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谁是凶手的分析

      正义之神 2006-1-24 21:16
烟村倦鹤 发表于:2005-12-18 21:28:32


欧美法律界有一个经典问题:3个探险家,A、B和C在沙漠中偶遇。A与C有世仇,决定借机谋杀C,他偷偷在C的水壶里下了剧毒。B也想杀害C,但他不知道A已经有所行动。趁C没留神,B在C的水壶底凿了个洞。不一会儿,里面的水就漏光了。因为缺水,当天晚上C死在了沙漠里,离营地只有一英里。谁是凶手?

你也许会说,A是凶手。但C是渴死的,跟A下的毒药无关。断定B是凶手也不容易。B把毒水从C的水壶里排掉,延长了他的寿命。要是没有B,C一喝下剧毒就会死亡,而不可能坚持到晚上。如果C早点儿赶到营地,他就不会死,那B就成了他的救命恩人。虽然C最后没有及时赶到营地,但那不是B造成的。

社会学家以此为例,指出法律的局限性。从伦理道德角度看,A和B心怀歹意,都犯了不可推卸的道德罪。而从法律角度考虑,不同的陪审团和不同的法官将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不同。

不知在我们国家的法官手下,谁会被判有罪?


昆仑大士 发表于:2005-12-18 22:23:45 [222.163.25.29] 第4楼
按照英美的法律,人不得自证其罪。B的凿洞行为如何能证明其有杀人的故意?没有主观的故意,如何判定其犯有谋杀罪?(在我国叫杀人罪)

昆仑大士 编辑于:2005-12-21 22:18:51 [222.163.25.29] 第9楼
第2版,作者编辑于:05-12-21 22:18第1版,作者编辑于:05-12-21 22:18 最新 原版
二人均无罪。
道理:因为我国司法现在还是采取的证据法定主义,虽然近年来对自由心证主义的看法已经改变,但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仍沿习旧的传统。所以,在没有形式上的法定证据之时,是不能定罪的,只能宣告无罪。

诚然,A、B有杀人的动机和行为可能是客观事实,根据证据对这一事实的认定则为主观事实。客观事实也罢,主观事实也好,我国法律只承认 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是依照法律程序,通过法定证据所证明了的事实。在这里,自由心证是不被充许的。 本文没有任何表述有证据证明二人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至少缺一要件,因而均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昆仑大士 编辑于:2005-12-23 16:22:36 [222.163.25.29] 第13楼
第2版,作者编辑于:05-12-23 16:22第1版,作者编辑于:05-12-23 16:22 最新 原版
不同的审判制度,可能会决定不同的判决结果。
1、人类早期的审判,由长老或酋长做出,是人们基于对长老公心的信任, 这是长老裁判时期。
2、第二阶段是神明裁判,如在一个黑袋里置黑白二石子,摸到黑子则有罪,摸到白子则无罪。当过了很多很多世纪之后,人们发现这一做法的荒唐时,就进入到
3、法官裁判,仍回归到由人做出,只是专业化的法律队伍而不是长老或酋长了。而在这里又分很多类型,如陪审团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等,结果会全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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