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法法网全真模拟题B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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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第1题: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一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拨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是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是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的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本题涉及侵权行为与自助行为的区分问题。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主观上应具有侵害他人权利的过错。而自助行为则不然,它是自助行为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合法行为。当然,自助行为不能过限,在本题中,如果服务员不打报警电话,以暴力手段迫使该客人付房钱,则构成侵权行为。住店客人未付房费即离开旅馆的情况下,旅馆工作人员为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有权采取自助行为,该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容忍的程度,即具有合法性。故本题选项为D。
第2题:高某因生活困难,于1976年底将房屋2间典给吴某,典价5000元,典期15年,未约定典期届满未回赎视为绝卖。高某向吴某交付了房屋,吴某向高某支付了典价5000元。吴某自己居住到1988年时,将房屋出租给孙某居住,每月收取租金400元。1990年因房屋年久失修,吴某出钱1000元进行了修缮。以下关于此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高某有权要求吴某将收取的租金分给自己一部分
B.如果高某将房屋赎回,吴某有权要求高某支付修缮房屋的费用
C.如果高某于1992年初要求回赎房屋,因典期已过,吴某有权拒绝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如果高某于1990年要求回赎房屋,因货币贬值,吴某有权要求高某参照货币贬值的比率增加典价
B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典物,并可以将其出租,或者将典权转让。典权人为典物支付的有益费用,在出租人回赎时,有权在现存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出典人偿还。
《民通意见》第120条:“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因此只有B项是正确的,A、C、D项都是错误的表述。
第3题:某甲将房屋租与乙使用,租用期间乙在阳台的廊檐上摆放数只花盆。一日大风,一只花盆坠下楼去,砸伤小孩丙,花去医疗费1000元。该笔医疗费应由谁承担?
A.甲承担
B.乙承担
C.乙与小孩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D.甲、乙共同承担
B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依《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本题中,乙在阳台的廊檐上摆放花盆,本身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其具有主观过错。大风只是导致花盆坠落的条件,而非原因,因此,乙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此外,甲虽然为出租人,即房屋的所有人,其对花盆的坠落不存在任何过错,故其不承担责任,故AD选项不正确。再次,花盆坠落将小孩砸伤,小孩的监护人不存在任何未尽监护义务的情况,故小孩的监护人不承担责任,故C选项不正确。
第4题:甲公司因兼并乙公司,负有向丙公司付款20万元之义务;而此时依据甲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丙公司必须向甲公司提供价值20万元的彩电100台。现甲公司想抵销这一债务,则:
A.经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抵销
B.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
C.自向乙公司发出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
D.自与丙公司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本题涉及债的抵销问题。债的抵销依产生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必须双方互负同种类债务,互享同种类债权,且符合抵销的其他要件。法定抵销可因单方通知而实现。依《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即合意抵销。合意抵销不得采取单方通知方式,而应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故本题选项为D。
第5题: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 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题中,装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
第6题: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
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
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
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董军为帮助董红叔父董强的生活,不是为了被监护人董红的利益,未尽到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因此,该赠与无效。
第7题:甲委托乙将一批香烟运往A市,途中乙患急症入院抢救,乙将香烟托付给司机丙运输,并请护士打电话将情况告知甲。甲当即表示丙不可靠,不能将货物(香烟)托付给丙。但此时丙已开车上路。结果途中遇雨,部分香烟被淋湿报废,乙对此:
A.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甲将香烟托付给他
B.应和丙共同承担责任
C.对损失没有责任,因为情况紧急,为保护甲的利益
D.应和甲共同承担责任
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本题涉及转代理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依照《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转代理的,转代理成立。此处所说的紧急情况,依照《民通意见》第80条的规定,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况。在转代理关系中,原代理人负选任义务和指示义务,如果原代理人尽到了选任义务和指示义务,则原代理人对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原代理人未尽到选任义务和指示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对被代理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如果再代理人也存在过错的,则原代理人与再代理人一起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本题中,乙因自己生病,为了甲的利益将甲委托事项转托于丙,符合转代理的规定,转代理关系成立,在该转代理关系中,乙不存在选任和指示上的过错,同时,丙对损失的造成也不存在过错,故该损失应由被代理人甲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8题:牛某和曲某关系不错,两人经常互有走动。一日牛某又去曲某家做客,因为突然有事而急忙离去,却不慎将手机遗忘在曲某家。曲某发现后没有通知牛某,而是自用,一周后该手机被小偷偷走,后来牛某得知此事,要求曲某返还手机。曲某称自己是替牛某保管手机,不愿意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牛某无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无因管理
B.牛某无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善意占有人
C.牛某有权要求赔偿,赔偿的数额为手机的价值减去曲某的保管费用
D.牛某有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恶意占有人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占有可以分为很多种,区分不同种类的依据在于它们的法律效果不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法律效果上有非常大的差异。占有物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如果占有人为善意,则仅于因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如果占有人为恶意,则须全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本题的另一个问题是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判断是否为无因管理,可以看是否符合以下要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不违背他人的意思。曲某为牛某的好友,发现牛某将手机遗忘在他家,应当及时通知牛某或者返还给牛某。而不应该擅自将牛某的东西占为己有,可见曲某并不是为了牛某的利益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由此可以判断曲某是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牛某因此而受的损失。
第9题:下列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的是:
A.姐妹二人各自出资50%,共同购买的商品房
B.甲将自己的饭店折成100股,卖给乙50股
C.甲、乙各出资5万元,购买一辆车
D.甲、乙共有一栋房子,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民通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因此,选项D中的财产应当确认为共同共有。
第10题: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性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空公司的调查,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
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
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商场不能拒绝
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商场也可以拒绝
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本题涉及部分履行问题。依照《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分期履行要求债权人承担相应费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
第11题:甲、乙于2003年5月4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3年10月30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3年8月,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3年12月31日,并通知了丙,丙对此不置可否。2004年2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向丙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案情,下列哪种表述正确?
