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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交警大队与法院违反司法公正
2007年5月24号我方亲人驾驶货拖挂车(浙FA3913) 在上海市松江区被对方货车(沪AK6252)撞击(我方车撞击痕在车头正中间,且车保险杠已被撞断,对方车撞击痕在左侧),我方当事人当场死亡,对方司机重伤陪乘轻伤,而后对方所属企业人去楼空.上海市松江区交警大队拖延至07年11月份方下达责任认定书,采信于对方陪乘人(司机至今昏迷)语词(对方称我方驾车撞击对方),不顾我方刹车痕迹1
在此期间,我方律师持调查证到交警大队要求查看原始摄像,及相关资料均遭拒绝,我方律师要求开庭审理亦遭拒绝,交警大队当初证实共拍摄现场照片54张,而给我方的只有十多张残照。责任书下达后,我方问讯办案负责人,答曰此结果乃领导主张,而我方若干次均未找到其领导,每每以不在或开会为借口,搪塞我方,又是为何?其领导是何人?为何如此躲避?法院如此不按法规行事,又是为何?法院及交警如此袒护对方这背后有何猫腻?甚至有人捎暗话,我方甭想翻案,到了中央也是这个结果。其领导为何如此一手遮天,逼我等良民无生存之地吗?上海是国家模范城市,文明城市,中国对外的窗口,官员却执法违法,难道空喊“反腐昌廉”吗?
根据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我方负全责其理由有三:
一:1、根据车辆碰撞痕迹,我方车辆的撞击点在车辆的正前方,对方车辆的撞击点在车辆的左前侧,由此有两种可能,一是我方车辆驶入对方车道,撞击对方车辆,二是对方车辆驶入我方车道,在回自己车道时,与我方车辆在车道发生碰撞;2、根据对方车辆的乘车人笔录,证明当时对方车辆在己方车道行驶;3、根据离现场三
上海松江区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没有任何直接证据,但其所谓的能推出最后结论的证据链是经不起推敲的。第一,对方车辆的乘车人系该起交通事故当事人之一,与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直接的厉害关系,其证词不应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第二,离现场三十米道口的录像经当事人家属仔细辨认,一是不能看清上海松江区交警大队指认的车辆是否为对方车辆,二是就算该车辆在三十米外在自己车道中行驶,不能证明其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时的行驶状况。由此,被申请人所谓认定我方负该起交通事故全责的理由中后面两个理由都不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当时的双方车辆的行驶状态,故不能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所以,上海松江区交警大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车辆驶入对方车道发生该起交通事故,反而根据现场照片及现场图显示,我方车辆的制动痕迹和挫痕都在己方车道上,但被申请人却对确实存在的证据视而不见,反而根据有厉害关系的对方人员的证词及三十米外的模糊录像来推理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明显有悖该起交通事故的事实。所以,上海松江区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该起交通事故认定程序违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由此可知,交通事故认定最长不超过四十天,可是该起交通事故认定整整五个多月,上海松江区交警大队也未给于我方任何可信的解释与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部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可是上海松江区交警大队在宣布责任认定结果后,并未告知我方家属如果不服该责任认定,可以对该责任认定的结果申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没有任何对于该权利的描述,如果不是当事人家属询问相关部门,我方根本不能了解该复核程序,上海松江区交警大队的行为变相在剥夺我方当事人家属的复核权利。
且根据现场照片显示,我方车辆当时的制动印为直行,可是现场图中描绘的确是曲线,明显有悖事实。
我方车辆的制动印及挫痕均在己方车道,而且车辆主体除车头在发生碰撞后由于转向,有部分在对方车道上,其他车辆主体均在已方车道上,现场的痕迹及车辆被撞后的位置都很明显的证明当事人车辆在发生碰撞时在己方车道上,上海松江区交警大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车辆当时驶入对方车道发生碰撞。
反观对方车辆,现场没有任何痕迹,至少可以断定对方车辆措施不当。再根据被上海松江区交警大队提供的录像显示,该车在经过有人行线的路口时,车辆没有任何减速慢行的措施,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该根据现场存在的痕迹进行认定,不能对存在的痕迹视而不见,反而去根据一些厉害关系人的证词及模糊的录像来推断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根据我方辆在现场留下的痕迹及车辆被撞后的位置,完全不能得出我方车辆向左偏离车道的结论,反而对方车辆的行车状态和现场痕迹可以证明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违法行为和措施不当的行为,现场痕迹也不能排除其驶入当事人车道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法院在接到我方上诉书后,未通知我方,而直接在08年3月23日下达判决书,复认我方全责。法院不开庭,剥夺我方应有权利,拖延案件,武断法律的背后是否有猫腻可想而知!!
日前我方已将相关资料网上举报最高检察院,希望高检及热心人民给予舆论监督,还我方无辜者一点公道。
责任认定书编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大)队第0118756.
法院判决书编号:2008年松江(民)出自第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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