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教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体部署,定于6月27日—28日组织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测试人员范围
非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参加2005年至2009年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
二、测试报名
1.报名时间:6月18日-19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2.报名地点: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到青岛教育人事服务大厅(地址: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38号四楼)办理测试报名手续,领取《测试通知单》;其他申请人到本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区、市教育体育局开设的报名点报名。
3. 报名材料:考生本人身份证、测试费180元、考生近期一寸正面半身照片1张。
2005、2006、2007、2008年通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但未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还应携带本人《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
三、测试安排
已报名的考生请于6月25日登陆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网站(http://www.qdedu.gov.cn/renshi/)查询测试具体安排(包括考点信息、分组安排、报到时间等),按要求参加测试。
四、测试形式及标准
1.测试采取面试和说课结合的方式进行(详见附件1)。
2. 测试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五、其他事项
1. 凡需参加本次测试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测试通知单》准时到指定考点报到并参加测试,否则今年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2. 有关单位要广泛进行宣传,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需要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 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须知
2.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评分标准
3. 关于对测试中违反纪律及作弊问题的处理规定
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须知
一、测试安排
1.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分为面试和说课两个方面,两项测试成绩满分各为100分。
2.考生凭本人《测试通知单》和身份证进入考点。
3.考生按抽签确定的测试号顺序由监考人员引导到备课室,确定测试题目,备课时间45分钟。
4.备课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引导考生到考场,说课和面试时间合计15分钟。
5.测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点,不得逗留或返回。
二、有关要求
1.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指定考点报到,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测试资格。
2.考生进入备课室时,除必要的文具,如圆珠笔、钢笔等外,不允许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电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测试无关的物品。
3.考生在备课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备课记录;不得互借文具、夹带资料、冒名顶替;不准吸烟。
4.考生不得在备课室提供的课本上涂写或作记号等,使用备课室提供的稿纸备课,备课结束后可携带本人的备课稿纸说课。
5.考生应按规定程序参加测试,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自觉遵守测试秩序,对于影响测试工作的行为,监考人员有权制止,严重者可取消其测试资格。
附件2:
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评分标准
测试 |
测试 |
测试指标 |
测 试 标 准 |
面 试 |
仪表仪态,语言表达 |
仪表仪态,口头表达能力 |
仪表庄重,行为大方,举止文雅;口齿清晰,表达流畅,条理清楚 |
教育观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学生观、教育价值观、职业道德观,处理突发事件和 一般事件的能力 |
正确的学生观、先进的教育价值观、良好的职业道德观;热爱教育工作,对从事所申请学段教学工作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正确的认识;能机智合理处理突发事件和一般事件 |
|
说 课 |
教学设计,教学能力,教学基本素养,教学思想 |
教材分析及教学目标、内容设计 |
教材分析全面、透彻;教学目标完整(知识、能力、非认知素质)、适度、明确、具体;教学内容正确,容量和深度、广度适宜,难点、重点确定合理,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的策略得当 |
教学方法、手段及过程设计 |
教学方法设计富有实效性,注重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开放性、探索性、创新性、层次性;恰当运用有效的教学手段和教具;教学结构设计合理,教学过程设计有序 |
||
教学基本素养 |
语言准确、生动、精炼,板书设计简明、规范;教态亲切、自然,态度认真。 |
||
教学思想 |
体现教学的民主性,注重师生间的互动、交往;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能够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能够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学生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在整个说课过程中得到有机体现 |
附件3:
关于对测试中违反纪律及作弊问题的处理规定
为严肃考风考纪,对违反测试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考生犯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情况之一者,测试成绩判零分:
1.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进入备课室、考场者;
2.在考场内随便说话或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通过通讯工具与场外联系者;
3.抄录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者;
4.顶替和被替参加测试者;
5.帮助他人作弊者;
6.偷看他人备课材料、抄袭他人者;
7.备课时间到仍不停止备课者;
8.将考试课本带出备课室或考场者;
9.故意毁坏测试课本者。
10.其他违反测试纪律不听劝告者。
二、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第1条规定执行外,还报请公安部门,按扰乱社会治安处理:
1.扰乱测试秩序,影响他人测试不听警告者;
2.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者;
3.冲击测试场所,影响测试正常进行者。
三、对监考人员玩忽职守,纵容、袒护考生作弊者,立即取消其工作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四、所有监考人员,如有执法犯法,利用职权协同作弊或涂改测试人员成绩者,由市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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