A.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
C.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滞纳金不承担保证责任
D.根据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丙对甲不享有抗辩权
B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丙对甲、乙双方将还款期延长未作书面同意,所以丙还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A项错误。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题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03年10月30日,因此,保证期间止于2004年4月30日。据此,B项正确。
根据《担保法》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据此,C项错误。
本题中,合同明确约定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丙对甲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根据《担保法》第20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所以丙仍享有乙对甲的抗辩权。据此,D项错误。
第12题:中秋节即将到来,甲商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月饼供销合同,约定在农历八月初一履行合同,后因乙公司人事上有大的变动,迟迟未能履行合同。甲商场一等再等,终于在农历八月十三向乙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商场无权解除合同,因为他没有向乙公司进行催告
B.甲商场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C.甲商场有权解除合同,无须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D.甲商场单方解除合同,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本案中的情形属于《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的情形,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甲商场有权解除合同,此权利是形成权,只需单方作出即可,无须征得乙公司的同意。故C项为正确答案。
第13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违约行为的是:
A.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但出租人不协助的
B.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的
C.承租人自行确定租赁物,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未进行干预,但租赁物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D.出租人不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的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据此,A项属违约行为。合同法第241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据此,B项属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据此,C项属违约行为。《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据此,D项正确。
第14题:甲开发商曾分别向乙、丙、丁各借款300万元、50万元及150万元并以其市价约500万元的商品房分别为乙、丙、丁设置三个抵押权,均办理登记。但乙最先,丙次之,丁最后。其后乙与甲开发商合并。不久,甲因未对丁清偿债务,丁申请行使抵押权,扣除税收各项费用之后,共拍得350万元。问本案中乙、丙、丁的抵押权如何实现?
A.乙150万元,丙50万元,丁150万元
B.乙210万元,丙35万元,丁105万元
C.乙300万元,丙50万元,丁不受偿
D.乙300万元,丙12.5万元,丁37.5万元
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54条的规定,本题中,就实现抵押权拍得价款,按照乙、丙、丁的顺位先后受偿。但乙与甲开发商合并,乙对抵押物商品房既享有抵押权,又享有所有权,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乙在三个抵押权人中顺序在先,所以乙可以其抵押权对抗丙、丁之后序抵押权。故C项正确。
第15题: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
A.华利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华利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故选项D正确。
第16题:某个体工商户李某与某企业签订合同,由李某承做50套办公桌椅,2000年4月底发货给某企业。由于李某施工地点狭小,故李某与某仓储保管单位又签订合同,由某仓储保管单位保管李某已做好的桌椅,并于4月底一次将50套桌椅由保管方负责发往某企业。然而4月底已过,某保管单位仍未将桌椅发出,在李某的催促下,其保管单位将桌椅发出,但又错发了到货地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李某有权要求保管单位赔偿逾期交货而遭受的损失
B.某企业有权要求保管单位赔偿逾期交货的损失
C.某企业有权要求李某和保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有权要求保管单位将50套桌椅运到某企业,但多支付的费用应由李某承担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本题涉及对合同关系相对性的理解问题。合同关系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根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非依合同或法律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本题中,李某与某企业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李某与某仓储保管单位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关系。各合同当事人只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并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第17题:老王与老伴生有儿子王一、王二,二人都已成家另过。王一有一女儿,王二有两个儿子。1999年王二因车祸去世,老王因经不住失去儿子的打击,一病不起,不久也去世。老王死后留下房屋数间,存款数万元及名人字画若干。老王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将字画及房屋留给王一,其余财产未作处理。而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王一又遇车祸而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二因比老王早去世,不能继承老王的遗产
B.虽然王二遇车祸而死,但仍能与其母亲平分老王未作处分的财产
C.王一的女儿可行使王一的遗产继承权,但房屋字画除外
D.王二的两个儿子不可以继承王二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王二早于被继承人老王死亡,当然不能继承老王遗产,但王二的两个儿子可代位继承王二的份额,这是代位继承。故A正确,D错误。
王一死亡发生在分配遗产过程中,故发生转继承,王一女儿依法可以取得对王一遗产的继承权,包括其因遗嘱继承得来的房屋、字画,故C错误;又由于王二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未作处分的遗产应当由王一、王一的母亲、王二的子女共同继承,故B错误。
第18题:甲乙二人1996年结婚,婚后,甲与他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乙在家照料家务,同时帮甲处理一些生意上的事。2005年2月因感情不合,乙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于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甲同意将一部分转让给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甲乙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甲乙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甲乙不能分割在合伙企业的份额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19题:葛伟是甲科研所的工作人员,他承担了本单位的某项科技开发课题,研制一种冷凝机。在尚未研制成功时,葛伟工作调动,调至乙科研院工作,葛伟又利用乙科研院的设备及技术资料继续研制,终于将新型冷凝机研制成功。丙厂认为该冷凝机市场很大,遂向葛伟提出转让该冷凝机技术。葛伟与丙厂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现甲科研所、乙科研院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技术成果属于自己,葛伟无权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葛伟有权与丙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因该技术成果归葛伟所有
B.该技术成果归甲科研所所有,葛伟无权与丙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C.该技术成果归乙科研院所有,葛伟无权与丙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D.该技术成果由甲科研所、乙科研院合理分享,葛伟无权与丙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见《专利法》第6条,《合同法》第326条。本题葛伟是承担甲科研所课题所作的研究,在继续研制过程中又利用了乙科研院的设备及技术资料,因此,该科研成果应由上述两个科研机构分享,葛伟无权转让。
第20题:2003年12月,甲借给乙一套机器设备使用(其中该设备的操作系统由王某所有,许可甲使用),并约定仅限于自己使用不能出借。2004年5月,乙未经甲同意将该机器出租给丙,每月2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甲可以主张乙侵犯了其操作系统的出租权
B.只有王某可以主张乙侵犯了其操作系统的出租权
C.甲、王某都可以主张乙侵犯了其操作系统的出租权
D.甲、王某都不可以主张乙侵犯了其操作系统的出租权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本题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而仅仅是附随的操作系统,故选项D正确。
第21题:王某从某字画店买得一幅油画作品的原稿,上面没有署名。王某觉得这幅油画哪个地方美中不足,又不知到底问题在哪里,于是王某授权在某美术学院任教的秦某对画进行修改。经秦某稍作修改后,王某觉得这幅画已基本上无可挑剔。算得上是画中的精品了。王某遂将这幅油画拿到某书画展览会参展,并在画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一日,某书画家方某在展览会上看到了这幅画,发现这是他还未完成的草稿,于是找到王某主张著作权。双方就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在画的作者身份确定之前,王某拥有该画的著作权,并可以依法行使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B.王某授权秦某对画进行修改和拿画参加展览都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
