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天平的另一端是”道德”

      牛犊意 2006-12-19 16:41
关键词: 公正 德治 法治 法律空白  执法人员
法律作为约束社会行为的外部准则,公正自然是其精神的核心诠释.然而何为公正?怎样才能做到公正? 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确立之前,这本身就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诚然,文艺作品往往允许甚至要求一千个哈姆雷特的存在; 法律却是客观准绳,在规范化的同时不得不失去其感性的光辉,以近乎残忍的理性将社会道德模式化.
法理学上有个经典案例即”卡尼阿卡德之木”.两个船客同时落水,相互争夺一块舢板,而这块舢板只能承载一人,为此一人将另一人推落水中.这种以牺牲他人生命换取自己生命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法律仍然阻却其违法性.如果不阻却其违法性,被推落之人自然可因对方行为违法适用正当防卫而将对方杀死;惟法律阻却其违法性,被推落之人仅可以对紧急避险行为再实施紧急避险,将对方推落,而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种规范虽然残忍,但也是法律承认人性善的有限性,对各种行为进行考量后慎重而无奈的选择.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道德所谴责的应该是法律所否定的.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所允许的并不意味着道德所肯定.法律与道德,虽然同样是规范社会的准绳,却由于其外在性与内在性,被动性与主动性的区别而矛盾凸显.法律,当天平的另一端是”道德”,孰为轻?孰为重?
中国古代自宋以来就有父母官之说, 所谓“君子事亲孝,故忠可以移于君。事兄弟,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国。”在儒家观念中,国家就是放大了的家庭, 在家庭里所倡导的父慈子孝、兄弟友爱等礼教便很自然地延伸到国家中的君臣、官民关系里. 因而”以德教化,宁人息讼”成了古时父母官们的执法准则. 宋朝著名法官胡颖受理了一起母讼子不供养的案件,该案中原告系寡妇阿蒋,被告是其子钟千乙。判决书所述案情如下:
嫠妇阿蒋,茕然孑立,所恃以为命者,其子钟千乙而已。其子狼狈如许,既不能营求勺合 ,以赡其母,阿蒋贫不聊生,至鬻其榻,以苟朝夕,剥床及肤,困穷极矣!钟千乙又将其钱 妄用,久而不归,致割其爱,声诉至官,此岂其情之得已哉!
这是典型的“以德治理”。根据上述案情,若比照法律规定,构成不孝之罪的各种要件(供养有阙、母告)均已具备, 自当援例而判刑。然而,法官却没有这样做:钟千乙合行断治,今观其母羸病之余,喘息不保,或有缓急,谁为之倚,未欲置之于法, 且责戒励,放。自此以后,仰革心悔过,以养其母。本州仍支五斗,责付阿蒋且充日下接济之须。
这种带有浓重理想化色彩的传统法律,与其说是法律,不如称其为“寓教于治”的政治手段.父母官们以一种俯视的姿态”春风化雨”,坚持不"专决于名而失人情".这种往往为后世所称道的"仁爱行为",实际上却予执法人员以更多的权利空间;而这些权利空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毋宁说即是一种"法律空白".胡颖可以为了"或有缓急"而释放钟千乙归家侍母,又何尝不能昧着良心收受当事人的贿赂再以同样的借口放纵钟千乙逍遥法外呢?执法的天平倘若以"道德"作为刻度,便无异于以复杂的人心为衡,那末公正又何以保证?巨大的法律空白又何以得到填充?而在执法人员的"专业判断"与"道德认知"能力同时受到质疑的今天,我们更只有选择"严酷的法律枷锁"来作为约束社会的唯一合理手段了.
莎士比亚著名戏剧<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状告安东尼奥一案,战胜夏洛克残忍要求的就并非道德与情理, 而是逻辑.机智冷静的鲍西娅在狠毒的夏洛克面前完美地运用了法的精神使庭上的辩论无懈可击而不是泪水涟连;理性而严谨的论证让恶人哑口观者击节.在这里,”严酷的法律枷锁”同样是充满人情味的.它洋溢着行云流水般的美感.法律工作人员用他们的良知与智慧将相互矛盾的道德与法律又统一了起来.这虽然只是个虚构的故事,但却非常忠实地体现了西方式法治的精神.法律绝不等于道德,但请让我们用法律来实现道德.
“路不拾遗,夜不闭户”,这是中国传统思想中社会法纪肃清的最高境界.然而要真正建筑这样一个桃花源似的理想国度,仅靠民风淳朴,人心向善的精神力量是绝对不可能的.只有法律,闪着理性智慧的光芒,规范着社会经纬天地伦常.当天平的另一端是道德,我们依然选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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