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目睹之怪状--刑事篇--初刻拍案惊奇
惊心动魄中国版本的《追捕》
--九死一生十二年
主人公:邓焕青 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美国商法》作者
被告人;张同有 原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正处级
被告人;葛志山 原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副处级
被告人:张子杰 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副处级
这是一个真实的、在中国大地上上演的再版日本电视剧《追捕》。日本检察官杜秋所面对的是日本大财团,我面对的是国企内的腐败领导和检察系统内的违法犯罪集团。这一事实不向国人披露,无以震国威;事实被埋没,无人知道我对中国检察事业所作出的贡献和牺牲。历经十二年的风雨,在法院推出门不管,检察机关不作为,铁路系统由上往下包庇之情势下,我成了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与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斗争而牺牲个人利益的孤胆英雄。
一、 反腐办案起风云
1995年6月,平地一声雷,震动了沈阳铁路局所辖的十个铁路分局,原沈阳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办公室副主任、吉林铁路分局办公室副主任姜某贪污人民币五百余万元后逃往泰国清迈。姜某之贪污罪案所造成的巨额亏空使吉林铁路分局身陷维谷。该案事发于1995年3月25日哈尔滨建设银行方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一纸诉状将沈阳铁路局吉林铁路分局告上法庭,共索赔本金、利息、原合同风险金总额年息30%等近人民币四百万元。1995年4月3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95)吉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吉林铁路分局败诉,原告提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冻结吉林铁路分局内部银行账号108221016450-0040,吉林铁路分局立时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影响铁路大动脉运输安全和职工生活,这对铁路来说不能不算一个大事件。
吉林铁路分局领导不能正确面对事实和向上级如实反映情况,而是选择了包庇分局涉案主要领导和弄虚作假的手段平息这一事件,与张同有、葛志山勾结徇私枉法释放了贪污人民币50万元的刑事被告人柴X滨、贪污人民币30 万元的王X界、贪污人民币10万的王X夫,张同有不听劝阻做下了索贿240万元(吉林铁路分局以金钱、实物为姜某埋单160万,对方所余240万银行国库发行款已不能实现债权)、徇私枉法惊世大案。事后,张同有用108平方米住宅换一套120平方米越层住宅,葛志山则由经济科长提升为副检察长,在吉铁一中占了一套90余平方米的校长级的住宅。
现在我们以证据来复原法律事实。
张同有、葛志山、张子杰违法犯罪集团以杀人、受贿、徇私枉法、报复陷害、绑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诽谤等形形色色犯罪形式报复陷害检察官之案,起始原由全在于“一书、二袭、三调、四信四卷、七案”。
“一书”:1990~2000年,我在办案之余经10年呕心沥血写成一书《美国商法》(上、中、下三卷,每卷42万字)。这部大学高年级、研究生教材是为中国作为大国之崛起而出版。我自筹资金十四万元(证据:农行贷款票据),吉林大学出版社以实物《美国商法》(40元/册)5000册作为稿费委托我发行(证据:发行权为特许权,吉林大学出版社发行委托证明)。这部书作为政绩,是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最害怕的,我的成就就是他们的末日,所以他们利用我向检察院汇报的全部工商注册材料搞“自罪”(他们先是同意,然后出尔反尔在5个月后超过合理时间大做手脚,将工商注册材料偷偷拿到工商局盖上公章,作为陷害检察官的材料。证据:全部工商注册材料15页及2001年11月20日工商局公章)。
“二袭”:1999年10月28日和11月5日,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中有人故意将我的住宅位置、电话号码透露给刑事被告家属,这些男女先是到家行贿不成,就在上下班途中围追堵截,起哄谩骂,打砸办公室,后来发展到月黑风高之夜袭击我的住宅,将窗上所有的玻璃打碎,大有黑云压城之势。第二次袭击发生后,张同有在接到报警后,居然按兵不动,坐山观虎斗,稳坐钓鱼船,借刀杀人。在吉林市昌邑区刑警大队立案侦查后,张同有指使凶手史某、彭某利用午休之机闯入我的办公室,开口第一句话就是:“张检察长让我来,知道你不在乎这个(袭击),我们打算找你唠唠。”在未得逞之情势下,史某竟然操起检察院办公电话向张同有汇报:“老邓又臭又硬!”,彭某事后向程显武副检察长发难:“老邓掏出枪来了。”(证人:程显武、史显宾、彭辉、)