C.在画的作者身份确定之前,王某可以对该画进行发表和复制
D.该油画的作者确定为方某后,画的著作权归方某,王某只拥有该幅油画的所有权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王某从字画店买得油画原稿后,取得了画的原稿所有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画的原稿所有人王某有权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A项的著作人身权里包括署名权,故A项错误;B项中王某行使的是修改权和展览权,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和《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C、D项都正确。
第22题:1992年2月19日,甲企业就其生产的家用电器注册了“康威”商标。后来乙企业使用该商标生产冰箱,并在2002年4月开始销售“康威”牌冰箱。下面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甲对其商标的续展申请必须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的6个月内提出
B.乙企业对“康威”的使用为非法使用
C.乙企业可以在
D.商标权的有效期为十年,甲企业在
B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商标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续展权是对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有限期届满时,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因此在续展期商标权是依法受保护的,乙企业的使用为非法使用。
第23题:甲乙两同学是参加今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就公司法的相关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甲的观点如下:(1)禁止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乙的观点如下:(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则上述说法正确的有:
A.甲(1)和甲(2)
B.甲(1)和乙(2)
C.甲(2)和乙(1)
D.乙(1)和乙(2)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甲(1)错误,乙(1)正确。
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甲(2)错误,乙(2)正确。
第24题:甲公司欠银行贷款400万元,现该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由乙公司对分立前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对该协议的效力和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以下意见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该协议有效,但只具有内部效力,在归还欠款问题上,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该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如果乙公司有还款能力,则依据协议约定,否则,由乙丙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的协议并非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故仅有对内效力。
第25题:王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该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销售业务。任职期间,王某代理乙公司从外地采购5辆汽车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提出异议。本案应如何处理?
A.王某的行为是自己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关
B.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采购的汽车甲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C.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的效力,因该销售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D.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的效力。可是,甲虽然可以获得因该销售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却存在被甲公司解聘的可能性
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本题中王某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故正确答案是选项C。
第26题: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B.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
C.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D.股东提起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B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27题: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A.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二次大会,上下半年各一次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4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8题:甲与其他两个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此前,甲曾向乙借款5万元,一半用于合伙的出资,一半用于自己房屋的翻新改造。食品厂经营半年后,获纯利3万元,恰在此时,甲的房屋因一场大火烧毁,乙遂要求甲偿还借款,而甲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对此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甲可以用副食品厂获得的纯利3万元中自己应得的一份偿还乙的借款
B.对于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其他两个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C.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自己对甲的债权
D.甲可以自己决定将自己的出资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清偿其债务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3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依此,ABC都是正确的方式。该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选项D错误。
第29题:丰收粮行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杨雨,其聘请了其朋友杜琨为其经营管理该企业,杜琨未经杨雨的同意,可以从事的行为有:
A.杨雨在聘用杜琨的合同中约定,杜琨订立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时要经杨雨的同意,杜琨与善意第三人孙宾订立了标的额为20万元的合同
B.未经杨雨同意,同丰收粮行订立一份标的额为30万元的合同
C.杜琨将自己的一辆车卖给本企业
D.杜琨用企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杨雨同意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人个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30题:豪利斯食品有限公司是香港商人李某在山东济南投资兴办的外资企业。李某同时还在济南市投资了另外一家经营啤酒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1年因该啤酒企业需要进口一套机器设备,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该企业提供担保。于是李某将其在豪利斯公司中的全部股份办理了抵押手续。依照我国法,以下关于豪利斯公司的办理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B.只要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C.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D.董事会决议
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31题:下列有关票据取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持票人因过失而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B.持票人明知出票人或其前手与自己的直接前手之间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对价,无对价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D.持票人恶意(以欺诈、胁迫或偷盗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持票人恶意(以欺诈、胁迫或偷盗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取得的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对一般过失没有做这样的规定,故本题A项不正确,D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持票人明知出票人或其前手与自己的直接前手之间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仍享有票据权利,只是票据债务人可以该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本题B项不正确。《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故C项不正确。
第32题:王某向赵某借得一笔钱,以自己所有的未到期汇票一张质押,赵某拿到汇票后,因王某不按时还款,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刘某。王某为此提起诉讼。则赵某行为有效与否?
