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谈到监狱,总是想到看过的一些港台片或者外国影片中所描写的监狱情况, 总觉得监狱是个黑暗的地方。其实作为中国的监狱是完全与一些影视片中描写的是不一 样的。中国的监狱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与军队、警察共同构成国家机器。监 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承担着刑事法律执行的重要职责! 在严格意义上来讲,监狱和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不可混淆的。 看守所关押的是未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并对剩余一年以内刑期的罪犯代为执行。 监狱是关押经法院判决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场所!!! 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看守所和监狱一直都是相提并论的,这就造成了对监狱很深的误解!!!! 我国的监狱是依法组成并依法执行职责的,监狱的一切行为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在管理罪犯、教育罪犯、改造罪犯过程中要求依法进行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监狱的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监狱的管理人员,既是执法人员,又是教师和生产组织者。担负着管理、教育罪犯,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重要职能。
一、监狱中的执法活动都要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当罪犯在狱内重新犯罪(在监狱中发生的盗窃、杀人等等案件)时,监狱警察对罪犯的再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要对罪犯先行禁闭,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提起《起诉意见书》,由检察院起诉、法院进行判决才能对罪犯加刑。绝不是某些人所说的监狱随便对犯人加重刑罚!!!
监狱收押罪犯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需要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执行通知书等等法律文书,缺少一样都拒绝收押!而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的看守所经常出现没有任何手续或缺少手续的情况下收押人犯。在释放时,监狱要遵守法院下的判决书和减刑裁定书所标明的日期进行释放,严禁存在超期羁押和提前释放!监狱警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对罪犯的管理权、检查身体权、信件检查权、收取财物的检查审批权、强制劳动权……一系列执法权力!可以对罪犯在监内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出处理(关押禁闭或是加代戒具,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严禁对罪犯体罚虐待,如果违反规定,罪犯有权向检察机关或监狱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检举和控告,监狱机关和任何人不得检查和扣押罪犯的检举控告信件。罪犯可以对自己所被判处的刑罚提出疑义,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上诉,监狱机关和任何人不得检查和扣押上诉材料!!由此可见,监狱是严格的执法机关,其行为不是一些人所说的那样黑暗!!!!
二、监狱警察具有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的职责。记得刚刚参加工作的时候,领导讲过,监狱警察在工作的时候要做到“三象”,就是要——“像父母、像老师、像医生”,对待罪犯要有耐心去做他们的思想工作。
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分子之后,可以说一切都是为了审理出案件的真相,而在犯罪分子说出案情之后就“大功告成”了,甚至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只是为了抓获犯罪而存在的。那么罪犯为什么犯罪,如何才能使其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怎样才能更好的控制社会的犯罪率等等一系列问题就留给了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罪犯也是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虽然他们触犯了法律、犯了罪,但是如果罪不至死,就还是可以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在对罪犯的教育中,我国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为此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监狱警察在对罪犯的严格管理中还要关心罪犯的心理和生活,因为罪犯是人,是有思想的,不像是货物一样存放在仓库里就可以不必去管它了!!!
很多的罪犯在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并不是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的,这就需要由监狱警察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意识到自己曾经扭曲的人性和错误的行为,这不是*简单粗暴的工作就能解决的问题。一些的罪犯具患有很严重的心理疾病,其犯罪活动也是具有心理异常特性的,监狱警察要具有心理学知识,对这样的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帮助罪犯纠正心理上的误区!
因为罪犯是人,也要吃五谷杂粮,就难免会有疾病发生。这时监狱警察不是置之不理,而是要带领罪犯去治病。有的罪犯家庭困难,这时有的监狱警察就自己掏钱为罪犯购买治病的药品。在罪犯家庭出现危机的时候,监狱警察还要像调解员一样为罪犯即将破裂的家庭进行调解。……这一切的工作不是为了监狱警察自己的名声,而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罪犯的思想问题,让他们重新树立自己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了重新返回社会之后不再犯罪!!这是最好的控制社会犯罪率的方法!!!
三、作为监狱机关,担负着刑事执法和改造罪犯的双重任务。监狱警察的工作量之大是外人难以体会的。监狱要带领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劳动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要改变罪犯原有的生活方式,培养罪犯自食其力的本领,让罪犯懂得应当怎样去做一名守法公民!很多人认为监狱是靠罪犯的劳动养活的。其实不然,监狱作为国家机器之一,一切开支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没必要由罪犯去养活。在监狱的教育中,有很多是关于对罪犯进行技术、技能培训的教育活动。作为监狱警察,在组织罪犯劳动中,丝毫不逊色于企业的领导者和技术人员。这是监狱警察必须具备的技能!!因为带领罪犯劳动不是在放牧,不是把罪犯放到劳动场所后就放手不管了,而是要做到使罪犯“人尽其才”。因为罪犯不同于普通的劳动者,没有自立、自理能力。这就需要监狱警察能够在带领罪犯进行劳动时随时随地的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还要对罪犯劳动时的心理变化掌握得一清二楚,以便随时的进行教育!!监狱是一个国家的刑罚执行机构,关押的是危害性极大的罪犯。因此,就像许多人看到的一样,高墙、电网、岗楼、机枪……共同构成了监狱的外观!这些东西也把监狱和外界社会完全隔离开来。同时由于监狱警察的公务活动很少与人民群众相关联,这就使监狱成为了一个不被社会所重视的角落,成为了神秘的世界,也成为了一些人胡编乱造故事的对象和目标!!!记得我曾经看过的一个关于监狱的国产电影,可以说是一个蹩脚的典范,故事的内容暂且不说,就是里面的常识性问题就让人笑掉大牙了!~说是在一个女子监狱中,管教人员是一个男性的监狱警察……在《监狱法》中明文规定了,女子监狱的管教人员必须是女性人民警察,在女子监狱中的男性人民警察是具有一定比例的,而且严禁单独接触女性罪犯!!可见现在的很多人对监狱是太不了解了!监狱是严肃的专政机关,按照从前的说法是“敌我矛盾”的战场,罪犯在这里服刑被限制人身自由。然而这里不是一潭死水,监狱内的斗争也是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的。警察与罪犯之间本来就是两个完全对立的阶层,管理与被管理、强制与被强制……,监狱警察成了“与魔鬼打交道的人”。一些不服管理的罪犯和一些还有余罪的罪犯无时无刻不在处心积虑的要脱离法律的制裁。在这样的矛盾之下,监狱警察的流血牺牲也在所难免。由于制度的规定,警察与罪犯接触时严禁携带武器,这样就造成了监狱警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监狱警察也就随时随地的处于危险的边缘了!!多年来,我国监狱警察因为种种原因所造成的伤害和牺牲比例不比公安机关少,可是由于监狱机关的工作保密和特殊性要求,从来没有向外界宣传。加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监狱的忽视,使得监狱警察被很多人误解!!!作为一名监狱的人民警察,我觉得有义务为我们监狱警察正名。特别是看到有一些文章在对监狱机关以及我们监狱警察的不正确的看法,我深表气愤。我希望能够唤起大家的注意,也能够唤起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的关心,我们监狱警察不再是处于“社会 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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