“三调”:1999~2000年“三讲”运动中吉林铁路分局有两次调查问卷,在分局调查问卷上我客观地评价了一些分局主要领导如刘某、关某等多人在姜某、揣某贪污大案中的渎职行为以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致使当时分局主要领导怀恨在心,为现在的“辞退”、“强迫内退”打下伏笔。在吉林铁路分局派韩某、吴某作为工作组进入吉林铁路检察院后,我通过吴某向分局主要领导汇报了张、葛释放柴X滨、王X界、王X夫一案(证人:吴勇)。第三次是沈阳局派干部部姚部长(女)率领工作组专门到沈阳铁路局管辖内十个检察院调查整顿班子,一行人来吉林铁路检察院调查问卷时,我在调查问卷上直接写上“张同有、葛志山出卖国家法律徇私枉法释放可以判处十年以上被告人柴X滨、王X界、王X夫”。此举令沈阳铁路局、吉林铁路分局大为尴尬,葛志山秘密被“戒免”6个月(证据:沈阳铁路局干部部姚部长)。
“四书四卷”:“四书”指四份举报信。
1999年10月第一封举报信“关于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重大错案汇报题纲”:(1)1996年5 月张同有、葛志山徇私枉法释放柴某、王某、和另一王某大案。(2)1998年4 月26日张莹徇私枉法释放盗匪王某,养虎为患,造成1999年5月11日王某公然在720次旅客列车上劫持强奸女青年大案。(3)姜某在贪污500余万元后,长期“取保候审”在外,自由串供(姜领刑10年后又不收监,破了刑法记录,达到“有期徒刑10年而又能缓刑”,姜有充足时间利用其和吉林铁路分局主要领导何止百万元的交情及在沈阳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地位和影响、交情,向在基层检察院执法的主办姜、揣大案的检察官“秋后算账”)。同时举报涉案的吉林铁路分局主要领导5人(详见举报信)。(4)著名的吉林铁路分局生活供应段千万元大案,经张建国办理后“泡了汤”。(证据:第一封举报信)
1999年11月第二封举报信:(1)举报周铁民玩忽职守在内地将一把77式手枪丢给犯罪分子作案2~3年,由内地到边疆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后被吉林省公安厅在延边缴获,象这种严重渎职之人,因投在张同有的麾下被重用带病升官。(2)张莹玩忽职守将公安机关起诉到检察院的侦查案卷丢在大街上,竟使刑事被告人不能起诉求刑。更有甚者,1998年4月26日在办理长年在719和720次吉林~五常铁道线上车匪路霸王某大案中,不顾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定罪,竟徇私枉法放走王某。王某自诩是吃通“黑白二道”之人,乘警大队称之为“老贼”,民谚云:“火车好坐,五常难过”。该盗匪竟在释放的后第三天又“栽进局子”,1999年5 月11日,王某指挥胡某在光天化日之下在720次旅客列车上劫持女青年,公开示威,就在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对面不到50米的铁明旅社,在13.5个小时时间里两次强奸女青年。张莹涉嫌徇私枉法罪案后,靠关系、走后门,不仅继续混迹于检察队伍,而且案发后同年就“带病”入党。(3)张同有、葛志山徇私枉法索贿240万元释放犯有重罪、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柴某、王某和另一王某,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利益和安全。(证据:第二封举报信;1996年5月检察案卷97页。)
1999年11月8日第三封举报信:举报张同有、张某徇私枉法释放江洋大盗王某酿成严重社会后果。2000年12月江城晚报《法制周刊》和2001年第八期《法制天地》刊登重要文章详细报道了1999年5月11日王某光天化日之下在火车上劫持、强奸妇女嚣张犯罪事实。(证据:第三封举报信、2000年12月《江城晚报》、2001年第八期《法制周刊》)
2000年12月27日第四封举报信:再次举报张同有、葛志山索贿徇私枉法释放哈尔滨黑社会人物柴和“二王”,给社会埋下了极大隐患;1998年姜某落网后,被长期取保在外,处失控状态。案件被改变定性,姜某明明贪污,偏偏避重就轻起诉其诈骗、受贿,犯罪数额被大大压低。案件中多名吉林铁路分局主要领导被包庇,长期逍遥法外;1998年5月张同有从沈阳铁路检察分院等处得知举报人及举报内容,即开始大肆迫害检察官,明令举报人不得重用、不得入党、不得提拔,所有功劳成绩均被抹杀;吉林铁路分局局长郭新义涉合同渎职罪造成国有资产数千万元损失,以致于分局账号再次被查封,可怜分局属下每一职工遭受连累,当月工资被扣发,弄得民怨鼎沸、民不聊生,张同有徇私枉法,装聋作哑不作为,放弃法律监督,失职。原任沈阳铁路局长张伟只将郭新义降职开除党藉罚款二万元了事,以罚代刑。(证据:第四封举报信)