A. 有效。赵某是在行使自己的质押权
B. 有效。赵某拥有汇票系合法所有
C. 无效。赵某不能以质押汇票背书转让
D. 无效。赵某并不拥有该汇票的所有权
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票据法》第35条规定,汇票可以质押,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而《票据法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所以选C。
第33题:大华公司承租阳光船舶公司的桑夏号油轮,该定期租船合同约定12月1日为还船日期。承租人大华公司经过合理计算,完成最后一个航次的日期大约为12月1日,很可能会略微超出。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大华公司必须取得阳光公司的同意才能够完成该航次
B.大华公司有权完成该航次但必须与阳光公司重新订立租金的协议
C.大华公司有权完成该航次,且在市场的租金低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时要求以市场租金支付
D.大华公司有权完成该航次,如果市场租金低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海商法》第143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故答案为D。
第34题:甲、乙、丙三者均为国有企业,其中甲乙双方因购买机床与丙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由甲提供机床数台并送到乙的仓库,乙支付货款288万元,由于甲要求,乙找到丙为其偿还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对担保合同的性质未作约定。之后,甲履行了合同,将货物送至乙的仓库。乙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在被宣告破产前,甲将乙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则人民法院应当:
A.终结甲与乙丙的诉讼
B.中止甲与乙丙的诉讼
C.应将甲与乙丙的诉讼交由具体负责破产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继续审理
D.由清算组决定是否继续甲与乙丙的诉讼,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B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我国《破产法》及其有关规定,请求债务人给付的经济纠纷案中,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中止诉讼。若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债务人的,应终结诉讼。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约定的性质不明确的,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由于乙丙未明确约定,则丙对乙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而应当中止诉讼。故答案为B。
第35题:甲公司欠乙公司三万元装修款,乙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甲公司收到支付令的第十四天下午,通过电话向法院提出异议,称乙公司装修有严重质量问题,不同意给付欠乙公司的装修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督促程序终结,因为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
B.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
C.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缺乏实质性的理由
D.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因为未采取书面形式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民诉法》第191条,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另外,《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因此,选项D正确。
第36题:甲声称自己的一张支票丢失,票面金额20万,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申请后,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根据甲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支票无效。判决作出后,该支票的持有人周某从国外访学归来,他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几日内向法院起诉:
A.两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B.三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C.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D.任何时间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民诉法》第198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C正确。
第37题:下列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陈述不正确的有:
A.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
B.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限制其支取
D.人民法院不能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民诉意见》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民诉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所以,选项D中的陈述是不正确的。
第38题:甲县法院受理一起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乙县法院,乙县法院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是丙县法院,这种情况下乙县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A.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B.移送丙县法院
C.退回甲县法院
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选项D正确。
第39题:沈阳甘某去广东打工,一去两年,杳无音讯,近亲属未曾向法院申请宣告甘某失踪,甘某的妻子丁某在甘某去广东的6个月后,将户籍迁往大连。现在丁某想起诉与甘某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由大连市基层法院管辖
B.本案由沈阳市基层法院管辖
C.本案由大连市基层法院或沈阳市基层法院管辖
D.本案必须先申请甘某失踪,否则任何法院不得受理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B、C可以排除;《民诉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选项D可以排除。本题答案应是A。
第40题:以下可以公开质证的证据有:
A.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B.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C.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D.不具有保密性质的证据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41题:周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想对肇事司机提起诉讼,就可能涉及到的鉴定问题,周某咨询了王律师,下列王律师有关鉴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B.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C.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D.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就是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因此,选项A.C的表述正确;根据《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纳,并非完全不可采纳,因此,选项D的表述错误,是本题应选选项。
第42题:下列有关法院调解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B.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C.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D.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因此,选项A的表述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因此,选项B的表述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因此,选项C的表述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是本题应选选项。
第43题:下列案件中,当事人需交纳诉讼费用的是:
A.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B.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C.某省检察院对某市中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D.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民诉意见》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第13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因此,选项A.B.C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32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因此,选项D正确。
第44题: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的表述正确的是:
A.对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制作抗诉书,法院无需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B.对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进行再审
C.检察院抗诉的范围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D.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民诉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因此,选项A错误。
根据《民诉法》第1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的范围不包括调解书,所以选项C错误。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第45题: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下列哪个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A.债务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B.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
C.制作支付令的法院
D.债权人所在地的法院
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55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选项C正确。
第46题:在徐某诉宫某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宫某的父亲提出宫某是精神病患者,向法院申请宣告宫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应如何处理?
A.裁定中止徐某诉宫某的诉讼,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
B.裁定终结徐某诉宫某的诉讼
C.延期审理
D.决定中止徐某诉宫某的诉讼,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93条,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因此,选项B、C 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止或者终结诉讼适用裁定,所以选项D错误。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第47题:以下关于简易程序的陈述,正确的有:
A.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B.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来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C.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不得提出异议。
D.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形可以报请院长批准延长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因此,选项A正确;
根据《民诉意见》第173条,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所以选项B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所以,选项C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得延长,所以选项D错误。
第48题:安乐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农民工张某三年劳动报酬总计32000元。张某多次向公司催要,公司管理人每次都寻找借口,推托了事。2001年6月30日,张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但是,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某的仲裁申请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裁决不予受理。张某对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决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A.不应受理,对已经作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无权受理
B.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C.不应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裁决对法院也有约束力
D.应当受理,不必考虑仲裁期限问题,法院直接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B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项B正确。
第49题: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程序的是: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B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选项B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3条,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仲裁法》第77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因此,选项A.D 错误。
第50题: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A.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B.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C.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
D.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本题考查申请撤销裁决的审理期限。《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80题,每题2分,共60分。
第51题: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可产生意思表示效力的默示行为?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靠在行人旁边等侯行人上车
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
C.租赁期届满.承粗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受
D.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认即视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
约人未作出公开表示
A,B,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民通意见》66条将默示的意思表示分为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D是一个默示行为,但是没有产生意思表示效力,因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不可以单方规定对方沉默的法律意义。
第52题: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幢别墅。甲、乙与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将丙的一幢别墅以40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
A.单一之债
B.简单之债
C.按份之债
D.连带之债
B,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甲、乙两人购买丙的一套别墅,只有一个标的物,故构成简单之债,又因为甲、乙两人合伙购买该别墅,故甲、乙两人之间构成连带之债,所以本题的答案为BD。
第53题:甲和乙共有房屋3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3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丙只能与该共有份额的购买者和乙另订租赁合同
D.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A,B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本题涉及先租后抵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冲突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本题中,甲将自己的共有份额抵押于戊,且取得了乙的同意,并通知了丙,该抵押关系有效。但抵押设立在租赁之后,依《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故本题A选项正确。在抵押权人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丙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乙也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关系产生的,共有人乙的优先购买权是根据共有关系产生的,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依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依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故B选项正确。C、D选项与A、B选项相反,故错误。
第54题:黄某的一头牛走失,被姚某发现。姚某将牛牵回家关进自己家的牛棚,准备第二天再寻找失主。但当晚牛棚倒塌,将牛压死,姚某将牛肉出售,得款200元。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黄某有权要求姚某赔偿损失
B.黄某有权要求姚某偿还卖牛肉款200元
C.黄某有义务偿付姚某支出的必要费用
D.黄某有权要求姚某返还牛
B,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55题:抵销是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种,下列选项所列情形哪些属于抵销?
