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律师为不正义的委托人辩护是正义的

      分类一 2006-5-17 18:3

                          为什么律师为不正义的委托人辩护是正义的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他做的一切都是职责使然,他在为他的委托人辩护的过程中,促进着人们对正义的追求。
  一、假设按照法律规定的正义的正当性不受怀疑,审判不受行政干预,人们能够准确地认识事实,并能够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完全准确地适用法律。
   那么,
   1、若我的委托人是无罪的,那么我为其辩护是当然正义的。
   2、若我的委托人是有罪的,那么无论我怎样辩护,都无法减少其将受到的处罚,那么这个过程,不但不能说我为恶人辩护就不正义,相反,我为其辩护却还不能减少其受到的处罚,更说明审判是正义的,也体现出实实在在的正义。简单点说,就是让委托人被判得心服口服。不然,不光委托人,连任何一个局外人都会怀疑在没有经过辩护的情况下,如何能说明我的委托人是有罪的。
  二、假设囿于各种条件,我们无法完全还原案情的本来面目,那么我们就只能一直努力地追求正义,而难以肯定是否这样的观点就是正义的,是否这样判决就代表正义。而这个追求正义的过程,必须通过双方的辩护才能实现。双方尽可能地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理由陈列出来,供法官参考,从而增加法官认清事实的可能性。可以说,在最终的裁判作出之前(甚至连法官的判决也不能说是最终的),我们没有办法确定自己究竟是否是正义的。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关于正义的标准和对于事实的认识,且这些标准和认识常常冲突,正是由于这种冲突的存在,使我们需要按照一种统一的标准和由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从这里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使为“恶人”辩护也是正义的。
  西方神甫免除作证的例子有助于我们理解律师只能维护其委托人的原因。如果作恶的人不能通过向神甫忏悔从而减轻自己心里的罪恶感,这是不人性的,也是不利于作过错事甚至犯过罪的人洗心革面弃恶从善的,从而会使罪恶更加盛行。如果神甫在听了信徒的忏悔后就去告发,就不会有人再相信神甫,这会使西方的宗教受到致命的打击,同时造成前述的社会危害。当然,西方宗教是否兴盛跟我们没多大关系,但说到律师的作用,则中西方原理都是相通的。
  我们设置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防止法官自由专断,并通过双方辩论实现双方诉权。而如果律师为了自己心中相当然的正义,而出卖委托人时,则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就崩溃了,整个律师业就不可能存在了。这与我们的初衷相悖。
  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当事人因为信仰律师而告诉律师他犯了某罪,而律师加以告发,那么就等于社会为了整个社会一时的正义,而用欺骗的手段,用这种不合程序正义的手段去骗取一时的短期的实质正义,由于程序正义的失败,最终导致实质正义无法实现。同时,基于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而说出的口供或线索,若被律师告发,就等于让当事人自证其罪。而自证其罪,这在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里,是绝对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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