第四封举报信寄往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很快得到反馈。2001年3月春节刚过,吉林铁路分局王正人、苏毅马上将正在长春视查的沈阳铁路检察分院检察长王恩祥请到吉林连夜谈话。第二天上午在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五楼大会议室紧急召开全院检察干警大会。王检察长在大会上宣布:“昨天吉林分局党委用电话将我从长春找来,晚上与我进行了谈话。有的人因为反映问题,(“三讲”)运动后期肯定要受处理。”张同有勾结吉林分局涉案领导人开始了紧锣密鼓陷检察官于阴谋之中的迫害活动。“山雨欲来风满楼”,第二天是星期六,在调研室,张同有、程显武让谢伟找我去隔壁谈话,我没有理睬,程显武当时意味深长地说了一句,“老邓死不悔改。”报复陷害“这付毒药”早就配制好了,只是下手时机还不成熟罢了。
“四卷”:即张同有、葛志山徇私枉法释放柴某、“二王”(单独立案)三部检察案卷(计97页);张莹徇私枉法释放江洋大盗王某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一部检察案卷(计55页)。1996~2007年围绕这四部检察案卷,我与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进行了等长达十二年的六大回合战役:反腐面对面、报复与陷害、上班反上班、诉讼反诉讼、上访不作为、图穷匕首见。张同有利用所掌握的权力资源、人力资源一直在干扰司法公正。该案已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督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第200512070014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第2005120705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群众来访接谈访转(2005)073号;国务院信访3、4窗口第43号、铁道部2005年12月6日来访登记;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12月9日登记。)
“七案”:张同有为解除我的现职,象秦桧害岳飞一样,三天的时间里两易辞退令和退养令。我被解职是姜案、揣案、柴案、王X界案、王X夫案、王X学案、彭、史案七案“黑白两道”内外合力之结果。姜某得势时声名显赫,曾利用职权经尹X治局长和张X鸣副局长(张莹之父)签字从吉铁内部银行贷款人民币80万元购买黑色别克(buick)、卡迪拉克轿车各一辆,扬尘舞蹈到沈阳铁路局“进贡”,出于某种原因,沈阳局没有接受,后来这两辆高级轿车由吉林市精细化工站老板刘氏兄弟二人各乘一辆。刘氏兄弟专吃铁路,为贿赂吉林分局主要领导,曾组织吉铁分局主要领导“夫人公子观光团”飞来飞去到广州、深圳参观游览购物,食宿机票全包,夫人公子们同时有大把银子进腰包。刘氏兄弟此“义举”一时成为美谈,在吉林市满城风雨。姜某案发后,购买车辆的80万元贷款流入领导的个人腰包,就连姜某欠吉铁内部银行的近120万元债务最后也不了了之。姜某完全可以利用和吉林铁路分局主要领导成百上千万元打造出的交情和原沈阳铁路检察分院办公室副主任影响对主办其案件的检察官进行秋后算账。彭、史案在沈阳铁路检察分院的大有后台背景,他们交叉居高临下地对基层院主办案件人进行反攻倒算(证据:姜某判刑十年而不收监;在彭、史家搜查出的彭史案检察案卷;彭与沈铁检察分院王某电话记录。王某在掌控案件不成、彭、史分别被科以重罪后对吉铁检察院起诉科长郭某恶狠狠说:“你等着!”,)。我对彭、史提起公诉时,黑社会势力以正面冲突方式两次以武力袭击我的住宅。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破坏我的著作《美国商法》的发行,以报复陷害手段陷检察官于阴谋之中。,为保护我的家属安全,根据人身权大于财产权道理,上有吉铁分局涉案领导人之高压,前有黑社会攻击,背后有张氏集团射出支支冷箭,我不得不从长计议,以“同意内退”方式来保护我的家属安全。我的“内退”是“黑白两道”交叉点。
二、绑架杀人无人管
国学中所说的“士可杀、不可辱”是指一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不能掌握在他人手中。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原理:“事物处于前后相继的相互联系之中”。自1996年5月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徇私枉法犯罪至今,已经历12个年头六大回合战役。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以其合力完成了对检察官从政治到经济、从精神到肉体围剿,对生命财产的生杀予夺。而这一切仅仅是因为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一)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1)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的目的。(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公然侮辱,指行为人在有第三者或更多的人面前,对特定的人实施侮辱的行为。侮辱他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用语言侮辱他人,有的用文字侮辱他人,有的用动作侮辱他人(《法学词典》(增订版)第701页)。