A.出租人不支付承租人对房屋修缮所支出的费用与承租人早应支付的租金冲抵
B.甲欠乙货款,双方约定将该货款与寄存于乙处的货物冲抵
C.甲欠乙借款,附有抵押权,乙又欠甲货款没有担保,甲主张借款与货款冲抵
D.甲欠乙贷款届期未还,后来又将其房屋出租给乙1年,约定租期届满时由乙一次性向甲支付租金,现甲主张某货款与租金冲抵
A,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另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抵销必须是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可以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但是,不能将自己已届清偿期满的债务,单方主张与对方未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以保护对方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在本题中,A选项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都是金钱债务,且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故二者的债务可以抵销。B选项中加以之间的债务属于不同性质,无法抵销;C选项中双方债务为同一种类,乙的债权虽有抵押权,但抵销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无抵押权适用的余地,故不受是否有担保的影响;D项中甲的债务已届清偿期,而乙的债务未届清偿期,故甲不能单方主动行使抵销权。
第56题:2004年11月1日,于向欠罗陵20万元,清偿期为12月31日,由岳恺担任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是2004年11月1日到12月31日。于向到期不偿还债务,罗陵于2005年4月10日到法院起诉,要求于向履行债务。法院于同年6月12日作出判决,要求于向对罗陵偿还20万元的债务,于向没有上诉,该判决于同年6月27日生效。则:
A.岳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从
B.岳恺的保证期间是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C.岳恺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D.岳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从
A,B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依照上述法条规定可以得知A、B项的说法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而C、D项的说法则是错误的。
第57题: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A,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有对价的合同,如无特别规定均为诺成合同。因此选择A项。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因此可以排除B项。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都是有偿的、诺成性的。因此选择C项。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但《合同法》特别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排除D项。
第58题:甲欲承租乙的房屋,乙称该房需修。甲称可找人维修,乙表示同意。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月租金三百元。甲即入住,过了一月,仍不见乙维修,甲遂找人维修,支付一千元费用。又过两月,天下大雨,房屋势危,甲遂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根据以上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合同为定期合同,甲提前解除合同应负违约责任
B.甲有权解除合同
C.甲明知该房有瑕疵而承租,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D.乙应返还一千元给甲
B,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据此,可知B项正确。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据此,可知该房的维修费用应由出租人乙负担,甲得主张乙返还维修费用一千元。
第59题: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B,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据此,C项正确。对于A项,法律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D项因不符合《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也应予以排除。
第60题:“宝乐”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塑料玩具。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
A.新潮时装有限公司以“宝乐”作为本公司时装产品商标使用
B.中达玩具有限公司6年前抢先以欺诈手段从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宝乐”商
标并使用,宝乐公司6年内从未要求该国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C.东风进出口总公司与某百货商场签订协议,由前者经销后者生产的假冒“宝乐”牌
塑料玩具
D.某巴黎公约成员国著名跨国玩具公司在本国境内使用“宝乐”商标作商品装璜使用
A,B,C,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商标法》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以及《巴黎公约》有关规定四选项均为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中应注意: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被侵权者请求撤销的年限不以5年请求期为限。依此,可知ABCD均为正确答案。
第61题:甲公司许可某省乙公司在该省范围内排他使用其注册商标,则:
A.在该省范围内,甲公司不得允许他人再使用该注册商标,但其可以自己使用
B.在该省范围内,甲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同时自己也不能使用
C.丙公司在该省范围内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乙公司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D. 丙公司在该省范围内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乙公司必须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才可以提起诉讼
A,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对商标的使用许可包括三类: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中,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同时也可以自己使用,但不能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入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第62题:美国人杰克于2001年5月10日向美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10月10日就相同主题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对此,以下表述中何者为正确?
