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审与陪审团程序

      刑事鉴定>__< 2004-11-26 14:34
铁证如山
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足够证据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实,这是我从事刑事科学一直秉持着的原则。证据是法官和陪审员审判的主要依据,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始得为犯罪事实之认定。

  根据美国证据方面的法则,证据可以分成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直接证据是一些能够以直接的方式而非推理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某证人说他亲眼看见被告开枪打
死了受害者。间接证据是指一些不能以直接的方式而必须以推论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某证人说他看见被告走进了被害人的房间,听见里面传出一声枪响,被害人即遭开枪打死,这类间接证据又被称为旁证。美国的检察系统比较重视,也比较容易接受直接证据,因为直接证据比较简单,使用起来比较方便,而间接证据比较复杂,在运用时比较容易引起争议。

美国的司法程序规定,被告和检方都有权参与选择陪审员。于是,检辩双方都聘请了选择陪审员的顾问,以选择有利己方立场的陪审员。这些选择陪审员的专家大都是心理学家或行为学家,能从候选人的背景资料及行为中猜测他们对案件的态度。在法官发出陪审员传讯通知后,每一位候选人都要填写一份长达75页的问卷。

  问卷上的问题主要是要查明陪审员候选人是否具备资格,如年龄是否满21岁,是否听得懂英语,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有犯罪前科等。选择陪审员相当重要,如果选中的陪审员同情或憎恨被告,都会影响判决。因此过滤一些怀有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成见的候选人,是辩护律师要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般来说,被告都喜欢选择蓝领工人、中低收入阶层、民主党人士等,因为这些人比较同情低层人士,而检方往往喜欢选择白领阶级或雇主、收入较高者,或共和党人,因为他们较同情被害者家属。

一般来说,选择陪审员是由法官、检方和辩方三方共同进行,任何一方都可以因为候选人有偏见或其他会影响公正裁决的因素而排除候选人,排除的人数不受限制。此外,检辩双方都有“无理否决权”来排除候选人,律师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在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双方律师各有20次无理否决权;在可以判处监禁的案件中,双方各有10次,在其他较轻微案件中,双方各有3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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