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以侮辱罪方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个人及国家的利益,造成极坏影响和严重后果。
从1996年5月后,一些人“带病”升官感恩涕零,还有一些跑官要官者投到张同有麾下,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形成。自从检察官履行职责举报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至今,上述被告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主要从政治权利、个人荣誉、工作权、检察权、经济财产、生命健康下手,以政治砍头、谋财与害命三大手段对履行职责的检察官生命财产生杀予夺。张氏集团中除张同有、葛志山与企业领导人勾结索贿二百四十万元徇私枉法外,其他人皆为帮助犯,有的事前明知但出于打击报复检察官事后包庇;有的知情不举甚至渎职拒收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证据沆瀣一气事后包庇;有的为跑官要官为虎作伥投怀送抱成为帮助犯。在十二的时间里,张同有犯罪集团前后以其合力侮辱损害检察官:
1. 检察官晋级时篡改博士生学历(证人:张子杰、张建国、程显武)。
2. 违法公开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公开“教育”举报人(证人:沈铁检察分院刘润平、陶某、吉铁检程显武)。
3.2000年10月《美国商法》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在向吉林铁路分局、吉铁检察院、沈阳铁路检察分院等各级提供样书后,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违反宪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一分钱不支持,一句话不表扬”为手段进行压制,剥夺荣誉权。从1996年5月始,剥夺评优评先权;剥夺政治信仰权(入党)。
4.2001年11月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派遣吕宝山违法化装到检察官家侦查,向沈阳铁路检察分院打假报告。(证人:分院检察长王恩祥)
5. 2001年11月19日刚参加完全国检察官考试返吉,翌日即受到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8~9人围攻。2001年11月21日苏毅、张同有公开侮辱检察官:“不适合在检察系统工作,从检察院清理调出(辞退)”。张建国四处散布: “老邓的性格不适于在机关工作。”2001年11月23日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违法下《辞退令》(证人:谢伟、张建国)
6.2001年11月29日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以黑白两道的压力威逼写两份《内退申请书》。《吉铁检察院年鉴》大事却记载2001年11月27日邓内退,这证明了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事先已策划好阴谋后实施“逼宫”行为。(证据:2001年11月29日所谓的《内退申请书》2份;2001年12月29日非法的吉铁分局党干(2001)1476号“通知”;2001年《吉铁检察院年鉴》)
7. 张同有以越权代理方式办理、张建国以不当手段贿赂人事分处、违法下达非法《1476号通知》。以博士检察官工龄30年为唯一理由,将沈铁劳发(2001)48号企业文件与沈铁劳函(1997)329号企业文件捏在一处将检察官主体改为工人身份并侮以“富余人员”予以内退。
8. 政治歧视:同为科级干部,同院鲍长山、关嘉良内退离岗按国家机关干部享全额工资待遇,我作为检察官却被人为操纵按工人退养。
9. 2001年11月我的工资奖金是2035.35元,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滥用职权无中生有人为操纵将我每月工资奖金降为969.60元,工资打入另册。当月出满勤却被张同有“喝兵血、吃空饷”吃掉我的收入1065.75元。并剥夺工龄工资4年和合同制补贴及所有的福利待遇(证据:非法的吉铁分局党干(2001)1476号“通知”;2001年11月工资条;吉铁检察院财会帐单;吉铁检政岗调资(2006)第23号。)
10. 2001年12月1日,经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杨业勤批准,由省院政治部赵伟光处长操作,吉铁检察院已通知我上班(证人:谢伟)。在人事冻结情况下,张同有将我的职位空缺卖给沈阳铁路局纪检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恩礼,安排其侄儿一工人到检察院做司法警察,张恩礼安排张同有女儿在大连火车站工作,张恩礼是张同有在沈局吉林帮中找到的靠山之一。张同有喝兵血卖空缺权力寻租收红包,其收到的最大红包是在形形色色犯罪之后不受惩罚。其保护伞作用降低了张同有的犯罪成本。这就是张同有屡打不倒,“扫帚已到,灰尘却不会跑掉”的原因。