A.该项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以
B. 如果与
C.自
D.如果新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差别,则没有优先权
A,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日为第一次申请日,该发明创造应当与第一次申请的发明创造没有实质性差别,因此AD对B错。C是国内优先权的规定,国际优先权因为有地域性,对此不适用。
第63题:下列股票转让行为,因违反《公司法》规定而归于无效的是:
A.发起人某甲在公司成立一年后将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
B.公司监事某乙持有本公司股票1万股,在任职的第三年将其中的3000股转让给他人
C.股东某丙仅以背书方式,将其持有的记名股票转让
D.股东某丁在咖啡厅将其所持有的不记名股票通过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B,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故A有效,B无效。《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故C无效。《公司法》第141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故D有效。
第64题:北京某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来连续盈利,为了进行更大规模的生产,扩大公司资本,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发行了股票。该公司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公司将部分票面金额为1元的股票以每股0.9元的价格发行了1000股
B.公司将部分票面金额为1元的股票以每股1.5元的价格发行了1000股,并将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的所得款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益金
C.公司发行的部分股票未标明票面金额,但在票面上标明了该部分股票每股所占公司资本的比例
D.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上记载了发起人的姓名
A,B,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选项A,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股票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选项B股票溢价发行的,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选项C该种股票为无额面股票,公司法规定票面金额是股票上应当记载的主要事项,我国是禁止发行无额面股票的。
第65题:甲、乙、丙、丁四位欲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友在网上就《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展开了讨论。甲认为:①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乙认为:①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必须要有职工代表;②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选举产生。丙认为:①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或聘任;②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丁认为:①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最少为5人,其中职工代表在监事会所占的比例可以为1/2;②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
则下列选项中均正确的有:
A.甲的观点①,乙的观点①,丁的观点②
B.乙的观点②,丙的观点②,丁的观点②
C.甲的观点①,丙的观点①,丁的观点①
D.甲的观点①,乙的观点①,丙的观点②
A,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故甲的观点①正确,观点②错误。
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故乙的观点①正确,观点②错误。
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故丙的观点①错误。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故丙的观点②正确。
第71条第1款、第2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故丁的观点①②均正确
第66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方可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A.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B.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C.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D.用于奖励本公司优秀员工
A,B,C,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请注意新旧《公司法》在这个知识点上的不同。旧《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新《公司法》令人注目的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和员工持股计划两项制度开了绿灯,体现了与国际潮流接轨的良好态势。同时,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国家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和热点内容,请考生务必熟练掌握。
第67题:正大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经过法定程序后,人民法院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应该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A.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C.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3/4以上
B,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第68题:甲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乙公司一套榨油生产线。自1998年起,由于市场产品过剩、管理不善等原因,乙公司资不抵债,拖欠甲公司租赁费800万元,欠丙银行贷款2000万元,欠丁公司原材料费80万元,欠戊公司50万元。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查明,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物权担保,即以其榨油生产线(价值1000万元)抵押给了甲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将其厂房(价值500万)抵押给了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也存在抵押关系,即将其汽车以及部分机器设备抵押给了丁公司,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请问:乙公司的下列财产中,属于破产财产的是:
A.整个榨油生产线
B.厂房
C.汽车、部分机器设备
D.榨油生产线的价值超过800万元的部分
C,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故正确答案为CD。
第69题:下列关于汇票追索权行使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持票人应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过期没有通知的,则票据权利丧失
B.持票人应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以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通知的,其通知行为无效
C.持票人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后将被拒绝事由用邮寄方式通知的,在规定期限如果其前手没有收到通知,持票人的追索权丧失
D.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不按顺序的先后,向其前手中的一个或数人行使
B,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66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第70题:家住乙市A区的杨某在甲市D区的兴华商场购买彩电一台,为运输方便杨某先将该彩电置于甲市E区的妹妹家。但当天彩电在调试过程中突然爆炸,造成杨某轻度烧伤。据查该彩电系双生电器公司(住所地位于丙市C区)的产品,这台有质量问题的彩电的制造地则在丁市F区。现杨某欲对彩月电器公司提起侵权诉讼,下列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A.乙市A区法院
B.甲市D区法院或E区法院
C.丙市C区法院
D.丁市F区法院
B,C,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民诉法解释》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时该解释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甲市D区是产品销售地;甲市E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丙市C区是被告住所地;丁市F区是产品制造地。以上各区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乙市A区作为原告所在地,该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第71题:下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先行调解的有哪些?
A.因故意伤害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诉讼
B.劳务合同纠纷
C.合伙协议诉讼
D.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B,C,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72题:宣告判决时,人民法院必须告知当事人的事项有哪些?
A.上诉权利
B.判决理由
C.上诉期限
D.上诉的法院
A,C,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民诉法》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宣告判决时人民法院必须告知当事人三点事项: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故本题A、C、D正确。对于宣告判决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常考点:(1)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均须公开宣判;(2)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3)宣告离婚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73题: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
C.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D.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二至五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进行诉讼
C,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其中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诉讼标的同一,而本题中各个消费者分别对自己的购买产品提出诉讼,他们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而非同一。所以此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所以A项不正确。该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可见,诉讼代表人并非全权代表,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普通共同诉讼,由于并不要求必须合并审理,所以法院认为应合并审理时要经当事人同意,以保护当事人权益。所以C项正确。至于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民诉意见》第6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代表人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所以D项正确。
第74题:人民法院对下列哪些被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拘传?
A.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
B.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
C.离婚案件的被告
D.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A,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诉意见》第1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D是正确的选项。
第75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必须用合议制进行审理的是:
A.再审程序中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B.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合同纠纷案件
C.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人失踪的案件
D.选民资格案件
A,B,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据《民诉意见》第142条,A项当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所以B项当选;特别程序的审理中,只有选民资格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其他都是独任审理,所以选D不选C。
第76题:被继承人刘明春于1997年去世,其妻刘张氏先于其死亡。刘明春有子刘繁学、刘繁茂两人,有女刘繁丽、刘繁梅两人。其长女刘繁丽于1996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兰,一女李玉玲。现在刘繁学与刘繁茂两人因继承刘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刘繁学以刘敏茂为被告诉请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刘繁梅、李玉兰、李玉玲参加诉讼,刘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分划的观点既不同意刘繁茂的观点,也不同意刘繁学观点,李玉兰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则表示想继承刘明春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哪些人?
A.刘繁学
B.李玉兰
C.刘繁梅
D.李玉玲
A,B,C,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根据上条规定可知选项A、B、C 、D中所列明的人员均应为原告。另外,须注意的是,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B、C 、D所列明的人员均不是本案的第三人。
第77题:家住A区的乔巧诉家住B区的李仁违约一案,合同履行地在B区,A区法院未于受理,下列A区法院向当事人提出不受理的理由,哪些是不正确的?
