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鉴定技术发展简史

      刑事鉴定>__< 2004-11-26 14:33
被大众简称为DNA的鉴定技术,正式名称为去氧核糖核酸鉴定法,利用生物体内的遗传物质去氧核糖核酸组合以进行辨识。DNA是细胞内的“遗传密码”,一半是来自母亲,另一半是来自父亲,除非是同卵同精双胞胎,否则每一个人的DNA都不同,因而可以作为人身识别的重要证据。但是困难之处在于解读密码、检验和确认这些遗传基因等。

  1984年,英国里斯特大学的遗传学家亚历克·杰佛里斯等人发明了一种检验DNA的技术,称为“抑制片断长度多型性图谱”(英文简称为RFLP)。先在DNA分子中加入分解酵素,经过电泳凝结成长短不一的凝胶;再与放射性同位素探针混合,制成X光片感光。这种X光片上记录了许多长短不一的DNA图纹,就像商品上的电脑条码,可以辨别不同的遗传因子。1985年,杰佛里斯在英国成功地运用了这项技术鉴定亲子关系,而开始受到法律界的重视。

来,又出现另一种鉴定DNA的方法,即聚合酶连锁反应(PCR),所需要的DNA量骤减,可以用来分析少量生物性迹证。

  1985年8月,国际刑事遗传学会的第十一届年会在哥本哈根召开,美国纽约生命遗传密码公司的贝尔德等人发表了最新的研究成果,他们不仅能以新鲜血液确认DNA,还可以确认存留三年之久的旧血痕内之DNA,DNA鉴定技术又往前推进一大步。

之后,经过刑事鉴识界及生化学界不断的努力,我们已经可以从血液、血迹、精液、精斑、人体组织细胞、骨骼、器官及带发根的头发等分离出DNA。但是,泪液、汗液、血清及其他不含细胞核之体液,就无法进行DNA分析。

  1989年,李昌钰参加了国际刑事科学协会的10位专家研究小组,探索DNA在刑事鉴识上的实用性。1991年,我们这个专家小组经过各种研究和实验,提出正式报告,指出:在严格的监督下,及依循一定的科学程序,DNA鉴定结果是十分可靠的,可以视为侦查案件时的一大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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