11.2001年12月至今,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以非法的吉铁分局党干(2001)1476号“通知”剥夺我政治权利(剥夺信仰权、工作权、检察权、开会权、学习权、荣誉权),剥夺检察官晋级权,从1999年3月8日至今八年不晋级;对我上班、开会、学习围追堵截,对检察官和家属威胁、跳脚破口大骂(证人:谢伟、罗海波、张文清)。剥夺工资奖金福利金额已达20万元。已达犯罪数额。(证据:工资存则)
12.2002年6月吉铁分局韩永固、张副处长找检察官了解情况时,拒收张同有、葛志山、张莹徇私枉法检察卷二册。(证人:韩永固、人事分处张副处长)
在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业官员渎职的情况下,张氏违法犯罪集团终于在2006年8月7日胆大枉为铤而走险。
13.2006年8月7日8时上班时间,在检察院政治部在光天化日之下施“白虎节堂带刀”之计(见《水浒》、戏剧电影《野猪林》),张子杰、谢伟、林林、王凯等人非法拘禁(软禁)检察官。廊下早已埋伏下“刀斧手”。
14.2006年8月7日8时10分,在政治部勾凶三人绑架检察官,开创全国之先河。
15.非法搜查人身。我曾两次大声质问谢伟:“是不是你们搞的鬼?!”谢伟、林林无言以对。(证据: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谢伟、林林)
16.张同有党羽遍布吉铁检察院各个要害部门。非法拘禁和绑架案发生之迅速说明张同有违法集团早已预谋,绑架发生时检察院全员在现场。在检察院四楼30米长的走廊中,凶手三人殴打、扭送、拖打检察官,嘶喊声如雷。在“欢迎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振华来院莅临指导”横幅下, 检察院全体干警刚刚照完集体相,绑架检察官之案发生时转眼间已一个人影不见。检察院各门紧闭,里边人屏息而待无一人施以援手。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就是要在全院干警面前抓走检察官,在楼下大杂院(检察院所处办公楼中有铁路各个单位)中当众羞辱一番,再押上警车羞辱,以使检察官颜面扫地。(证据:吉林铁路公安处治安大队牟光、邵天文、“自称不是警察的人”)
17.损坏贵重眼镜一副,打落牙齿四颗,打断肋骨四根,面部划伤5厘米,出血。(证据:物证与照片、吉林市牙科医院诊断书、吉林市第二中心医院诊断书、X片4张、CT片等)
18.用警车押送,异地看押,故意途经闹市,游街示众。(证据:吉林铁路公安处治安大队牟光、邵天文、“自称不是警察的人”及警车司机)
19.在省检察长下榻的吉林国际大酒店门前设警员、警车看守,如临大敌。阻断检察官与国家联系和对话。(证据:吉林铁路公安处治安大队警察邵天文)
20.凶手用手指着我说:“他们让我杀了你,但我不会杀了你。”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利用省院检察长视查之机故意陷检察官于阴谋之中。他们意在激起我强烈反抗然后好当场击毙,死后再安一罪名。(证据:吉林铁路公安处治安副大队长牟光)
21.张氏集团扣押人质,非法拘禁检察官7小时,下午15时检察官利用吃饭机会摆脱控制脱离危险。(证据:吉林铁路公安处治安大队、牟光、邵天文)
22.用现代化通讯工具向太空电离层发出通缉,声称邓“扣押”后“跑了”,非法搜集住宅位置、本人及家属电话号码,非法实施监视居住。(证据:2006年8月7日吉林铁路公安处乘警大队值班调度,值班电话:6127248)
23. 张氏集团非法搜查、扣押中央批复文件、张氏犯罪集团徇私枉法检察卷和个人文件54小时。(证据:吉林铁路公安处治安大队牟光)
24. 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把握着检察院各个要害部门。打伤人可以长期逍遥法外不受控制。2006年8月21日,吉林铁路公安处率先赔礼倒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案发后, 2006年8月8日第二天早上6时许,张氏集团做贼心虚,派出郭建伟探听虚实以便向上级继续打假报告雪藏此事。两相对照的是,张氏集团至今不撤销违法通缉令、不赔礼倒歉、不恢复名誉、不消除影响、不赔偿损失,好似没事人一般。绑架案发后,张同有倒是用公款犒赏违法犯罪集团成员每人赏金200元。
(二)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有:(1)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具有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的目的。(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他人方式,可用语言,也可用文字。(《法学词典》(增订版)第785页)