A.乔巧的起诉请求不符合民法的规定
B.A区法院和B区法院都有管辖权,但B区法院审理更方便
C.乔巧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
D.乔巧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A,B,C,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据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定理由即在于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所谓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即指第108条内容而言。
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以上关于不予受理的规定,是正确区分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之关键。
关于A项,第108条第1款第(3)项仅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而不要求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如果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民法的规定,那么最终由其承担败诉责任好了,但前提必须是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予以裁判。
至于B项,据民诉意见第33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注意B项情形并不符合第108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因为这里A区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关于C项,第108条第1款第(3)项仅要求有具体的事实(证据),而不要求其证据必须充分。同诉讼请求不符合实体法一样,证据不足最终可导致原告败诉,但前提仍是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受理并作裁判。
至于D 项,根据民法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而非起诉权(程序权利),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78题:环宇贸易公司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天运商业公司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天环贸易公司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大大商业公司是由两家大型国营企业投资成立的联营企业;巨龙商贸公司是港商李维的一个独资企业;楼上楼饮食公司则是由台商刘华与加大拿人马克共同投资而成立的企业。上述企业均在中国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依我国法律规定,上述哪些企业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A.楼上楼饮食公司
B.大大商业公司
C.环宇贸易公司
D.巨龙商贸公司
A,C,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本题考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260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
民诉意见第240条:“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79题:下列情形,人民法院需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是:
A.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
B.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
C.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对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
D.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
A,B,C,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据《民诉意见》第197条,选项A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选项B当选;《民诉意见》第209条,选项C当选;《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三项,选项D当选。
第80题:甲公司是一个以健身、娱乐为主的大型集团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公司,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和戊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乙公司在某一执行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但乙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执行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A.直接裁定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
B.发现甲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裁定追加丙公司为被执行人
C.发现甲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裁定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
D.裁定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可将甲公司在丁公司中的股权予冻结
A,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从题中可知,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故选项A正确。另据该规定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故选项D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2分,共40分。
张华明住在A市,父母早亡,但是张华明的父母留有房屋两间供张继承居住。2004年6月1日与刘刻湘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刘刻湘承租该房。同年9月6日外来打工的人员黎文强因为没有房屋居住,于是向张华明提出愿意购买这两间房屋,但是请求将价钱压低一点。张华明将要出卖该房的情况告诉了刘刻湘。至12月8日刘刻湘因为忙于自己的工作,一直没有给予答复。张华明遂与黎文强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卖给黎文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黎文强支付了全部房款。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之前,张华明又遇上了自己老战友朱之轩,朱之轩正在为自己的儿子物色结婚用房,听到张华明的消息后,喜形于色,当即表示愿以6万元买下该房。张华明碍于战友的情面,不好拒绝,遂又与朱之轩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就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不久,朱之轩向银行贷款,以该房产作为抵押。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81-84题:
第81题:就房屋租赁而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租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B.张华明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再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C.房屋租金由张华明、刘刻湘自愿协商确定,法律不作限制
D.张华明有权自由出租其私房,无须到房屋管理登记部门登记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54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因此,选项C和D都不正确。B选项不正确则是因为“买卖不破租赁”这一规则的要求,因此,只有A选项是正确的。
第82题:就房屋抵押关系而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朱之轩与银行协商,则也可以将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
B.朱之轩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如到时朱之轩不能清偿债务,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银行
C.若朱之轩欲将该房转让,则应通知银行,否则转让无效
D.朱之轩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未将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
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参见《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正确。选项D之所以错误,参见《担保法》第36条第1款:“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选项A之所以错误,是因为我们所说的质押是指动产质押。选项B之所以错误参见《担保法》第40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83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A.朱之轩对房屋的所有权应受保护
B.刘刻湘有权继续租赁该房
C.黎文强有权要求张华明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责任
D.若朱之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欲变卖该房还债,则刘刻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A,B,C,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本案的案情,朱之轩办理了房屋登记的手续,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黎文强与张华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有权请求张华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刘刻湘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且刘刻湘作为承租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84题:在原出租合同中,如果刘刻湘经张华明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王霞,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原租赁合同失去效力
B.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王霞对房屋造成损害的,刘刻湘应承担赔偿责任
D.王霞对房屋造成损害的,刘刻湘不对张华明承担赔偿责任
B,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刘刻湘经张华明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王霞,这是一个转租合同。参见《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正确答案是BC。
甲乙丙于2001年9月9日各出资1万元购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一个月后,甲遇丁,丁愿购买此画,甲即将该画作价4.5万元卖于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丁购得该画后,又以6万元的价格卖于戊,与戊约定价款分五次支付。戊嫌该画装婊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戊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戊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费用,但戊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该画折价,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戊。戊不同意庚的这一做法。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85-88题:
第85题:甲丁之间买卖该画的法律关系效力如何?
A.甲无权出卖该画
B.甲有权出卖该画
C.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D.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待定
A,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该画为甲乙丙共有,甲未征得乙丙同意,即出卖该画,为无权处分。据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乙丙要求分得价款,应视为追认,该买卖合同有效。
第86题:设戊未按期支付的价款达到2万元时,丁享有什么权利?
A.丁可以要求戊支付全部价款,但不得解除合同
B.丁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得要求戊支付全部价款
C.丁可以要求戊支付全部价款并解除合同
D.丁可以选择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实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D为正确选项。
第87题:设该画在庚装裱期间,因不可抗力灭失,当事人间法律关系如何?
A.该画灭失的风险由庚承担
B.该画灭失的风险由戊承担
C.庚无权请求报酬
D.庚有权请求报酬
B,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民法理论,在定作人受领工作物以前,定作物或者原材料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承揽人自己负担。承揽人丧失报酬或者价款请求权,不得向定作人请求支付报酬或者价款。如果原材料是定作人提供的,则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定作人应承担原材料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但如果仅由定作人就承揽人原材料付款时,则亦应由承揽人负担风险。
第88题:庚行使上述权利的做法,效力如何?
