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讲坛美国商法学院美国商法第三节跨国公司

      我的日志 2007-8-31 18:11

 

 

词曰:

恰离了商事企业那搭,

又接上跨国公司这茬。

公司名儿排,

商法春风来。

直吹得花败花开,

美各州争相采摘。

 

(曲牌:沉醉东风 无题)

Im glad to meet you! 我是邓焕青。这一讲主要是来认识一下跨国公司和美国商法对成立公司的影响。

 

第三节  跨国公司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当年以1765亿美元的营业额再次名列榜首;沃尔-玛特百货公司由去年的第4位跃升至第2位;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从前一年排名第8位上升至第3位;福特汽车公司由前一年排名第3位变成2000年的排名第4位;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由前一年排名第2位落至2000 年的排名第5位。全球500家最大公司的前5名,均为美国的跨国公司。在美国经济连年持续 增长情况下,美国公司1999年销售收入和利润分别比前一年增长11%21%。(《美国财富杂志全球500强》,新华社2000712(http://news.sohu.com/20000712 /100331.))

跨国公司是“企业之集合”,它的特有的世界作用已被世人瞩目:赞成它的人认为它提供了很多的利益。它提高了较不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它有助于缓和世界的紧张局势;它促进了美国经营管理技术在全球的发展;它是一部真正的发电机,绝对而明显地有助于美国的收支平衡,它刺激出口。还有的人认为跨国公司担负出口任务,它是“脱离控制公司”的另一种形式。它促进公司庞大的发展,而且对任何主权国家无臣从义务,至少它是无国家的怪物(参见Farrellet al.,Mounting Attacks on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28 Bus.Law.241,242 (Special Issue,Mar.1973))。像所有其他的制度一样,公司制度处在一种合情合理、有规则的变化之中,这种变化是必然的,但是明显的和不可避免的。过去的50年中,公司不但在规模、实力和影响力方面已有实际增长,而且政府的管理办法,尤其联邦政府管理水平已有实际加强。有关管理者责任方面的立法有了重大的发展,税收亦在增加,法律对于企业家的要求越来越高。

美国商法在直接影响美国盈利企业构成和一般经营方面,几乎全部因袭州的法律。州的法律具有实质性的法律基础。除了联邦破产法和公司重组法律之外,联邦法律在历史上成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税收结构的特别法,因为联邦权力控制着州际商业委员会。但是近些年来,尤其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制定的,而且不断丰富的“联邦公司法”已经出现。同时联邦法律,诸如《反托拉斯法》、《贸易条例》、《证券条例》、《劳动法》和《税法》等,都做了方方面面的重要规定。《代理法》主要是由法院发展的。在管辖权方面,1933年联邦就做 了规定,1958年又重新做了修定。1914年联邦采用了《统一合伙法》,并在法律上创立了“ 有限合伙”的概念。现在它们的管辖权由1916年《有限合伙法》规定。1976年统一各州法律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尽管联邦公司法律在不断增加,现在却有些发展缓慢。公司法律实质在很大程度上仍然采用州的法律,而州与州之间的法律却有相当大的不同。最适用的是特拉华州、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的法律,其管辖权遵循美国律师协会的《标准公司法》。50家最大美国工业公司中,大约有30家在特拉华州成立,接着是纽约州(4 ),俄亥俄州(4),宾夕法尼亚州(6),加利福尼亚州(3),新泽西州(2)。《500家最大美国工业公司财产簿》记载:500家最大美国公司中,超过1/3的公司都在特拉华州设有股份有限公司,仅有一个著名公司——杜邦公司——在特拉华州设有本部。排在500家前面的50 家美国最大公司中,有10家在纽约设有本部,每家都在洛杉矶和匹兹堡设立数个办事处。500家最大美国公司中有15家从原址迁往斯坦福,有6家搬到康涅狄格州的格林威治。

现在我来总结下本节的主要内容,本节讲述的是“企业之集合”的跨国公司的巨大作用。讲述了美国各州法律对成立公司的影响和美国商法对成立公司的统一协调作用。下一讲要讲述的是美国公司在各州的布局情况。敬请光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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