1. 2001年7月中旬我向检察院汇报、递交了受吉林大学出版社委托发行《美国商法》的全部工商注册材料15页,并在院里复印,检察院同意发行《美国商法》。张氏集团利用职权之便,暗地里出尔反尔。在四个月后,即同年11月20日张同有派人原封不动一页不差地将我交给检察院的这些材料拿到吉林市工商局声称“备案”,请工商局盖个章就算完成了诽谤检察官的诬陷材。诽谤检察官自费为国家出版发行重要著作《美国商法》是“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证据:2000年12月吉林大学出版社委托发行证明;2001年11月20日利用检察官向检察院报请的发行《美国商法》工商注册材料出尔反尔搞“自罪”陷害书证15页;破坏《美国商法》发行造成经济损失34万元书证、照片)
2.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沈阳铁路局打假报告,其诽谤材料已成为“红头文件”,成为检察官恢复工作最大障碍。(证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处)
3.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在法庭出伪证《关于邓焕青举报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释放柴X滨、王X界、王X夫的调查报告》。(证据:吉林铁路检察院张建国、王凯)
4.诽谤材料:2001年《吉铁检察院年鉴》。(证据:吉林铁路检察院谢伟)
5.诽谤材料2001年11月25日《辞退令》。(证据:吉林铁路检察院谢伟)
6.诽谤材料2001年11月29日《吉铁分党干(2001)1476号〈通知〉》,用此解除检察官现职,剥夺政治权力并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证据:非法的2001年11月29日《吉铁分局党干(2001)1476号通知》)
7. 散布诽谤言论:“老邓总是向别人说他自己非常富有。”(证据:张建国、谢伟)
8. 2005年5月派吕宝山到吉林市中级法院去干扰司法公正,造谣诽谤中伤检察官经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杨业勤批准上班是:“天天去泡……听铁路法院讲……可有意思了。”(证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法官张副院长在庭审前5分钟对再审合议庭全体法官语)
9. 诽谤材料:将检察工龄书面诽谤为从1992年起计算。(证据:1990年4月1日吉林铁路检察院令:任命助理检察员)
10. 2006年8月7日张氏集团捏造事实以检察院名义向吉林铁路公安处移送治安假案:(1)有一个人大闹检察院;(2)把张子杰副检察长打了;(3)这个人有精神病。(证据:吉林铁路公安处)张氏集团行为造成极其严重后果:杀人未遂,造成重伤害。
(三)、伤害罪亦称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伤害人身健康的行为。在我国,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种。本罪的主要特征有:(1)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有因报复等动机而伤害他人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在客观方面必须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借助棍棒、刀、枪,用自己的口、手、脚,投毒或精神刺激等手段伤害他人身体。(3)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即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使其不能发挥正常人体器官的作用。(《法学词典》(增订版)第315页)
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从1996年5月至今,为报复陷害正确履行职务的检察官和逃避惩处,长期使用软刀子割头(精神刺激)和肉体消灭相结合的方法对检察官生杀予夺。其手段为谋财和害命。
(A)1996年5月至今12年里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主要以“谋财”(经济制裁)等软刀子割头方法(精神刺激)造成伤害。物质决定精神。正所谓“几年来软刀子割头不觉得死,只等到健康灯悬,方觉得命中有差”:
1.以诽谤罪破坏《美国商法》发行,造成我经济损失34万元。《美国商法》在出版后的七年里一直背着罪名无法发行,现堆积在仓库中等待发行。(证据:照片、贷款票据14万元)
2.用《辞退令》和《内退令》解除现职并不得恢复工作。长期剥夺正常的检察官晋级权。即使2001年12月1日省检察长批准上班,张氏集团仍以各种侮辱诽谤手段不许检察官上班,造成权利人经济收入损失20万元。
