沒能按照協議約定完成項目前期的建設規劃和施工許可批準手續,因此,雙方決定重新選址辦園。此後,2001年6月30日,南藝幼兒園與南京東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由南京東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其所有的玄武區東方城小區幼兒園委托給南藝幼兒園經營管理。南藝幼兒園按照約定每年向東方公司交納一定數額的委托管理回報,並自行購置所需的教學、生活和遊樂等設施和設備承擔東方幼兒園的室內裝修等相關費用。 2001年8月,南藝幼兒園又與五洲公司簽訂一份新的協議,約定由五洲公司承包裝修東方幼兒園,自籌資金,包工包料,並且約定繼續堅持雙方於4月28日簽訂的《合作協議》中的有關原則。此時,五洲公司已投入南藝幼兒園65.8萬元。 發生糾紛 身陷囹圄官司不斷在按照新協議進行施工中,為確保在2001年9月1日幼兒園開學,曹某親自組織施工,負責幼兒園項目運作過程中的人事、財務及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最終新建了1000多平方的幼兒遊樂場所,整修2000多平方的地方綠化和樓頂活動場地,並完成了1600平方的室內外裝修改造。針對幼兒文化藝術教育的特點和生活保健保障,曹某為幼兒園購置各類設備設施,招聘一批優秀的幼兒文化、藝術、生活老師和管理人員,制定出一整套教學和生活保健計劃;管某作為合作方也參與了上述各項的決策,特別是裝修工程,他找了陳某等十幾人來幹活,曹某將鋼琴房裝修交給了陳某,並借出個人資金8000多元作為工人工資。經過幾次商討,新成立的7幼兒園定為小海燕幼兒藝術團,招收有藝術特長的小孩進園培訓,在開學典禮前作匯報演出。南京藝術學院幼兒園在消失兩年之後,以嶄新的面貌展現在東方城小區,青睞的家長越來越多。一個具有一流設施和環境,一流優秀教職工隊伍,一流教學、生活、安全的藝術類高級幼兒園創辦成功。從 2001年9月3日正式開學到2002年6月上旬的兩個學期中,生源從十幾人逐漸增加到79人。幼兒園的前景十分樂觀。然而,讓曹某意料不到的是,合作夥伴卻要見"好"就"收",以120萬元價錢讓曹某退出幼兒園。曹某並沒同意。2002年4月,管某來到幼兒園宣布,要帶人強行接盤。並說曹某只是幼兒園臨時財務主管,銷毀會計資料,拒不交賬審計,侵吞幼兒園資產。由此,幼兒園的秩序一度陷入混亂。 2002年5月30日,南藝作出全面接管幼兒園的決定,將曹某交公安機關處理。正值幼兒園招生之際,南京藝術學院卻在報紙上刊登:"南京藝術學院幼兒園公章和財務專用章不慎遺失,聲明作廢,幼兒園今年暫不招生"的廣告。事情發生後,曹某與管某就幼兒園的財產權和經營權一直爭執不下。2002年6月,經偵部門根據南藝的報案函件,以曹某涉嫌銷毀、隱匿會計資料為由,將其刑事拘留,2002年7月11日,曹某被監視居住。2003年1月10日,該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對曹某批準逮捕,並於2003年10月24日以曹某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涉嫌銷毀、補習班隱匿會計資料罪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曹某認為,自己是南藝幼兒園的投資者、經營管理者,財產所有者,並經審計確認南京藝術學院及管某個人對幼兒園均無實際投資,公訴機關指控其所侵占的幼兒園的資產,系其支配個人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利用職務之便,所以侵占工程款5萬元和鋼琴一臺的指控是子虛烏有,涉嫌銷毀、隱匿會計資料也是空穴來風。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在對該案審理後作出判決,認定曹某不構成銷毀、隱匿會計資料罪,但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曹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京市人民法院於2004年3月22日作出維持原審判決的裁定。2004年12月9日,曹某被南京市看守所刑滿釋放。曹某仍不服,申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復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申訴裁定。2006年12月,曹某再次向江蘇省高院申訴,終於獲得立案,目前正在審理之中。 索要投資 二審判決返款50多萬 2002年5月,管某采用極端方式爭奪管理權後,南藝要求曹某和管某停止工作,並全面接管了幼兒園,收回了幼兒園的承辦權並自行承辦。院方給曹某作了書面答復,即南藝確認曹某在南藝幼兒園確有合法投資,同時確認如管某繼續承辦幼兒園,曹某的投資由管某償還,如院方收回承辦權,曹的投資除已經抽回的資金外, 剩余投資由院方償還。在南藝幼兒園東方城藝術幼兒園開辦過程中,曹某投資120余萬,幼兒園之後只還款528000元,由於南藝在收回承辦權後一直未能返還曹某的剩余投資。曹某遂起訴至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於2001年4月28日簽訂的合作協議,未能履行,雙方合作法律關系終止。在幼兒園轉至東方城後,雙方在該項目上發生的是借款關系。根據現金解款單、收據、幼兒園的銀行對賬單、借條等,證明借款事實存在,幼兒園應返還曹某514000元及孳息。南藝幼兒園並沒有認可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在上訴期內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2006年12月26日,南京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裁定撤銷,發回重審。2007年4月28日,法院重新開庭審理了該案,期間南藝幼兒園提出重新審計。2007年8月8日審計初稿形成,曹某發現原來一張28萬元的原始借款單據不見了。而管某在一審提交答辯證據時,有其親筆寫的並提供的這份被撕去的原始單據,復印件清楚地看到被撕去的字和左上角邊框。目前,該案件還在進一步的審理之中。 專家說法: 侵占難成立,款物應返還南京信息工程學院法律系陳芳副教授在詳細了解這起特殊復雜的案件後,她認為,首先,此案中認定曹某侵占很難成立。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數額較大的行為。而本案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普通經濟糾紛,因為曹某的出資行為不論是算作投資還是借款,學校與曹某只要存在債務關系,曹某把5萬元錢打入五洲公司賬戶就不能認定為經濟犯罪,只能算是經濟糾紛。其次,款物應返還。曹某與學校對雙方之間的債務糾紛定性上存在分歧,但無論如何,曹某所支出的款項都應該得到返還。因為,如果算作是借款,雙方就存在借款事實,借款人自然應依法履行還款義務;如果算作是投資,按照雙方的約定,校方出具的《對曹某提出的有關問題的答復》,曹某的剩余投資也應依約得到償還。知名律師、省作家協會會員崔武指出,如果2007年8月重新作出的審計報告中沒有曹某所說的28萬元的原始單據,而之前該單據的確存在,且有被撕去的痕跡,這就有可能是涉嫌毀滅證據的犯罪行為,毀滅者要為此舉承擔刑事責任。 www.fu-hua.com.tw/
回复Comments
作者:
{commentre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