A.庚的做法正当,因为系行使留置权的行为
B.庚的做法正当,因为系自助行为
C.庚的做法不正当,因为庚给予的支付报酬的宽限期太短
D.庚的做法不正当,因为庚不能在未与戊协商的情况下将留置物折价
C,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校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本题中,留置权人给予的履行债务的时间不足两个月。且未经与债务人协议即折价处理,都不合法。
华润公司于2002年3月25日为该公司包括李某在内的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在甲保险公司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保险合同时公司在受益人一栏直接记载了公司的名称,保险期限为1年,华润公司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2年11月23日李某乘坐本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的汽车前往加工厂途中不幸因车祸身亡。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该起车祸系华润公司司机刘某酒后驾车引起,刘某负全责。刘某曾经在2001年12月10日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且交纳了保险费。
请据此回答89-91题:
第89题:关于甲保险公司要承担的责任,正确的是:
A.给付保险金给李某的继承人
B.给付保险金给华润公司
C.可以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车祸由刘某负责
D.和乙保险公司各自承担一半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根据《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题中该受益人的指定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是无效的,视为没有受益人。《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甲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给李某的继承人而不是华润公司。《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伤亡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予以确定,因此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中不能因为第三人的过错而减免自己的责任。所以CD都是错误的表述。
第90题:关于乙保险公司,正确的是:
A.承担赔偿责任
B.不承担赔偿责任
C.因为刘某有过错,乙保险公司承担一半责任
D.李某家人若起诉刘某,乙保险公司则要进行赔偿,否则不用赔偿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本题中,刘某投保了责任险,且在保险期内,故选项A正确。
第91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可以获得向刘某的代位追偿权
B.如李某的家属已经从刘某处获得赔偿,则不得再向甲保险公司索赔
C.甲保险公司赔偿前,如李某的家人已经放弃对刘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则甲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D.甲保险公司在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后不得享有向刘某的代位追偿权
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92题:1999年2月,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上中了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后法院认定郑某过失致人死亡罪。郑某之子,14岁,自1996年1月起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保险单记明受益人为郑某。对上述事件的保险金给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受益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作为凶手,郑某被剥夺受益权
B.郑某的行为已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所以郑某的受益权没有丧失
C.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公司仍应当支付保险金
B,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在本题中,郑某为过失致人死亡,不符合“故意”的主观要件,所以郑某不丧失受益权。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甲、乙两人系夫妻,甲以乙长期在外工作不顾家庭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93—95题:
第93题:设在一审过程中,乙因公出国,并委托丙为其诉讼代理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因乙在国外,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B.如果乙的授权是特别授权,则丙有权代理乙参与法庭的调解
C.如乙同意离婚,则可以委托甲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D.如乙同意离婚,则可以委托丙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A,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出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94题:设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起诉,但甲乙关系因离婚诉讼而急剧恶化,2个月后,甲乙两人同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法院应当受理,并合并审理
B.法院不应受理双方的起诉,因不予离婚的判决尚未届满6个月
C.法院应受理乙的起诉,因其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不受6个月的限制
D.法院应受理乙的诉讼,但不应受理甲的诉讼,因其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原告,须受6个月的限制
A,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不予受理。但在本案中,对甲而言,虽然期限尚未届满6个月,但由于发生了新情况,法院应当受理。6个月的限制是针对原告的,而乙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被告的,因而不受约束。
第95题:设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就双方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作出了判决。上诉期届满后,甲向法院申请再审称法院对房产的分割不均,而且还有一笔存款在乙处尚未予以分割。据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法院经审查,应当立案再审,一并解决房产和存款的分割问题
B.法院经审查,对房产分割部分可以立案再审
C.法院经审查,应当告知甲就存款部分应当另行起诉
D.法院经审查,应当告知甲房产和存款分割问题都应当通过另行起诉予以一并解决
A,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民诉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96题:若对甲公司拥有的丙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下列执行措施中正确的是:
A.扣押股票,并强制甲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
B.直接拍卖或变卖股票,用于清偿对乙公司的债务
C.直接将股票依法抵偿给乙公司
D.裁定变更被执行人为乙公司
A,B,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执行规定》第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实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第97题:人民法院依法对甲公司拥有的丁公司的股权实行冻结后,有关主体的下列行为哪些是不正确的?
A.丁公司向西公司转移被冻结的股权
B.万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已到期股权红利
C.甲公司将在丁公司的股权凭证转移给另一家公司,以清偿对乙公司的债务
D.丁公司直接向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应得的已到期股权红利
A,B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执行规定》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从不得自行转让。”
1997年8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因合同发生纠纷,乙公司遂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
第98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乙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后,应该在()以前,决定是否受理此案。
A.
B.
C.
D.
A 您的答案正确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4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99题:仲裁程序中,如果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则仲裁委员会应当:
A.直接制作财产保全的法律文书
B.立即请求人民法院的协助
C.将当事人的申请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D.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C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8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100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与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有某些差异,下列有关这些差异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前者不可以聘请外籍人士担任仲裁员,后者可以
B.前者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后者不可以
C.仲裁庭仲裁案件时,前者可以就其中一部分已经清楚的事实或问题先行作出部分裁决,后者不可以
D.前者作出的仲裁裁决能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由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后者不可以
A,D 您的答案是:A 您做错了 我不服
解析:A对,《仲裁法》第67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B错,《贸仲规则》第40条对调解作出了相关规定,一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与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C错,《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贸仲规则》第44条亦有类似规定。
D对,法院不能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参见《民诉法》第217条、260条和《仲裁法》第63条。
您本次测试的成绩为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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