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他人经济发展的举报信
举报人:葛建兵,男,32岁,汉族,江苏滨海人,住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人民路89号101室。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工会主席。《滨海县绿色生态农业园基地》项目创业人。联系电话:13327991599、05158948028。联系邮箱:gejianbing@yahoo.com.cn
被举报人: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所长、法人代表王苏平,男,45岁,汉族,江苏滨海人,住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联系电话:13505106029。
举报事实和理由: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举报人和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签订了二十年的土地承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本人在这块承包的土地上克服种种困难,兢兢业业地进行运作和有效经营。同时为了确实开发好这块资源,做实做好这块土地的效益。本人是多次跑北京、上海、南京等地,邀请有关专家和投资策划公司对该承包地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论证。经过不懈的努力,与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和对建设绿色农业生态园系统工程有着雄厚技术力量和人才优势的隶属于南京大学—鼓楼高校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直属公司,南京新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达成了《绿色农业生态园基地》意向协议书。并在签订后的第三天,本人就把这个合作内容向管理所当面做通报,并把这份意向协议书复印递交了给被举报人王苏平,同时也向县水利局领导做汇报,作为县水利局招商引资项目得到了县水利局领导的支持。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本人突然接到了管理所的电话,叫本人到管理所有事谈,到了管理所,被举报人王苏平要求本人无条件放弃那块土地,我当场就给予了反驳,并列举了大量事实、证据以及相关账目,并当场拒绝了这无理要求,并告知他们这样做,违背了滨海县委、县政府一系列的招商引资政策,特别是和“扶、放、搭、帮、管”--盐城市五着并举营造更优创业环境的精神相违背。过后本人就没有再接到管理所的任何电话及书面通知,本人以为管理所已经“知难而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人和南京新绿公司的人到承包地现场进行土壤调研和地貌斟察时,听当地村民说,管理所已经于二OO六年九月和当地村民进行了承包洽谈,并且还把承包给本人的部分地段签订了第三者(于雷、于永军)搞砂石场。当时我听了十分震惊,经过详细调查,果然管理所无视《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在未和本人解除协议的前提下,将本人承包地的部分地段给了经营并和第三方签订协议。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当得知本人在这块承包地有作为、有结果时,被举报人王苏平为了完善其毁约行为,在明知这是一份内容、期限、金额都十分明白清楚的协议情况下,仍在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以手中的职权私自以组织形成会议纪要,把这份协议变成了单位的内部分工,并没有任何说法。
为了预防事态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避免给外来客商带来负利影响。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我又当面和被举报人法人代表王苏平进行商谈,这位法人代表却用轻蔑、藐视的口气对我讲,你的这些项目都是假、大、空,不值得信任。在我当着他面仍以领导人非常热情和关心的语调用电话向客商传达出邀请客商来滨,或者到客商那里继续商谈来证实项目的可靠性和相关问题时。这位法人代表既然说出:“我通榆河不招商,我个人不招商,招商只是为了上级下达的任务。”用这句话来抹杀我在这块承包地上的作为和结果。没有办法我于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协议另一方的名义向管理所发出商务函,告知管理所应立即停止其错误行为并改正。二OO七年元月五日被举报人法人代表王苏平不顾本人的善意提醒,仍一意孤行、不计后果、毫无忌惮的回函,明确的告知本人终止协议。在外地客商中,及承包地村民当中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也直接导致了南京新绿公司于二OO七年元月二十三日向我本人发函,终止与我的合作关系,使一个非常好的创业招商引资项目,在滨海大地上人为的白白流失。
由于该地段所处环境比较特殊,本人在与管理所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后,在回收承包这块土地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财力,其卓有成效的创业模式在青年创业中很有影响。现在被管理所的单方毁约,使我近三年的心血完全付之东流、淡然无存;损失巨大,无法挽回。不仅创业失败,还面临着债主临门,举步为艰的困窘生活。我无语问苍天:人世间究竟还有没有天理?同时也正因为管理所的这种法律意识淡薄,鄙视他人合法权益,藐视他人作为。不顾创业者的艰辛和劳动果实,在未与本人协商一致同意下,私自利用自己的职权指派单位职工到我责任承包地进行丈量,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当地村民进行商谈承包,给我今后的工作带来了无法估量的困难和曲折,并使当地村民与我本人形成了敌对关系,也事实造成本人无法继续承包。造成了本人直接损失达150多万元,预得利益近500万元的巨大流失。现向你们举报这种丑陋、官僚和不公平的现象,让你们知道在盐城滨海的某些单位,仍然抱着在自己的地盘自己就是“土皇帝”,用官僚、推诿的态度来抗衡《中共滨海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与滨海县委、县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阴奉阳违,不保持一致的真实现状。
要求:
一:“扶、放、搭、帮、管”在盐城市五着并举营造更优创业环境的同时,这位单位法人代表用官僚、推诿的态度借单位之名,捞一己之私。致使他人利益严重受损,其道德败坏,天良不存。 要求这位单位法人代表向客商做出道歉。
二:根据相关事实,这位单位法人代表的行为也严重违约。要求管理所赔偿我本人直接损失150万元,预得利益500万元。
三:这位单位法人代表有严重违纪行为,并触及国家法律,必须追究其违纪行为和法律责任。
举报人:葛建兵
二OO七年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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