3.以手中财力资源、人力资源、权利资源从三方面阻止检察官恢复工作:(1)向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省检察院和沈阳铁路局打假报告;(2)干扰司法公正;(3)对检察官正当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和撤销虚假报告的申请长期行政不作为。其结果造成博士检察官长期资源浪费和报国无门。
4.在12年的时间里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以徇私枉法罪、报复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多种犯罪形式迫害检察官。
(B)以“害命”为主要手段实施杀人、绑架。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晚18时和翌日下午16时许,一个事先设计好的阴谋开始了。妻子和我分别接到0432~2540276电话通知:“辽宁省检察院一把手8月7日上午8时到吉林院检查工作,让你去。”
8月7日上午8时,我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于我反映问题的督办函、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我提起的人事争议诉讼案件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函、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待我的文件,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反映问题给辽宁省检察院备查信函、张同有徇私枉法罪证检察案卷97页和《抗议博士检察官报国无门》、《要求上班》、《要求撤销关于邓焕青举报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释放柴X滨、王X界、王X夫的调查报告》、吉林市两级法院裁定等文件到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检察院办公楼外,全体干警着装站在“热烈欢迎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振华莅临指导”横幅下照相,我向张子杰出示了全国人大督办函、辽吉两省人大常委会案件交办函,声明“会见王振华是公事”。张子杰安排谢伟、林林二人陪同到四楼,本在小会议室等待,王凯跟上来,让谢伟打开政治部门,接着被三人软禁,几分钟后,廊下出现陌生人走动,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要动手了。(证据:文件、照片)
8时10分,正值我与谢伟、林林讨论中央有关机关批复文件和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徇私枉法罪检察案卷时,张氏集团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依法履行职务检察官报复陷害,虚构事实向吉林铁路公安处报假案:“有一个人大闹检察院,把张子杰副检察长打了,这个人有精神病。”张氏集团勾凶三人,将正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以“精神病人”对待,就象当年国民党反动派在海军总部绑架中山舰舰长李之龙一样,强行绑架、武力劫持检察官,扣押人质,开全国之先河。张氏集团大打出手,非法搜查,抢夺文件和犯罪证据。我在文件包被抢夺、双臂被钳住后两次在政治部大声质问:“谢伟,是不是你们搞的鬼?!”谢伟、林林无言以对,袖手旁观,坐山观虎斗,稳坐钓鱼船。眼睁睁见得检察官被三绑匪绑架、殴打,拽出政治部走廊30余米。当时格斗声、叫喊声响声如雷。检察院四楼走廊南北两侧十余间办公室分布着检察院各个部门,但多由张氏集团党羽把持,间间房门紧闭,人都藏匿其中,尽管每人都是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但无人敢越雷池一步,多年来被张同有吓破了胆,偌大一个检察院更无一人施援手。
被指使人殴打侮辱,实施暴力:
1.打碎贵重照眼镜一副。(吉林铁路公安处治安大队邵天文)
2. 右面颌划伤5cm,出血。(吉林市第二中心医院诊断书)
3. 打掉左上第五、六、七、八牙齿。(吉林市第二中心医院诊断书;吉林市牙科医院诊断书、X光片)
4. 打断左肋骨五、六、七、八四根。(吉林市第二中心医院诊断书、平面X片一张、二维X光片三张)
5. 颅脑损伤:腔隙脑梗塞、脑动脉硬化、脑萎缩。(吉林市第二中心医院CT片、专家诊断书)
6.左臂拉伤致肩周炎臂不能上举,器官障碍。(吉林市第二中心医院诊断书)
7.绑架损伤致病:2型糖尿病(终生疾病:伴有脑梗、心梗、失明、大血管病变、微细血管病变、神经末梢坏死、神经病变、坏疽截肢、肾衰竭、尿毒症、血液透析直到死亡等极其危险并发症)。(吉林市第二中心医院化验单、吉林省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历、诊断书、化验单、出院单)
8.绑架损伤致病:二级高血压。(吉林省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历、出院单)
9.E.D.
