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自执政以来,第一个加强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这使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从原有的三位一体,正式扩展为四位一体。党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开始把社会建设提到突出位置,划时代地把以人为本的社会问题提到与政治,经济,文化同等重要的位置。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明确提出2007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构建和谐社会纳入经济工作视野,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体现经济发展要普遍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
和谐社会决不是没有经济差别和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它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在中国历史上,曾有多种和谐社会的设想,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与传统社会相对应的静态和谐。无论是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道家思想,还是强调以礼乐制度支持的人际和谐的儒家思想,都是如此。他们从不同侧面,为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想资源。但中国传统文化没有从经济的角度来探讨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很大程度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由其经济地位决定的。一切有损社会和谐的人际隔阂、紧张、冲突因素,归根到底源于利益分配的公平失落。因此,决定社会和谐的首要因素是财富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是经济工作的应有之义,只有经济上实现和谐,才能达到政治、精神上的和谐。
在社会生活中,为了更有效率地创造和支配财富,人和人通过契约有机组合成企业等微观经济组织,并构成所谓的“商品交换的小社会”。19世纪法国经济学家巴师夏在《经济和谐》中论证自由贸易,提出“交换”是“经济和谐”的出发点。同年代的美国人凯里在《农业、制造业和商业的利益调和论》中,以再生产费用的价值论为基础,认为它能使人类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达到充分和谐的状态。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体现在社会财富创造和分配的过程中,建立在企业之间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基础上,通过相互之间价值的交换来达成。
市场不仅是一种商品交换、资源配置和经济整合机制,同时也是社会结构的生成机制之一。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伴随,在过去20多年中,我国社会结构的分化也不断加深。这首先意味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的阶层和社会群体开始拥有不同的利益。因此,社会要和谐,企业和企业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企业和社会之间要和睦相处,也必须有相应合理的机制来维系各自的利益诉求,建立社会各阶层之间利益的整合机制,保障社会细胞有机的结合和功能的实现。
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有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作为保证,还要有“信用经济、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为基础。从近几年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社会信用的严重缺失,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环境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应以信用经济、法制经济为基础,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建设以社会主义信用体系为经济基础支撑、以和谐社会为社会状态内核,实现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和形态的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会社。
信用道德、信用制度、信用中介机构是和谐社会构建必备的社会思想、法治条件和组织条件。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在信用道德观念基础上的法制完善、人际关系和企业交往融洽的社会。信用道德固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文化基础,但有时道德也有很多难以发挥作用、无能为力的地方,就必须依靠法治的力量。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信用关系,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使关系社会信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中央提出要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即在抓紧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在明晰产权归属,保护产权不受侵犯,保障产权的合理收益的基础上,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这样就把关于构建和谐社会从空想的理念追求变成一种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上可以实现操作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
总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历史要求,而信用缺失却直接危害着这一有着迫切性、历史性、战略性工程的建设,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挑战。解决信用缺失,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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