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案子的诉讼时效过了吗?
作者: 苏珊
发表日期: 2004-11-09 15: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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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于2000年5月向乙方共了一批货,2000年11月甲方将发票开给乙方。双方无书面供货合同,也无价格约定(发票上有单价),乙方仅打了一张收货条给甲方。2003年5月,甲方派人到乙方核对账目,乙方给甲方出具了一份函件如下:
“今贵单位派某某等两人来我单位清理以往老帐,经过我们帮助清理与核对后,作出以下结论:1、贵单位2000年供货计200台,含税价为10万元,应开含税发票10万元,但当时贵单位开出发票金额为9.8万元,中间确实存在差额为2000元。2、经过近三年的时间,我单位老帐全部封存,企业已经改制,对以上差错加以调整是不可能的了,只能维持原状。”
随后,甲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支付货款。
请问:这个案件的诉讼时效过了吗?
回应人: 昆仑大士 发表日期: 2004-11-20 13:50:48
我的意见是: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因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这样规定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也有一年的情况,如产品质量问题、人身伤害等〕。
在本案中,2000年11月开具发票时,一方没有向另一方做出不付款的意思表示,即另一方没有理由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而不构成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所以,到2003年5月乃至于现在,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我们国家乃至于全世界文明各国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这样规定:诉讼时效从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须知,民事行为发生之日并不是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因为如果这样,那么借款超过两年未还的,那么对方就失去了再收回这笔款项的权利了。如果真是这样,除了民事法律秩序难以实施外,规定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也就失去其意义了。
作者: 苏珊
发表日期: 2004-11-09 15: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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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于2000年5月向乙方共了一批货,2000年11月甲方将发票开给乙方。双方无书面供货合同,也无价格约定(发票上有单价),乙方仅打了一张收货条给甲方。2003年5月,甲方派人到乙方核对账目,乙方给甲方出具了一份函件如下:
“今贵单位派某某等两人来我单位清理以往老帐,经过我们帮助清理与核对后,作出以下结论:1、贵单位2000年供货计200台,含税价为10万元,应开含税发票10万元,但当时贵单位开出发票金额为9.8万元,中间确实存在差额为2000元。2、经过近三年的时间,我单位老帐全部封存,企业已经改制,对以上差错加以调整是不可能的了,只能维持原状。”
随后,甲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支付货款。
请问:这个案件的诉讼时效过了吗?
回应人: 昆仑大士 发表日期: 2004-11-20 13:50:48
我的意见是: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因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这样规定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也有一年的情况,如产品质量问题、人身伤害等〕。
在本案中,2000年11月开具发票时,一方没有向另一方做出不付款的意思表示,即另一方没有理由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而不构成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所以,到2003年5月乃至于现在,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我们国家乃至于全世界文明各国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这样规定:诉讼时效从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须知,民事行为发生之日并不是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因为如果这样,那么借款超过两年未还的,那么对方就失去了再收回这笔款项的权利了。如果真是这样,除了民事法律秩序难以实施外,规定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也就失去其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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