根据两院两部1990年4月20日联合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规定,上述第1~2项构成轻伤;另据两院两部1990年3月29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上述第4~9项,已造成对人体组织、器官结构有严重影响并且不可恢复的损伤,致重病及伤残。上述绑架造成检察官生命健康至少损失二十年。
检察官为了保护检察卷身负重伤,作为检察官义务保障人的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已成了张氏集团手中的报复工具。谢伟、林林袖手旁观。检察官被绑匪武力劫持带伤扭送下四楼,院中围观者甚众。三绑匪挟持检察官作为人质上警车后,警车驶往沈阳铁路局吉林工作处后院大门入口左侧二楼,由人严密看押,切断电话,限制人身自由,声称不到晚上不放人。由于凶多吉少,凶手已扬言“杀人”,为防不测,15时左右,非法拘禁7个小时后,我利用吃饭时机脱身。张氏犯罪集团于是用吉林铁路公安处乘警大队无线通讯查询检察官妻儿电话、住宅位置和电话,在全国范围内通缉检察官,追查电波传遍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白山黑水之间,在中国大地上上演中国版本的《追捕》。
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的成员或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为企业高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围绕四本检察案卷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长达12年的报复陷害并造成人民币54万元巨额经济损失,侮辱、诽谤、绑架人质、勾凶伤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在长达十二年的时间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有故意杀人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报复陷害罪、故意伤害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十数项罪名,应数罪并罚加重处理。
2002年3月20日张同有报复陷害强迫内部退养一案经吉林市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该案以人事争议为由在吉林市昌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派出检察员张建国、王凯台前幕后干扰司法公正,在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就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情况下串通法院改变定性以劳动争议为由驳回起诉。在2003年5月上诉审期间,再派检察员张建国、王凯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宴请贿赂法官办人情案、金钱案,以检察院名义干扰司法公正,串通法院驳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8月27日颁布了《关于受理人事案件通知》,2005年5月该案在吉林中院提起再审,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又派出检察员吕宝山到法院中伤诽谤,第三次干扰司法公正,串通法院再次民事枉法裁决,再审驳回。该案成了“向杲化虎”的故事(见《聊斋》)。根据法院裁决,该案同时启动行政程序。自2001年11月23日至今7年的时间里,三次启动调查程序均被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化解(证据:沈阳铁路局政法委副书记李长春)。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均被无理地拒之在法院大门之外;三次在沈阳铁路局启动调查程序;无数次在吉铁检察院启动程序;无数次在原吉林铁路分局启动恢复工作程序;二次上访吉林市人大;一次上访吉林市政法委;一次经吉林市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数次上书沈阳局、铁道部;无数次上书检察系统各级领导;四次上访沈阳铁路检察分院;三次上访辽宁省检察院;一次上访辽宁省人大;二次上访吉林省人大;三次上访吉林省高级法院;二次上访铁道部;一次上访国务院;二次上访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次上访全国人大。终于在2005年12月,该案成了全国人大督办、吉林省人大交办的案件。在吉林市、沈阳铁路局、铁道部乃至由下往上的检察系统中,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利用手中的社会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权力资源交动官长、走动衙门,上有保护伞,周围有关系,下有为虎作伥效力之人,其手眼通天甚是了得,成了影响一方的“小气候”,要风得风,要雨得雨,谁人能碰?哪方敢管?张氏集团结党营私,党同伐异,其控制下的检察院乌烟瘴气司法腐败,丢枪给犯罪分子从内陆到边陲作案近三年的(被吉林省公安厅缴获)、徇私枉法释放罪犯索贿二百四十余万人民币的、徇私枉法释放罪犯造成列车上劫持妇女强奸妇女影响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丢卷后立假案的、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立假案贪污的(立案后有证据微型录音带11盘),吃案不立,或拉入党内或纷纷“带病”升官。张同有其至亲赵某也被其安排到吉铁法院当法官,曾因外出办案渎职酒后把玩手枪酿成大祸,将吉林铁路第一中学一青年教师毙于枪下,事后张同有将其从吉林市丰满检察院弄出来,照样在沈阳铁路局、原吉林铁路分局管辖内做法官升官不误,舆论一片哗言。吉林市哪人不知,谁人不晓?党纪国法又能奈张同有何?试问在今日之中国谁敢杀人不偿命?谁能伤人不赔偿?谁能重伤他人而逍遥法外?谁敢以非为金钱方式绑架国家检察官作为人质?2006年4月,在我的夫人去检察院质询张同有违法犯罪集团吃空饷克扣合同制补贴和要求检察官上班时,张同有有恃无恐挑衅:“老邓上铁道部告我,随便怎么告我擎着!”张同有忘了评剧《杨三姐告状》中有一句唱词:“人命关天不能白拉倒”。张氏集团前后12年之久持续状态的犯罪行为和犯罪金额的积累,从量变到质变酿成犯罪。绑架案在铁路公检法、沈阳铁路局、吉林铁路乃至吉林市、吉林省、辽宁省造成极坏影响,辽宁省人大、吉林省人大、吉林市人大已出面干预。案件于2006年11月17日由吉林市人大已转到沈阳铁路检察分院和吉林铁路检察院,现在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控申、渎职侵权部门还在“吃案”。2007年4月11日吕宝山公然抗法,在后任检察长赵军面前对检察官叫喊:“(你)见人就咬。你把我整(监狱)里面去?!这个案子就归我管,我还不管了!”撒手扬长而去,态度嚣张可见一斑。(证据:2006年11月14日吉林省人大转办文件;2006年11月17日吉林市人大转办函)
邓焕青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附:证据若干。
http://denghuanqing.blog.sohu.com
http://blog.sina.com.cn/u/1281334891
http://blog.phoenixtv.com/index.php/uid_935832_action_viewspace_ite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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