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律令的尊严

      杂文 2007-3-7 22:6


道德律令的存在和延续,一半是由于人类自身崇高的使命--为了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一半是由于人类自私的维持自身生存--以契约的形式约束个体从而保护个体,达到社会形成各个方面的制衡。道德律令之所以能够在一个社会产生效果,也是每一个个体积累起来的。

雷锋就是个体中最为优秀值得推崇的一个。他存在着,并且给人以一种力量,尤其是乔安山那些人,从他身上传承着,又延续着,使社会得以按照标榜的道德那样安全的维持着。

直到有一天,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人们不太再相信道德律令的尊严了。这种现象人们把他叫做“社会转型”。历史上是常有的事。孔子叹息“礼崩乐坏”,于是乎倡导恢复周王旧制天下大同,就是个典型的例子。但是他失败了,代而起之的是崭新的法家规范,获得了成功。秦朝之后,法家的基础又失落了,代之而起的是黄老的休养生息;经过一段时间休整,董仲舒来了个天人合一,君权神授,致使天下文化大一统。

这一切都说明了一个事实,道德的基础破坏之后,想再恢复原来道德律令基本很难,只有重创一个新的体系,使新情况下的人们赞赏这个体系,衷心拥护这个体系,才能维持着社会道德的运转。

还有,社会道德是有其规范的,但关键是精神内核。封建王朝几千年,无非只有三句话:一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句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还有一句是“存天理,灭人欲”。之前之后的千字文、幼学琼林、三字经、增广贤文,俱都是将一些实施规范,编发成琅琅上口的文字,千年诵读,但是,几千年过去了,什么“人之初性本善”、什么“存心有天知”都是“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滩上”了,但我们说封建思想还存在,为什么,实在是封建礼教的内核没有根除,封建思想赖以存在的家庭制社会没有消失的缘故。所以,道德律令,也只是外壳,精神实质,确是挥之不去的。

精神实质,也并非空穴来风,空中楼阁,让人不可捉摸。构筑精神的砖土照样来自个体,毕竟,道德的存在,只是人与人之间的事,而非人与动植物、自然界之间的事,就连环境道德,也是人类自己制定的。道德体系的重新建立,先要看一看,道德的问题出在哪里。如果不计后果、缘木求鱼,重建道德的作为恐怕也是无为的。

雷锋是个傻子,张华救人到底值不值,道德信仰的危机接踵而至。于是乎,我们把英雄拉下神坛,走到人间,可是,又走到了反面,既然英雄与凡人无异,那英雄的故事是否真实。于是乎,我们又抛弃英雄,突出规范的施行,确立了每个人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一言一行,丝丝缕缕,无微不至。可是,到有一天,我们发现,道德本身就是人们联合起来保护每个人的,但是在规范之下人人都采取自护来搪塞道德,接着,出现闹市街头无人搭救落水小孩的事情,就一点也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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