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的发生 谁之责?

      我的日志 2007-11-26 12:50

     悲剧的发生 谁之责?
    21日下午,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据11月22日《检查日报》)
    因为他们身无分文医院已经决定为其妻子进行免费入院治疗,这已没有了后顾之忧。而且该男子也没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如果负责任的话,如果有良心的话,就会当机立断地签字,让医生马上进行手术,也就不会走到如此地步。等到失去两条人命后,才醒悟过来要签字,但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后悔已经来不及了。所以说,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没有责任和良心。更何况生命比什么都重要,尤其是在生命垂危时更不可或缺。这名身为丈夫的男子的表现无疑令人愤慨、令人悲哀,他不签字的动机还不甚明了,但不管怎样,危急时刻,把两条生命的重责全部寄托在一个身无分文的民工身上,此事本身就是一种冒险。或许他是担心身在异地他乡手术后各种费用无法承担,这还是我们出自人性本善的揣度;假如他另有卑劣的目的,比如最新消息所称的他害怕剖腹产真的可能让他有第二胎的想法成为不可能,他早把妻子的生死置之度外,那么,手术前的签字手续已经变成了一个荒唐的程式。
   病人在术前签写手术同意书是一个法定程序,其目的是明确医患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病人不能执行该程序时,由其亲属代替。生命权至高无上,垂危中的病人有获得生命保护的权利,有获得手术救助的权利。在本事件中,孕妇是男人的妻子,但他们毕竟是两个人。当患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能或者不愿履行签字这一义务时,并不意味着患者放弃了自己求生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谁来为病人的生命负责?此悲剧的发生究竟应该由谁来担责?
    医院为了抢救生命垂危的产妇,确乎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从承诺免费入院治理,到苦口婆心的劝告签字,到请示上级领导,但最后终于不敢施行手术,两条生命由此消失。严格地从法律程序上讲,医院并无过错。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一方面病人失去了对于医院应有的信任,另一方面也使得医院在治疗程序上更加谨小慎微,在“守法”与“救死扶伤”两难选择之间更倾向于选择前者。可是,医院规避了一些“麻烦”,患者多了一份风险。
    抛弃患者家属的无知不谈,医院和医生的责任何在?救死扶伤是医院和医生的责任,不手术的后果,只有专业的医生和医院知道,所以在患者家属不配合的情况下,医生应履行救死的职责,不能仅重视签字程序,更要秉承医生“救死”的天职。如果说患者家属愚昧,倒不如说,专业的医院和医生更加愚昧,固守教条和程序,置患者生死于不顾,明知只有手术才是唯一出路而不为,就是尽了抢救义务,又有什么用呢。关键是医院和医生如何理解职业的责任,非常重要。
    如何保护病人的生命权、被救助权和手术权,如何让医院救死扶伤而没有后顾之忧,政府部门应该采取制度上的保障措施。当生命垂危的病人已经不能有效表达对于自己病情的处理意见,而其亲属又不能或者不愿为此抛弃患者家属的无知不谈,医院和医生的责任何在?救死扶伤是医院和医生的责任,不手术的后果,只有专业的医生和医院知道,所以在患者家属不配合的情况下,医生应履行救死的职责,不能仅重视签字程序,更要秉承医生“救死”的天职。如果说患者家属愚昧,倒不如说,专业的医院和医生更加愚昧,固守教条和程序,置患者生死于不顾,明知只有手术才是唯一出路而不为,就是尽了抢救义务,又有什么用呢。关键是医院和医生如何理解职业的责任,非常重要。承担责任和义务,应该有相应的“国家担保”制度,使病人得到最为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治疗。
    这真是这个世界的悲哀啊!
    这件事情并不只是哪一个人的错误那么简单,而是我们这个社会的诸多综合因素所造成的……医院要刻守那死板的规定,所以不对孕妇采取有效的救治;男子不信任医生,仅仅因为自己没钱,害怕花钱就拒不在手术单上签字;我在想:对于医院或者医生来说,究竟是受点处罚、受点委屈和误解重要,还是治病救人重要呢?对于那个男人来说,究竟是钱重要,还是妻子和孩子的生命重要呢?没有钱可以赚,可是人的生命没有了就真的没有了,但愿这样的悲剧永远都不要再发生!
    为什么在责任面前,人往往都选择相互推卸呢?如果医院不整改的话,今后这样的事情还会有再次发生的可能;如果那男子不能够完全承认自己的过错,认真的悔改的话,那他余下的生命将永远都不可能有平安和喜乐了……
    我们要知道所有这些技术化障碍,都不成为不确立这一规则的借口——在生命面临危险的时候,让病人最大可能地活下去,永远是最高的规则。但是我们要等到什么时候这永远的最高规则才能真正成为保护病人生命权利的法则?广大公民很期待,解决问题很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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